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1,行商訴,101,201210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銨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宥銨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6日所
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之參加人設址「桃園縣○○鄉○○路000 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參照)。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