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補,42,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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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4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楊玉梅(即林恩羽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玉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219元(計算式:271,336元+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6,883元=278,21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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