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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