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1,行商訴,123,201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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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
原 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顥鐙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顥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

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張顥鐙前於民國97年4 月16日以「KLDUCK KOELNDUCK CLUB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內衣、制服、運動服、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冊第01352348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8年3 月1 日至108年2 月28日)。

嗣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2 月24日中台評字第00990086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得灶
法官 汪漢卿
法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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