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司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智勇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10萬元以上者,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通知聲請人應補繳納聲請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調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