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程序事項:
- 二、事實概要:
- 三、原告主張:
-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 (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 (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 (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7項不具進步性:
- (七)系爭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 (八)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11項不具進步性:
- (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12項不具進步性:
- (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 (十一)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為舉發成立,
- 四、被告則以:
- (一)系爭專利在冷卻階段使用的水是抽取釜體底部蓄水區的熱
-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烹煮容器之腔室底部之蓄水
- (三)引證5第3及4頁雖揭示有釜體之蒸汽管成45度夾角排列
- (四)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之冷卻循環用水,不同於引證3之
- (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的
- (六)引證2說明書第2頁倒數第4行及第3頁揭示有釜體殺菌
- (七)引證6係為訴願階段所提之新證據,其未經專利權人答辯
- (八)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五、參加人主張:
- (一)原告所提之各項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 (二)原告所提之各項證據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 (三)原告所提之各項證據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六、系爭專利係於99年3月11日形式審查核准專利,是系爭專利
-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
-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
- 七、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 (二)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3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
- (四)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3項不具進步性,
- (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 (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
- (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
- 八、綜上所述,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及其組合均不能證明系爭專利
-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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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民國101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許小娟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
江國塼
參 加 人 鄭木饒
鄭炳南
陳泰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複 代理 人 江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6日經訴字第101061050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追加訴之聲明: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新型第M375470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處分。
被告對於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見本院卷第277 頁),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
二、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10月16日以「高熱烹煮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19083NO1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5470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於99年5 月3 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主張系爭專利範圍請求項共13項,第1項為獨立項,第2 至13項為附屬項,提出引證2 (中國大陸2001年10月31日公告之CN0000000Y「水淋式殺菌釜」專利),引證3 (92年5 月1日公告之第0912 11945號「動態省能源熱傳導式滅菌鍋結構」專利),引證4 (89年5 月21日公告之第087103525 號「水淋式殺菌釜之殺菌方法」,及引證5 (食品工業研究所於67年10月出版之「殺菌釜構造及操作手冊」),以上開引證組合對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主張不具進步性,主張其未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上開專利法規定,以100 年10月21日(100) 智專三㈠02060 字第10020945 3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本院提出新證據引證6 (日商SAMSON CO.LTD 之2008年7 月印製之型錄影本)。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具有可啟閉腔室,該腔室包含一置物區;
引證2 之釜體為中空狀圓形殼體,用於容納被殺菌物,且釜體具有釜門;
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置物區與引證2 揭示之釜體相同。
系爭專利腔室包含一位於置物區底部之蓄水區;
而引證2 之釜體底緣設洩水孔與一蓄水筒連通,據以蓄積殺菌作業所需的常溫水液;
系爭專利係藉由腔室底部蓄水區蓄積水液,而引證2 係利用釜體底緣外部的蓄水筒蓄積水液,二者雖略有差異,但系爭專利係利用蓄水區蓄積水液,再利用管路輸送至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數支水珠噴射管向腔室內噴灑,而引證2 係利用蓄水筒蓄積水液,再利用管路輸送至灑水管進行噴灑、沖淋,系爭專利係所屬技術領域人士依引證2 揭示之技術能輕易完成。
(2)引證3 揭示之滅菌鍋底部設有進水閥,且進水閥之水流可進入滅菌鍋底部之貯水區積存;
系爭專利蓄水區相同於引證3 揭示之貯水區,系爭專利位於腔室底部之蓄水區係引證2 、3 之組合,為所屬技術領域人士顯能輕易完成。
(3)系爭專利構成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數支水珠噴射管設於烹煮容器的腔室上段位置,水珠噴射管間隔設有多數個朝向腔室的細微小孔狀水珠噴射孔,藉使水珠噴射管於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
引證2 之管路組設有複數根灑水管延伸於釜體內部上方,灑水管管壁穿設複數個灑水孔,用以對釜體內部噴淋水液;
系爭專利之水珠噴射管、水珠噴射孔分別與引證2 揭示之灑水管、灑水孔相同。
(4)系爭專利構成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加壓器設於烹煮容器外側,水加壓器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水珠噴射管;
引證2 之灑水管一端匯集並與一輸水管連通,輸水管與循環泵連通,蓄水筒一端與一三通閥連通,三通閥另藉一送水管與循環泵連通,以藉由循環泵抽送蓄水桶內部水液進入輸水管,再經輸水管輸送進入釜體內的灑水管並對釜體內的食品罐頭持續不斷地噴灑、沖淋;
系爭專利之水加壓器與引證2 揭示之循環泵相同,系爭專利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與引證2 揭示之送水管、輸水管、三通閥於具體構成上雖有細微差異,卻不過是管路配設的選擇,系爭專利係所屬技術領域人士依據引證2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5)系爭專利構成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連通水珠噴射管,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水珠噴射管,配合水加壓器抽取的水於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
引證2 雖未揭示將高壓氣流導入灑水管內與水液混合後噴淋的構成,但引證3 於說明書第5 頁中關於傳統滅菌鍋結構的敘述中,揭示加設高壓空氣閥,使高壓空氣導入水流通道與水混合後噴出的習知技術,系爭專利係引證2 及引證3 揭示之技術單純相加組合,為所屬技術領域人士顯能輕易完成。
(6)引證3 於說明書第7 頁及第三圖,揭示滅菌鍋以管路導通有空氣閥,滅菌鍋霧灑裝置的出水管路配合空氣閥,高壓氣流導入出水管路內,而於滅菌鍋內部形成由上而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
引證2 雖未見揭示相同於系爭專利案之壓縮空氣閥的構成,但系爭專利壓縮空氣閥與引證3 之空氣閥相同,且系爭專利與引證3 皆係將壓縮空氣導入水珠噴射管(出水管路),藉此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霧化水分子),系爭專利係引證2 、3 之組合,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人士顯能輕易完成。
(7)系爭專利之蒸汽供給組件的蒸汽噴管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且位於蓄水區上方,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蒸汽噴孔與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
引證2 揭示加熱器與一入汽管及一出汽管連通,入汽管與蒸汽供應源連通,出汽管末端彎延進入釜體內部鄰近底緣處,出汽管於釜體內部段於管壁穿設複數個噴孔,通過加熱器的蒸汽則由出汽管噴洩於釜體內部,提升釜體內部溫度;
