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補,36,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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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36號
原 告 游春吉


被 告 游樹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既成道路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請求分割面積200㎡×1/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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