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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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