系爭專利之蒸汽噴管、蒸汽噴孔分別相同於引證2 之出汽管、噴孔,雖然系爭專利係利用數根蒸汽噴管噴出蒸汽,而引證2 係利用一根出汽管噴出蒸汽,但此等數量上的差異,實屬易於思及的變化,在技術實質上並無不同,且所達成在烹煮容器(釜體)內由下向上噴射蒸汽的功能、效果亦無差異,引證3 揭示之蒸汽裝置於滅菌鍋底內面中央設有蒸汽通道,蒸汽通道頂面設有噴氣孔,而於滅菌鍋內部形成由下往上噴出之高溫蒸汽,且噴氣孔與霧灑裝置之噴水孔呈錯開配置,系爭專利係引證2 、3 之組合,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人士顯能輕易完成。
(8)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設有冷水管及出水管路,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水輸出管,由系爭專利第一、三圖可知,該熱水冷卻器4 是一種具有熱交換作用的冷凝器,其以冷水管(未標示元件符號)引導來自外界冷水源的水通過熱水冷卻器4 ,藉控制閥221 及40的啟閉控制,使水加壓21抽取蓄水區13的水,選擇通過熱水冷卻器4 ,藉由通過熱水冷卻器4 的外界冷水源的水作為冷卻媒質使蓄水區13所抽取的水降溫,再向水珠噴射組件2 輸送;
引證2之蓄水筒與一三通閥連通,三通閥另藉一送水管與循環閥連通,三通閥藉一進水管與供水源連通;
原處分雖未揭示相同於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而是採取調節三通閥導引供水源的冷水進入輸水管由灑水器噴灑沖淋,換言之,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係用於供應冷水至水珠噴射組件2 進行噴灑,而引證2 則是導入外部水源的冷水至灑水器進行噴灑沖淋,二者同樣用於供應冷水進行噴灑、沖淋,達成作用效果相同,就系爭專利案於所使用的水包含來自蓄水區的水及外界冷水源的水,而引證2使用的水同樣包含蓄水筒的水及外部水源的水,就水的實際用量而言,系爭專利並未較引證2 更有實質節約效果,雖系爭專利於說明書聲稱可選用循環式水源,但循環式水源的選用,乃可輕易想見的選擇,且系爭專利未揭示熱水冷卻器究係使用來自於烹煮裝置何處的水作為水源,再者,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4 乃是一種具有熱交換作用的冷凝器,冷凝器不過是大量應用於包含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在內之各種領域既有組件,引證2 揭示之加熱器實質為具熱交換作用組件,可知引證2 提供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的教示,系爭專利係所屬技術領域人士依據引證2 顯能輕易完成者。
(9)就系爭專利之作動狀態言,其係藉由水珠噴射組件在烹煮容器的腔室內形成由上往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而蒸汽供給組件於腔室內形成由下往上噴出的蒸汽,引證2 揭示之殺菌釜係於釜體內藉由灑水管形成由上往下噴出的水液,而藉由出汽管形成由下往上噴出的高溫蒸汽,引證3 揭示之滅菌鍋係藉霧灑裝置在滅菌鍋內形成由上往下噴出的霧化水分子,而蒸汽裝置則於滅菌鍋內形成由下往上噴出的高溫蒸汽,系爭專利與引證2 、3 並無不同之處。
2、引證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於腔室底部設有蓄水區,藉以蓄積水液,而引證2 係利用釜體底緣外部的蓄水筒蓄積水液,系爭專利與引證2 雖略有差異,但系爭專利係利用蓄水區蓄積水液,再利用管路輸送至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數支水珠噴射管向腔室內噴灑,而引證2 則利用蓄水筒蓄積水液,再利用管路輸送至灑水管進行噴灑、沖淋。
引證2 於第二圖揭示殺菌釜10於底部蓄積有水液,系爭專利係引證2 、4 揭示之技術組合,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人士顯能輕易完成。
(2)系爭專利構成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連通水珠噴射管,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水珠噴射管,配合水加壓器抽取的水於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
引證2 雖未揭示將高壓氣流導入灑水管內與水液混合後噴淋的構成,但引證4 於說明書第9 頁揭示將熱水藉由輸水管輸送,並於蒸汽入口適時地加入蒸汽,並隨著加熱後之熱水,輸入位於殺菌釜內部上方之灑水頭內,開始對殺菌釜內之罐頭食品持續不斷地進行噴灑、沖淋;
引證4 揭示將蒸汽伴隨著水輸入灑水頭對殺菌釜內進行沖淋,蒸汽係為水的氣態,系爭專利將蒸汽置換為空氣,可謂毫無困難之處,系爭專利將壓縮空氣導入水珠噴射管,藉此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不過是引證2 、4 之組合,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人士顯能輕易完成。
3、引證2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5 刊載「殺菌釜之設備」說明,引證5 第3 、4 頁文字說明及第一至三圖,揭示臥式殺菌釜設有進汽管之構成,其中,由第一圖可見進汽管設有控制閥,並由釜體底部進入殺菌釜內部與噴汽管連接,噴汽管可由二支甚至三支以上管組成,且引證5 第三圖揭示了具有三支噴汽管的構成,噴汽管設有噴汽孔,且噴汽孔應沿管之頂部,成三行排列,一行居中向上,餘二行與其成45°夾角,每行之孔數約相等,孔與孔之間隔應相等,相鄰二行之孔不要並排,應相互錯開,以平均分佈為原則;
引證5 揭露殺菌釜底部設有蒸汽管,且蒸汽管與設於釜內的一至數支不等的噴汽管連通的構成,藉此將蒸汽由蒸汽管引入噴汽管,並由噴汽孔將蒸汽由下而上噴出,使高溫蒸汽得以散佈於殺菌釜內部空間,以執行殺菌作業。
(2)引證5 揭露臥式殺菌釜等同於系爭專利烹煮容器,引證5 設於殺菌釜內一至數支噴汽管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數支蒸汽噴管,引證5 噴汽管設有複數個噴汽孔等同於系爭專利之蒸汽噴管頂面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
進一步言,系爭專利藉其設於蒸汽噴管頂面之蒸汽噴孔,於烹煮容器的腔室內部形成由下往上噴出的高溫蒸汽又為引證5第三圖揭示無遺,系爭專利蒸汽供給組件及其作用、功效與引證5 揭露者相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5 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4、引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具可啟閉的腔室,該腔室包含一置物區及一位於置物區底部的蓄水區;
引證3 之滅菌鍋釜體為中空狀圓形殼體,用於容納被殺菌物,且滅菌鍋底部設有與外界連通的進水閥,進水閥之水流可進入滅菌鍋底部之貯水區積存;
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置物區與引證3 揭示之滅菌鍋相同,系爭專利之蓄水區與引證3之貯水區相同,且系爭專利與引證3 皆係利用蓄水區(貯水區)積存水液,供應烹煮容器(滅菌鍋)上段(內頂面)的水珠噴射組件(霧灑裝置)噴灑細微化小水珠(霧化水分子)。
(2)系爭專利構成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數支水珠噴射管設於烹煮容器的腔室上段位置,水珠噴射管間隔設有多數個朝向腔室的細微小孔狀水珠噴射孔,水加壓器設於烹煮容器外側,水加壓器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水珠噴射管,藉使水珠噴射管於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
引證3 之貯水區連通延伸至滅菌鍋頂端內部之進水管,進水管底面彎折設有循環泵,以提供滅菌鍋內部積存之水流由進水管傳輸至滅菌鍋頂端,另配合滅菌鍋上方以管路連通有空氣閥,霧灑裝置於滅菌鍋內頂面設有與進水管導通之數道出水管路,且出水管路底端布設有噴水孔,配合位於滅菌鍋上方的空氣閥,高壓氣流可由滅菌鍋上方往內直接導入出水管路內,而於滅菌鍋內部形成由上往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
系爭專利之水珠噴射管、水珠噴射孔、水加壓器、具壓縮空氣閥的管件分別與引證3 揭示出水管路、噴水孔、循環泵、以管路連通之空氣閥相同,且系爭專利與引證3 皆係將壓縮空氣導入水珠噴射管(出水管路),藉此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霧化水分子)。
(3)系爭專利之蒸汽供給組件的蒸汽噴管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且位於蓄水區上方,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蒸汽噴孔與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
引證3 揭示蒸汽裝置於滅菌鍋底內面中央設有蒸汽通道,蒸汽通道頂面設有噴氣孔,而於滅菌鍋內部形成由下往上噴出之高溫蒸汽,且噴氣孔與霧灑裝置之噴水孔呈錯開配置;
系爭專利之蒸汽噴管、蒸汽噴孔分別與引證3 揭示之蒸汽通道、噴氣孔相同,系爭專利蒸汽噴孔與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亦與引證3 之噴氣孔與霧灑裝置之噴水孔呈錯開配置相同,且系爭專利與引證3 皆係藉蒸汽噴管(蒸汽通道)的蒸汽噴孔(噴氣孔)於烹煮容器(滅菌鍋)內部由下向上噴出蒸汽。
(4)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設有冷水管及出水管路,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水輸出管,由系爭專利第一、三圖可知,熱水冷卻器4 乃是一種具有熱交換作用的冷凝器,其以冷水管(未標示元件符號)引導來自外界冷水源的水通過熱水冷卻器4 ,藉由控制閥221 及40的啟閉控制,使水加壓21抽取蓄水區13的水,選擇通過熱水冷卻器4 ,藉通過熱水冷卻器4 的外界冷水源的水作為冷卻媒質使蓄水區13所抽取的水降溫,再向水珠噴射組件2 輸送;
引證3 雖未揭示相同於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的構成,但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不過是一種屬於既有熱交換技術的冷凝器,系爭專利將既有冷凝器技術附加於引證3 ,仍為所屬技術領域人士依引證3 顯能輕易完成者。
(5)就系爭專利作動狀態而言,其係藉由水珠噴射組件在烹煮容器的腔室內形成由上往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而蒸汽供給組件於腔室內形成由下往上噴出的蒸汽,引證3 所揭示的滅菌鍋係於滅菌鍋內藉由霧灑裝置形成由上往下噴出的霧化水分子,而藉由蒸汽裝置形成由下往上噴出的高溫蒸汽,系爭專利與引證3 並無功效增進之處,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3 揭示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5、引證2 、3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由於熱水冷卻器加入,具有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或減少熱能及減少工序)的進步性,理由在於系爭專利由於熱水冷卻器加入,在冷卻時循環使用蓄水區的水,且系爭專利使用冷水源使蓄水區的熱水降溫。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熱水冷卻器已見引證6 揭示相同的熱交換器;
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之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補充證據之管路(5) 導引冷水通過熱交換器對輸送至噴水器(2) 之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與補充證據之熱交換器的使用時機相同,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用於使輸送至水珠噴射管之水冷卻降溫的作用與補充證據之熱交換器用於使輸送至噴水器之水冷卻降溫的作用相同;
