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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黃瑞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5年2 月1 日以「導流裝置」向被告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核准發給新型第154690號專利,嗣參加人於97年11月12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情形,乃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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