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蘇愛淑
被 告 李素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3,386元。
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為:宜蘭縣○○鄉○○路000號00樓之0房屋之課稅現值17萬8,700元+原告請求積欠租金2萬8,500元及積欠水電費6,186元=21萬3,386元,至原告請求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