補充證據揭示的節水型(C 型)調理殺菌裝置,冷卻時抽取處理槽內底部蓄水空間的熱水經過降溫噴灑於處理槽內部,並無使用新的冷卻水,利用殺菌時的熱水,透過熱交換器和冷卻水塔,循環使用,水的使用量大幅減少,不會增加處理槽內之水量,當維持處理槽內水位高度時可減少水排出處理槽之量,系爭專利並未較補充證據具有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或減少熱能損失及減少工序)的特點。
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與引證6 之熱交換器屬於相同的技術手段,且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仍以補充證據所揭示熱交換器通常的方式作動,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組合了引證2 、3 、6 所揭示技術手段,但組合後之技術效果僅為引證2 、3 及補充證據所揭示技術所產生之技術效果的總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相同技術領域人士依引證2 、3、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請求項,數支水珠噴射管上之多數水珠噴射孔所噴射出細微化水珠的範圍呈交叉重疊狀。
而引證3 於第二圖揭示數支進水管之噴水孔所噴灑霧化水分子的範圍呈交叉重疊狀。
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2 、3 所揭示技術的組合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依引證3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4 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5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引證6 於第3 頁圖片及第9 頁流程圖,分別揭示數個噴水器(2) 噴灑霧化的水分子的範圍呈交叉狀,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對於第1項進一步限定,已見引證3 及引證6 分別揭示在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依附於第2項之附屬請求項,其係數支水珠噴射管上之多數水珠噴射孔為朝外擴張狀圓錐形孔,該水珠噴射孔的錐度夾角介於45度至60度。
引證3 第三圖A 揭示噴氣孔321 為朝外擴張狀圓錐形孔。
雖然引證3 揭示呈圓錐形孔的噴氣孔321 係形成於蒸汽通道32供蒸汽噴出,非如同系爭專利係形成於水珠噴射管用於噴出水珠的水珠噴射孔,但將引證3 揭示之噴氣孔形狀轉用於系爭專利水珠噴射孔,可輕易的轉用至於水珠噴射孔的錐度夾角介於45度至60度,不過僅是極其顯而易見的角度數值選用。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揭示技術的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依引證3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4 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5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引證6 於第3 頁圖片及第9 頁流程圖,分別揭示數個噴水器(2) 噴灑霧化的水分子呈錐狀分佈,由是可知,引證6雖未明確揭示噴水器噴出霧化水分子的噴水孔形狀及噴水孔夾角角度,就相關技術領域人士由補充證據於圖片中所顯示的水分子分佈狀態,可以直接且無岐異地得出所述噴水孔(2) 的形狀乃是錐形,至於系爭專利所限定水珠噴射孔的錐度夾角介於45度至60度,不過僅是單純的角度數值選用,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對於第2項於水珠噴射孔形狀上的進一步限定,已見引證3 及引證6 分別揭示在先,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依附於第3項之附屬請求項,水珠噴射組件進一步包含一主通管設於該腔室中的上段位置,數支水珠噴射管分別連接該主通管,並以該主通管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
引證3 說明書第7 頁揭示,霧灑裝置於滅菌鍋內頂面中央,設有與進水管導通,且順著內頂面弧度之主通管,主通管兩端分別延設數道長度與滅菌鍋相當之出水管路。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附加之主通管,已見引證3 揭示有相同構成。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4 及證據5 所揭示技術的組合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案之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依引證3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4 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5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對於第3項所附加之主通管,已見引證3 說明書第7 頁揭示相同之構成,且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依附於第4項之附屬請求項,烹煮容器為橫向的圓桶狀型體,於烹煮容器一端設有一可啟閉的烹煮容器蓋,主通管為一與圓桶型烹煮容器相匹配的圓弧形管體,數支水珠噴射管分別連接圓弧形主通管相對兩側,呈平行間隔排列狀。
引證2 揭示的釜體為橫臥式的中空狀圓形殼體,且釜體的一端設有釜門;
引證4揭示的殺菌釜係橫臥式的中空狀圓形殼體,且殺菌釜於一端設有釜門;
引證3 揭示橫臥式的中空狀圓形殺菌釜,且殺菌釜一端設有釜門。
引證3 所揭示的主通管係順著滅菌鍋內頂面形成弧形的管體,且主通管兩側對稱狀分別平行延設數道出水管路。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請求烹煮容器、烹煮容器蓋,引證2 、引證4 、引證5 分別均已揭示有相同構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請求主通管為圓弧形管體及水珠噴射管分別於主通管兩側平行間隔排列,引證3 已揭示相同構成。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揭示技術的組合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依引證3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4 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5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引證6 於圖片揭示橫向圓桶狀的處理槽(1) ,且處理槽橫向的一端設有可側向啟閉的門蓋,緣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對於第4項進一步限定之橫向圓桶形體的烹煮容器已見引證2 至5 及引證6 揭示相同構成,烹煮容器蓋已見引證2 、3 、5 、6 揭示相同構成。
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7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依附於第4項之附屬請求項,第7項係依附於第5項之附屬請求項,其係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接設一分配接頭,並以該分配接頭安裝於烹煮容器頂部及連接該主通管。
引證3 揭示連通循環泵的進水管頂端設有分配頭,且分配頭導通至滅菌鍋內部與主通管連接。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7 項所請求之分配接頭與引證3 所揭示之分配接頭相同。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7 項分別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及引證3 所揭示技術的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7 項依引證3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4 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5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7 項係對於第4項進一步限定之分配頭,基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5 項分別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引證3及補充證據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7 項分別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依附於第1 至7 項之多重附屬請求項,其係蒸汽噴管所設之蒸汽噴孔為朝外擴張狀圓錐形孔,蒸汽噴孔的錐度夾角介於60度至75度。
引證3第三圖A 揭示噴氣孔321 為朝外擴張狀圓錐形孔。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請求之蒸汽噴孔為朝外擴張狀圓錐形孔,引證3 揭示之噴氣孔亦為朝外擴張狀圓錐形孔,雖然引證3 未揭示噴氣孔錐度夾角為何,但系爭專利規範之錐度夾角介於60度至75度,不過僅是極其顯而易見的角度數值選用。
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依引證3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4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5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引證6 於第3 頁圖片及第9 頁流程圖,分別揭示數個噴水器(2) 噴灑霧化的水分子呈錐狀分佈,由是可知,補充證據雖未明確揭示噴水器噴出霧化水分子的噴水孔形狀及噴水孔夾角角度,就相關技術領域人士由補充證據於圖片中所顯示的水分子分佈狀態,可以直接且無岐異地得出所述噴水孔(2) 的形狀乃是錐形,且將補充證據揭示噴水器的噴水孔轉用於系爭專利之蒸汽噴孔,屬於可輕易想見的轉用,至於蒸汽噴孔的錐度夾角介於45度至60度,不過僅是單純的角度數值選用。
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7 項分別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3 、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八)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11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係依附於第1 至7 項之多重附屬請求項,第11項係依附於第8項之附屬請求項,其係烹煮容器上設有一可連接水供應源的控制閥;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及第三圖可知,第9 、11項請求之控制閥應係指蓄水區13連通水供應源的管路上所設置的控制閥14,其作用在於控制外部水流入蓄水區13。
