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98,宜補,24,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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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8,975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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