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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原 告 美商仙妮蕾德公司(以「美商仙妮蕾德國際公司」
之名義營業)
代 表 人 陳愛蓮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9年7 月23日以「NuPlus及圖(彩色)」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動物食品、寵物食品、動物飼料、狗飼料、貓飼料、狗餅乾、非醫用飼料添加劑、動物可食用咀嚼物、寵物飲料、動物用酵母、動物食用蛋白質、狗、貓、活動物、觀賞用動物、供動物便溺用貓砂或睡臥用墊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454582 號商標。
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結果,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意旨,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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