引證2 揭示蓄水筒一端與一三通閥連通,三通閥設一進水管與供水源連通;
引證3 揭示滅菌鍋底部設有與外界導通之進水閥,以提供水流可經由進水閥進入滅菌鍋底部之貯水區。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11項之連接水供應源的控制閥,已見引證2 揭示有相同之三通閥,引證3 揭示有相同之進水閥。
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11項均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所揭示技術的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11項依引證3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4 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5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引證6 第9 頁流程圖揭示連通處理槽(1) 內部蓄水空間及水桶的管路(4) 於路徑上設有控制閥(7) ,用於控制水由水桶流入處理槽(1) 內部的蓄水空間,系爭專利連接水供應源之控制閥,已見補充證據揭示相同之控制閥,且引證揭示有相同之三通閥,引證5 揭示有相同之進水閥。
基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7 項分別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連接水供應源之控制閥,已見引證2 揭示有相同之三通閥,引證3 揭示有相同之進水閥,補充證據揭示有相同之控制閥,基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12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依附於第9項之附屬請求項,第12項係依附於第11項之附屬請求項,係烹煮容器裝設有一連通蓄水區的水位偵測器,用以結合控制閥以自動控制方式保持該蓄水區中的蓄水量。
引證3 揭示貯水區係由自動水位控制,以常保水位高度低於滅菌物品。
引證3雖未揭示相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水位偵測器,但引證3 揭示的自動水位控制,所達成控制貯水區水位高度的作用,與系爭專利水位偵測器相同,系爭專利水位偵測器乃引證3 所揭示自動水位控制技術所能輕易想見者。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12項均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12項依引證3 揭示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4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5 所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基於引證3 揭示貯水區係由自動水位控制,以常保水位高度低於滅菌物品,且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3、基於引證3 揭示貯水區係由自動水位控制,以常保水位高度低於滅菌物品,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3、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請求項,其係烹煮容器頂部連接一具有空氣閥的管件,用以維持烹煮容器內部的空氣壓力。
引證2 揭示釜體頂緣設有洩壓管及加壓管,洩壓管設有洩壓閥,加壓管與高壓空氣源連通,以維持釜體內部壓力與被殺菌物的內壓均衡;
引證4 揭示以電腦控制殺菌釜上緣之加壓口、洩壓口,適時地對殺菌釜內加壓及排除壓力,使殺菌釜內之壓力與欲殺菌物品內之壓力達到均等。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具空氣閥管件與引證2 揭示的洩壓管、洩壓閥及加壓閥相同,並與引證4 揭示的加壓口、洩壓口實質相同。
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及引證3 揭示技術的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依引證2 、3 、4 揭示之技術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依引證2 、3 、5 揭示技術之組合亦顯能輕易完成。
2、基於引證2 揭示釜體頂緣設有洩壓管及加壓管,洩壓管設有洩壓閥,加壓管與高壓空氣源連通,以維持釜體內部壓力與被殺菌物的內壓均衡,引證4 揭示以電腦控制殺菌釜上緣之加壓口、洩壓口,適時地對殺菌釜內加壓及排除壓力,使殺菌釜內之壓力與欲殺菌物品內之壓力達到均等,系爭專利之具有空氣閥的管件與引證2 揭示的洩壓管、洩壓閥及加壓閥相同,並與引證4 揭示的加壓口、洩壓口實質相同。
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3 、6 揭示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十一)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之處分。
四、被告則以:
(一)系爭專利在冷卻階段使用的水是抽取釜體底部蓄水區的熱水,在熱水冷卻器中進行熱交換降溫,再由水珠噴射管噴灑以降低釜體內物品之溫度。
系爭專利之冷卻水是屬於內循環系統,而證據4 是屬於外循環系統,引證2 不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之裝置,二案之冷卻結構裝置及技術手段並不相同,且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的加入所形成內循環系統,基本上在釜體內之水量大致保持固定,並不會變化,無需排水,也就無熱量因排放而損失的問題;
在熱水冷卻器中進行熱交換所需要之冷水,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最後一行敘明「冷水源可選用循環式水源」不會有水源浪費。
反之,引證2 是採用外循環系統,直接由外來的水源持續供應至釜體內之灑水管進行噴灑冷卻。
此會造成釜體內之水量持續增加,由於釜體底緣的蓄水筒容積僅約為釜體的5%,因此,在釜體內所累積過量的水必須另由蓄水筒之排水閥排出,不僅造成水源浪費,也造成釜體內水之熱能消散於大氣中。
系爭專利可達省水、減少熱能損失及減少工序之功效。
據此,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的技術特徵均未為個別引證2 、引證3 所揭示,即便引證2 組合引證5 仍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3項係依附於第1項,進一步限縮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範圍,引證2 、3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當然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3項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烹煮容器之腔室底部之蓄水區與引證2 及引證4 外接蓄水筒結構不同,另引證2 與引證4 亦未揭示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之壓縮空氣閥管件及水珠噴射管非等高度的分布於腔室內之上段位結構,而引證4 第9 頁第二段雖揭示熱水輸送至釜體上方之灑水頭混合蒸汽而噴灑,所噴灑者為水混合蒸汽,此與系爭專利所噴灑者為微細水滴不同;
系爭專利之微細水滴由上往下在釜體內與由下往上的蒸氣相遇,二者均勻分佈於釜體內部空間且接觸表面積大(因更多的細微水滴使得小水滴與蒸汽接觸表面積更大)、熱傳遞效果好,反之引證2 之水蒸氣在管內與水流做熱傳遞,之後才噴灑於釜體內部空間,該水蒸氣與水之熱交換之接觸表面積較小,即便引證2 組合引證4 仍未見有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之壓縮空氣閥管件,即未見有細微水滴,使得未見有系爭專利之熱傳遞接觸表面積大、釜體內之熱分佈的均勻及較短的加熱時間之功效增進,更何況無論引證2 或引證4 均未揭示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更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省水、減少熱能損失及減少工序之功效,引證2 、4 之組合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三)引證5 第3 及4 頁雖揭示有釜體之蒸汽管成45度夾角排列三行之噴氣管及噴氣孔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分結構,惟未揭示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微細化水珠噴射組件及熱水冷卻器等結構,引證2 亦未揭示類似結構,即便引證2 組合引證5 仍未見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微細化水珠噴射組件及熱水冷卻器等結構,引證2 組合引證5 尚未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之冷卻循環用水,不同於引證3 之「殺菌階段」循環用水,實際上引證3 之加熱與冷卻過程係以控制器控制壓力及溫度來達成,引證3 在冷卻階段所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於系爭專利,且系爭專利之冷卻時間較短,而具功效增進,又冷凝器雖為習知技術,惟該冷凝器究竟要設於整體高熱蒸煮裝置結構中的何處,管線要如何配置,於引證3 或習知冷凝器中並無揭示,引證3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2項係依附於第1項,進一步限縮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範圍,引證3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當然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的技術特徵均未為個別引證2 、引證3 所揭示,另引證4 未揭示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即個別引證2 至引證4 均未揭示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自然引證2 至引證4 之組合無法推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省水、省熱能及減少工序之功效,引證2 至4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再者,引證5 仍未見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微細化水珠噴射組件及熱水冷卻器等結構,即便引證3 揭示之霧灑裝置類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微細化水珠噴射組件,惟個別引證3 及引證2 並未揭示有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即個別引證2 、引證3 、引證5 均未揭示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及相關管路,故引證2 、3 、5 之組合無法推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省水、省熱能及減少工序之功效,引證2 、3 、5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3項依附於第1項,進一步限縮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範圍,引證2 、3 、4 之組合或引證2 、3 、5 之組合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自然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3項不具進步性。
