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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
原 告 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英津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法商巴第尼特公司
代 表 人 瓊-馬克.亞伯特
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巴第尼特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愛德華」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葡萄酒、酒( 啤酒除外) 、含酒精之飲料( 啤酒除外) 」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94880 號商標在案。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
經被告審查後,認原告系爭商標有違上開規定第13款情形,應為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
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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