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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78號
原 告 鄭清雲
上列原告鄭清雲與被告許司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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