(六)引證2 說明書第2 頁倒數第4 行及第3 頁揭示有釜體殺菌的過程順序分別為「置入階段」、「蓄水階段」、「升溫階段」、「殺菌階段」、「冷卻階段」; 其中蓄水階段:蓄水筒23內蓄積殺菌作業所需常溫水液,蓄水筒23的積水量約為釜體10內容積的5%。
此說明引證2 釜體殺菌過程必需先將蓄水筒以常溫水液蓄積,並在「升溫階段」、「殺菌階段」以「加熱器」對該常溫水加熱到適當溫度以作為噴灑、沖淋之循環用水,此與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使用於冷卻階段,二者使用階段不同,引證2 之「加熱器」功用僅在加熱,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則在冷卻階段,達到冷卻的功能外,另外確保無外加水液進入釜中,此可明顯分辨「加熱器」及「熱水冷卻器」之目的及技術手段均不相同;
引證2 冷卻階段調整三通閥24導引冷水進入輸水管,因在蓄水階段,蓄水筒已蓄積滿水,且在昇溫階段亦藉由三通閥由外界進水,在冷卻階段,蓄水筒已充滿循環沖淋殺菌所用之水,此時又導入冷卻冷水,使得釜體內可能蓄積過多的水,污染食品罐頭,故必須將蓄水筒23內之排水閥25打開,此可由引證2 中,一個新的釜體殺菌的循環,重新將未殺菌的罐頭置入釜體後之蓄水階段:蓄水筒23內蓄積殺菌作業所需常溫水液,可推知,故在冷卻階段引證2 確有外加冷水及內隱含排水之情況而不同於系爭專利之內循環用水無誤(容器內水量大致不變),至於原告所提之利用釜體熱水循環係指「殺菌階段」之蓄水筒23內循環沖淋用水,此與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使用於「冷卻階段」階段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引證2 在殺菌階段係以加熱水的方式保持釜體內沖淋用水之溫度,相較於系爭專利利用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使得容器均勻吸收等量飽和水之熱值而升溫,二者技術手段不同,故引證2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不具進步性。
(七)引證6 係為訴願階段所提之新證據,其未經專利權人答辯,被告舉發審定書亦未予以論究。
依智慧財產審理法第33條規定,被告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與引證6 之熱交換器比較,引證6 經過熱交換器之循環水管路僅有一條,反觀系爭專利之循環水管路有二條,其一於殺菌階段時,熱水冷卻器停用,其二於冷卻階段時,使用熱水冷卻器,引證6 之熱交換器的使用時機,依照圖式揭示之內容並無法彈性運用,此不同於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惟原告補充訴訟理由卻載明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與引證6 之熱交換器的使用時機相同,與事實不符。
又引證6噴汽管位於處理槽底部沉置於水中,該蒸汽直接與處理槽底部之水做熱交換,非對食品罐頭加熱,有違常理;
引證6 雖揭示流程圖,惟該等說明對比流程圖仍有矛盾而無法全窺流程圖之完整操作程序,故起訴理由、訴訟補充理由中相關引證6 之說明非為引證6 流程圖之原始說明,應不可採;
引證6 流程圖結構並不同於系爭專利,即引證6未揭示相同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之連接管路相關結構;
又引證2 及引證3 未揭示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及連接管路相關結構,故即使引證2 、3 、6 之組合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
(八)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參加人主張:
(一)原告所提之各項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4 係用以導入冷水源送至水珠噴射管20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且係應用於蒸煮後之降溫之使用時機,且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並係採循環式水源,使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不會增加腔室內之水量,可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
引證2 其加熱器40係使用於蒸煮過程中對噴灑管內之水加熱,並無系爭專利熱水冷卻器4 之冷卻功能,且與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4之使用時機不同,雖引證2 採三通閥直接將外部冷水導入灑水器,如此使得釜體內除了蒸汽冷凝水外另有冷卻導入之水會增加並積存於蓄水筒中,若釜體內積存過多的水會由一排水閥25排出,以維持水位高度,相較於系爭專利仍然功效不同;
至於引證3 ,其記載加熱與冷卻過程中以控制器控制壓及溫度來達成,但與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及其管路結合之循環冷卻技術手段不同,是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之腔室底部之蓄水區與引證2 、引證4 之外接蓄水筒不同。
引證2 、引證4 皆未揭示系爭專利之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之壓縮空氣閥管件及水珠噴射管非等高度的分布於腔室內之上段位之結構;
引證4 雖揭示有熱水輸送至釜體上方之灑水頭混合蒸汽而噴灑,其所噴灑者為水混合蒸汽,此與系爭專利所噴灑者為微細水滴,二者並不相同,系爭專利水蒸氣由下往上噴出同時微細水滴由上往下噴出,使得容器內迅速充滿高溫水蒸汽,且系爭專利可令過飽合之水蒸汽將熱傳給釜體內空間中之微細水滴,而具有較佳之傳熱效果,優於引證4 僅由上方噴灑水管內混合水與蒸汽之熱傳效果,且引證4 將該些水及蒸汽噴入釜體內之增溫時間及熱分布之均勻程度不若系爭專利,二者結構不同,功效亦不相同,引證2 、4 組合後,其噴灑口所噴出之水混合蒸汽仍非較低溫之微細水滴,且引證2 或引證4 均未揭示與噴灑管路相連之加壓空氣閥,釜體內之增溫時間及熱分布之均勻程度仍不若於系爭專利。
引證2 、4 皆未揭露相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4 ,以及系爭專利以熱水冷卻器利用導入冷水源送至水珠噴射管20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且係應用於蒸煮後之降溫之使用時機,且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並係採循環式水源,使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不會增加腔室內之水量,可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是故引證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3、引證2 及5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烹煮容器1 之腔室10底部具有蓄水區13之技術特徵。
引證2 及引證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2 中,數支水珠噴射管20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於該腔室10內之上段位置,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上間隔設有多數個朝向腔室的細微小孔狀水珠噴射孔201 ,該水加壓器21設於烹煮容器1 外側,該水加壓器21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1 的蓄水區13,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221 的水輸出管22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內,配合水加壓器21抽取蓄水區13中的水加壓輸送至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於該腔室10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之技術特徵。
引證2 及引證5 皆未揭露相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4 ,以及系爭專利以熱水冷卻器利用導入冷水源送至水珠噴射管20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且係應用於蒸煮後之降溫之使用時機,且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並係採循環式水源,使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不會增加腔室內之水量,可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是引證2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4、引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4 係用以導入冷水源送至水珠噴射管20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且係應用於蒸煮後之降溫之使用時機,且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並係採循環式水源,使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不會增加腔室內之水量,可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
至於引證3 ,其記載加熱與冷卻過程中以控制器控制氣壓及溫度來達成,但與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及其管路結合之循環冷卻技術手段不同,故引證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5、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引證6 係一日商公司2008年7 月印製之型錄,雖經確認有正本,但該型錄上印製之字樣是標示為印製日期,並非公開日期,且原告並未提出其他具公信力證據加以佐證其是否早先於本案申請前已公開,引證6 實不足採。
縱引證6被認定為早先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公開之文件,但引證6 係一日本資料,原告未依舉證責任提出完整之中譯本以供比對。
且原告對於引證6 之引用內容,係依圖推測其作動方式,引證6 中未見有相應於該引用圖式之技術內容之輔助文字說明,原告未明確指出引證6 相應技術內容之說明記載於何處,故對於引證6 之推測內容真偽難以確認。
就引證6 揭示之圖式而論:其具有一容器,容器頂部設有管路作為排氣及令壓縮空間灌入容器,容器底部設有具有分離器之管路連接蒸氣供應源及排水管,另有一水桶以具有給水泵浦之管路4 與連接熱交換器一側管路5 連接容器底部,熱交換器另側設有連通冷卻水塔之循環管路6 等。
