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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所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體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林福龍全體繼承人」、「林因洲全體繼承人」、「林鴨妹全體繼承人」,未依法記載該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址,應查明補正。
為查明上開資料,原告得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須揭露全部資料),依其上資料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所查得之適格被告已死亡,含其等全體繼承人,並可遞予查詢再轉繼承人,均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提出已完整更、補正後之起訴狀(應含依更正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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