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97,宜簡,179,200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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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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