以引證6 連接熱交換器管路5 及連通水桶之管路4 等關連構造,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之水加壓器21以其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1 的蓄水區13,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221 的水輸出管22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熱水冷卻器4 以其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40連通水加壓器21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2 的水輸出管22之管路配置構造,兩者雖皆利用熱交換之技術手段,但兩者組成構造不同。
且系爭專利於高溫烹煮時,係令熱水冷卻器4 之出水管路之控制閥40關閉,水輸出管22之控制閥221 為開啟狀態,使烹煮容器1 底部蓄水區13之水經由水加壓器21通過水輸出管22輸送至水珠噴射管20噴灑,於冷卻降溫時,令熱水冷卻器4 出水管路之控制閥40開啟,水輸出管22之控制閥221 為關閉狀態,使烹煮容器1 底部蓄水區13之水經由水加壓器21通過熱水冷卻器4 之出水管路,經熱交換器冷卻降溫後,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20噴灑。
引證6 未明確說明其熱水烹煮以及冷卻時之作動方式,系爭專利技術手段也未見於引證6 ,依引證6 組成構造而論,根本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作動方式,是引證6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熱水冷卻器4 與水輸出管22之管路配置構造及其作動方式與系爭專利相同,故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二)原告所提之各項證據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並包含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述該高熱烹煮裝置之細部構造或附加技術特徵。
由引證2 、3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比較說明已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相較於引證2 、3 之組合,當然具有進步性。
2、引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第1項,並包含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述該高熱烹煮裝置之細部構造或附加技術特徵。
由引證3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比較說明,已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相較於引證3 ,當然亦具有進步性。
3、引證2 、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引證2 、3 及4 之組合皆未揭露相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熱水冷卻器4 及系爭專利以熱水冷卻器利用導入冷水源送至水珠噴射管20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且係應用於蒸煮後之降溫之使用時機,且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並係採循環式水源,使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不會增加腔室內之水量,可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
亦即引證2 、3、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並包含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述該高熱烹煮裝置之細部構造或附加技術特徵。
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2 、3 、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相較於引證2 、3 、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4、引證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引證2 、3 、5 之組合未揭露相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4 ,及系爭專利以熱水冷卻器利用導入冷水源送至水珠噴射管20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且係應用於蒸煮後之降溫之使用時機,且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並係採循環式水源,使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不會增加腔室內之水量,可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
亦即引證2、3、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並包含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述該高熱烹煮裝置之細部構造或附加技術特徵。
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2 、3 、5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相較於引證2 、3 、5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5、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並包含請求項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該高熱烹煮裝置之細部構造或附加技術特徵。
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2 、3 、6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相較於引證2 、3 、6 之組合,當然具有進步性。
(三)原告所提之各項證據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並包含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述該高熱烹煮裝置於烹煮容器頂部連接一具有空氣閥的管件,用以維持烹煮容器內容之空氣壓力。
由引證2 、3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比較說明,已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相較於引證2 、3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2、引證2 、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引證2 、3 、4 之組合未揭露相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4 ,以及系爭專利以熱水冷卻器利用導入冷水源送至水珠噴射管20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且係應用於蒸煮後之降溫之使用時機,且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並係採循環式水源,使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不會增加腔室內之水量,可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
亦即引證2、3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於第1項,並包含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述該高熱烹煮裝置之附加技術特徵。
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2 、3 、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相較於引證2 、3 及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3、引證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引證2 、3 、5 之組合未揭露相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水冷卻器4 ,以及系爭專利以熱水冷卻器利用導入冷水源送至水珠噴射管20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且係應用於蒸煮後之降溫之使用時機,且系爭專利使用熱水冷卻器並係採循環式水源,使系爭專利之烹煮容器不會增加腔室內之水量,可減少冷卻時間及省水。
亦即引證2、3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於第1項,並包含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述該高熱烹煮裝置之附加技術特徵。
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2 、3 、5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相較於引證2 、3 、5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4、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於第1項,並包含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在內,進一步詳述該高熱烹煮裝置之附加技術特徵。
