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1,行商訴,107,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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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日商‧UCC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上島豪太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3 月29日以「UCC collection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聲明圖樣中之「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五金零售批發;

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450217 號商標。

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100 年6 月29日修正,101 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前揭規定,嗣於101 年1 月13日以中臺異字第G0100031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6 月4 日經訴字第1010610766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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