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2、3、6 之組合比較說明,已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相較於引證2、3 、6 之組合,當然也具有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六、系爭專利係於99年3 月11日形式審查核准專利,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是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191 至192 頁):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1、引證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2、引證2 、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3、引證2 、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4、引證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5、引證2 、3 、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1、引證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2、引證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3、引證2 、3 、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4、引證2 、3 、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5、引證2 、3 、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1、引證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2、引證2 、3 、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3、引證2 、3 、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4、引證2 、3 、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項定有明文。
而新型有違反同法第94條第4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參照)。
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原告)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系爭專利創作特點在於:本案高熱烹煮裝置係利用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於烹煮容器內向下噴射霧化的細微水滴,霧化的細微水珠散灑在腔室空間之時即與自下方向上噴射的高溫蒸汽充分混合及進行吸熱之熱交換程序,而於烹煮容器內均勻吸收等量飽和水之熱值而升溫,進而對烹煮容器內的物品進行加熱殺菌作用,冷凝的水流向烹煮容器內部下方的蓄水區,提供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循環再使用。
另一方面,於物品烹煮後可利用該烹煮容器蓄水區中的水藉由熱水冷卻器直接降溫,直接用於物品的冷卻降溫用途,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用水浪費(主要圖面如附圖1 所示)。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3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2 至13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1、第1項:一種高熱烹煮裝置,其包含:一烹煮容器,其具有一可啟閉的腔室,該腔室包含一置物區以及一位於該置物區底部的蓄水區;
一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其包含數支水珠噴射管、一水加壓器及一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該數支水珠噴射管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於該腔室內之上段位置,該數支水珠噴射管上間隔設有多數個朝向腔室的細微小孔狀水珠噴射孔,該水加壓器設於烹煮容器外側,該水加壓器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該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內,配合水加壓器抽取蓄水區中的水加壓輸送至該數支水珠噴射管於該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
一蒸汽供給組件,其包含數支蒸汽噴管,該數支蒸汽噴管間隔排列的裝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且位於蓄水區上方處,該數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該多數個蒸汽噴孔與上方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狀;
以及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
藉以使該數支蒸汽噴管連接烹煮容器外的高熱蒸汽供應源,而能導入蒸汽於烹煮容器中,並經由蒸汽噴孔朝上噴出高熱飽和蒸汽,及與水珠噴射管向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充分混合及熱交換以進行高熱烹煮作用,並可令熱交換後凝結的水進入蓄水區重複再使用,以及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
2、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數支水珠噴射管上之多數個水珠噴射孔所噴射出細微化水珠的範圍呈交叉重疊狀。
3、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數支水珠噴射管上之多數個水珠噴射孔為朝外擴張狀圓錐形孔,所述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的錐度夾角介於45度至60度。
4、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進一步包含一主通管設於該腔室中的上段位置,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分別連接該主通管上,並以該主通管連通該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
5、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烹煮容器為橫向的圓桶狀型體,於烹煮容器一端設有一可啟閉的烹煮容器蓋;
該主通管為一與圓桶型烹煮容器相匹配的圓弧形管體,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分別連接該圓弧形主通管相對兩側呈平行間隔排列狀。
6、第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接設一分配接頭,並以該分配接頭安裝於烹煮容器頂部及連接該主通管。
7、第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接設一分配接頭,並以該分配接頭安裝於烹煮容器頂部及連接該主通管。
8、第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7 項任一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數蒸汽噴管所設之多數個蒸汽噴孔為朝外擴張狀圓錐形孔,所述的蒸汽噴孔的錐度夾角介於60度至75度。
9、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7 項任一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烹煮容器上設有一可連接水供應源的控制閥。
10、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烹煮容器裝設有一連通蓄水區的水位偵測器,用以結合控制閥以自動控制方式保持該蓄水區中的蓄水量。
11、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烹煮容器上設有一可連接水供應源的控制閥。
12、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烹煮容器裝設有一連通蓄水區的水位偵測器,用以結合控制閥以自動控制方式保持該蓄水區中的蓄水量。
13、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高熱烹煮裝置,其中,該烹煮容器頂部連接一具有空氣閥的管件,用以維持烹煮容器內部的空氣壓力。
(四)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3項不具進步性,所引用之證據包括:1、引證2 (起訴狀證物四):2001年10月31日公告之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第CN2456697Y號「水淋式殺菌釜」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主要圖示如附圖2 所示,見本院卷第80至87頁)。
2、引證3 (起訴狀證物五):2003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1211945號「動態省能源熱傳導式滅菌鍋結構」專利案。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主要圖示如附圖3 所示,見本院卷第88至106頁)。
3、引證4 (起訴狀證物六):2000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8710 3525 號「水淋式殺菌釜之殺菌方法」專利案。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主要圖示如附圖4 所示,見本院卷第107至126 頁)。
4、引證5 (起訴狀證物七):67年10月由「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出版,陳化治、王家仁編著之「殺菌釜構造及操作手冊」第四版第3 及4 頁。
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主要圖示如附圖5 所示,見本院卷第127至136頁)。
5、引證6 (起訴狀證物八):日商SAMSON CO.LTD 2008 年7月印製之型錄影本(型錄正本存於經濟部訴願卷宗第25至36頁,下稱訴願卷),為原告於本件專利舉發行政訴訟所提出之新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審酌。
而經檢視該型錄正本之封底(即訴願卷第36頁) ,印有「2008年7 月印刷」之字樣,該公開日2008年7 月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主要圖示如附圖6 所示,見本院卷第137 至153 頁)。
(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1、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2 揭示一種水淋式殺菌釜,包括一釜體10、一管路組20、一循環泵30、一加熱器40及一控制單元(未標示),該釜體10為中空狀圓形殼體,控制單元由微機械及電子、電機元件組成,其特徵在於:管路組20設有複數根灑水管21延伸於釜體10內部上方處,灑水管21管壁穿設複數個灑水孔,灑水管21一端與一輸水管22連通,輸水管22通過加熱器40與循環泵30連通,釜體10底緣開設洩水孔與一蓄水筒23連通,蓄水筒23一端與一三通閥24連通,其另一端設有排水閥25,三通閥24另藉一送水管26與循環泵30連通、一進水管(未標示)與供水源連通,釜體10頂緣設有洩壓管12及加壓管14,洩壓管12設有洩壓閥,加壓管14與高壓空氣源連通;
加熱器40係中空筒體,分別與入汽管41及出汽管42連通,該輸水管22於其內部呈迴旋磐線狀,且出汽管42於釜體10內部段穿設複數噴孔,俾將蒸汽導入釜體10內部。
(2)引證3 係一種動態省能源熱傳導式滅菌鍋結構, 包含有滅菌鍋1 、位於滅菌鍋1 內部頂端之蒸汽裝置3 、以及位於滅菌鍋1 內部底端之霧灑裝置2 ,其中:該滅菌鍋1 底部設有與外界導通之進水閥11,以提供水流可經由進水閥11進入滅菌鍋1 底部之貯水區12積存,且該貯水區12係由自動水位控制,以常保水位高度低於滅菌物品者;
又滅菌鍋1 底部另連通一往上延伸至滅菌鍋頂面之進水管13,且進水管13底面彎折部設有循環泵14,以提供滅菌鍋1 內部積存之水流可由進水管13傳輸至滅菌鍋頂端;
又進水管13頂端設有具過濾功效之分配頭15,且分配頭15恰導通至滅菌鍋1 內部者;
另配合滅菌鍋15上方與下方分別以管路導通至空氣閥16與蒸汽閥17,以分別提供滅菌鍋1 內部恆壓之霧灑裝置2 與蒸汽裝置3 傳導者;
該霧灑裝置2 係於滅菌鍋1 內頂面中央,設有與進水管13導通,且順著內頂面弧度之主通管21,又主通管21兩端分別延設數道長度與滅菌鍋相當之出水管路22,該出水管路22於管體底面依序佈設有噴水孔221 ,且每一出水管路上之噴水孔221 係呈交錯狀態配置,以提供一全面噴灑之功能;
另配合該位於滅菌鍋1 上方之空氣閥16,其高壓氣流可由滅菌鍋上方往內直接導入出水管路22內,並與出水管路22內面之水流強壓混合後,由出水管路之噴水孔221 噴出,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上往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者;
該蒸汽裝置3 係於滅菌鍋1 底內面中央設有與蒸汽閥17導通之蒸汽入管31,該蒸汽入管31兩側分別延設有蒸汽通道32,且蒸汽通道32恰對合於霧灑裝置之出水管路22者;
又蒸汽通道32頂面以及錯開45度角部位,分別設有噴氣孔321 ,且各噴氣孔321 恰與霧灑裝置之噴水孔221 呈錯開狀配置,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下往上噴出之高溫蒸汽者。
(3)茲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3 相較,系爭專利之高熱烹煮裝置,其包含:一烹煮容器,其具有一可啟閉的腔室,該腔室包含一置物區以及一位於該置物區底部的蓄水區(引證3 之動態省能源熱傳導式滅菌鍋結構,其於封裝物品實施殺菌消毒之滅菌鍋1 底部設貯水區12積存水);
一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其包含數支水珠噴射管、一水加壓器及一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對應於引證3 之該霧灑裝置2 係包括主通管21及兩端分別延設數道長度與滅菌鍋相當之出水管路22,可配合循環泵14及該位於滅菌鍋1 上方之空氣閥16將經由進水管13之水傳輸至滅菌鍋1 頂端),該數支水珠噴射管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於該腔室內之上段位置,該數支水珠噴射管上間隔設有多數個朝向腔室的細微小孔狀水珠噴射孔(對應於引證3 在主通管21兩端分別延設數道出水管路22,該出水管路22於管體底面依序佈設有噴水孔221,出水管路22內面之水流由噴水孔221 噴出,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上往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者),該水加壓器設於烹煮容器外側,該水加壓器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對應引證3 於滅菌鍋1 貯水區12另端之進水管底面彎折部設有循環泵14, 以提供滅菌鍋內部積存之水流可由進水管13傳輸至滅菌鍋1 頂端,配合該位於滅菌鍋1 上方之空氣閥16將經由進水管13之水傳輸至滅菌鍋1 頂端之霧灑裝置2 ),該具有壓縮空氣閥之管件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內,配合水加壓器抽取蓄水區中的水加壓輸送至該數支水珠噴射管於該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對應引證3 將空氣閥16之高壓氣流可由滅菌鍋上方往內直接導入出水管路22內,並與出水管路22內面之水流強壓混合後,由出水管路之噴水孔221 噴出,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上往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者);
一蒸汽供給組件,其包含數支蒸汽噴管,該數支蒸汽噴管間隔排列的裝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且位於蓄水區上方處(引證3 之蒸汽裝置3 係於滅菌鍋1 底內面中央設有與蒸汽閥17導通之蒸汽入管31,包括蒸汽入管31及兩側蒸汽通道32,且蒸汽通道32恰對合於霧灑裝置之出水管路22者;
該等蒸汽通道32既能由下往上噴出高溫蒸汽而與霧化水分子充分混合,則蒸汽通道32(配合第三圖)必然位於貯水區12上方處),該數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該多數個蒸汽噴孔與上方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狀(引證3 之蒸汽通道32頂面以及錯開45度角部位,分別設有噴氣孔321 ,且各噴氣孔321 恰與霧灑裝置之噴水孔221 呈錯開狀配置);
以及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
藉以使該數支蒸汽噴管連接烹煮容器外的高熱蒸汽供應源,而能導入蒸汽於烹煮容器中,並經由蒸汽噴孔朝上噴出高熱飽和蒸汽,及與水珠噴射管向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充分混合及熱交換以進行高熱烹煮作用,並可令熱交換後凝結的水進入蓄水區重複再使用(對應引證3 之蒸汽裝置3 藉蒸汽閥17、蒸汽入管31及具噴氣孔321 之蒸汽通道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下往上噴出之高溫蒸汽;
另位於滅菌鍋1 內頂面中央之霧灑裝置2 藉進水管13、主通管21及數道具噴水孔221 之出水管路22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上往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
),以及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經由上開與引證3 之比較,系爭專利有關設有冷水管路及出水管路之「熱水冷卻器」,及其「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之構件、連結關係等技術特徵並未見於引證3 ,此亦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7頁,引證3 即原告起訴狀證物五),則引證3 既有該等「熱水冷卻器」之欠缺,自難達成如系爭專利之可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快速效果,故引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4)引證2 為系爭專利於說明書中所欲改良之先前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2 相較,兩者尚有下列結構設計之差異:①系爭專利之蓄水區乃設於烹煮容器腔室的置物區底部,而引證2 之蓄水筒23則位於釜體10外;
②系爭專利之該數支水珠噴射管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於該腔室內之上段位置,該數支水珠噴射管上間隔設有多數個朝向腔室的細微小孔狀水珠噴射孔,而引證2 於圖2 所示之灑水管21係等高度分布設置,此與系爭專利之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不同;
③系爭專利在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而引證2 之循環泵30抽出蓄水筒23之水經管路組20之複數根灑水管21進行噴灑、沖淋,即輸水管22至灑水管21並無控制閥以為流路切換;
④系爭專利之「該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內,配合水加壓器抽取蓄水區中的水加壓輸送至該數支水珠噴射管於該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而引證2 與高壓空氣源連通之加壓管14係用以維持釜體10之內部壓力,未與灑水管21有關之水循環系統連通;
⑤系爭專利「一蒸汽供給組件,其包含數支蒸汽噴管,該數支蒸汽噴管間隔排列的裝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而引證2 圖1、2 所示者僅為單一出汽管42;
⑥系爭專利之「該數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該多數個蒸汽噴孔與上方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狀」、「以及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等技術特徵,並未揭示於引證2 ;
⑦系爭專利「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而引證2 連通灑水管21之輸水管22的入水端係先接引自三通閥24及循環泵30後再連通,兩者之水路輸送控制不同;
⑧系爭專利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而引證2 既無外設熱水冷卻器之設備,自難達成系爭專利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強制冷卻降溫之技術。
是該引證2 所揭示之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整體技術間存有顯著之結構差異性。
(5)引證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縱組合引證2 與引證3 ,然引證2 與引證3 皆未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及「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等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當能有效控制殺菌流程進行之時效。
(6)原告雖主張引證2 之蓄水筒與一三通閥連通,三通閥另藉一送水管與循環閥連通,三通閥藉一進水管與供水源連通;
且引證2 雖未揭示相同於系爭專利案之熱水冷卻器,而是採取調節三通閥導引供水源的冷水進入輸水管由灑水器噴灑沖淋,然就系爭專利案於所使用的水包括來自蓄水區的水及外界冷水源的水,而引證2 所使用的水同樣包含蓄水筒的水及外部水源的水等語。
惟系爭專利已清楚說明係採用「經由蒸汽噴孔朝上噴出高熱飽和蒸汽,及與水珠噴射管向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充分混合及熱交換以進行高熱烹煮作用,並可令熱交換後凝結的水進入蓄水區重複再使用」之循環式水源為其技術特徵,而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僅是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即該熱水冷卻器具備熱交換器之效能,但其提供冷卻之冷水源並未實質進入循環式水源中,此與引證2 需設三通閥24以進行冷水補充者,分屬不同之技術手段,原告此部分主張,尚有未合。
(7)準此,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2、引證2 、4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4 係一種水淋式殺菌釜之殺菌方法,主要係使用一殺菌釜;
該殺菌釜係使用電腦控制該殺菌釜內各部運轉、殺菌、進( 出) 水、加( 減) 壓及排水;
其包含下列各階段;
置入階段:將欲為殺菌之物品,適量地置入於該殺菌釜內之台車上,同時關緊釜門,俾使該殺菌釜內部形成僅留存有欲為殺菌之物品的封閉狀態;
蓄水階段:啟動電腦,由外界輸入適量的常溫水,並輸送進入該殺菌釜釜底之蓄水槽,該蓄水槽所需水量則係為該殺菌釜內整體容積之百分之五左右的水量為原則,昇溫階段:再以電腦啟動所控制的熱水循環泵浦,並使其開始運轉,循環抽送釜底的水量,導入輸水管內,同時打開設於連通於該輸水管之三通閥的進水口,適時地由外界適量的進水,以補充水量消耗時的不足,然,再啟動昇溫閥,使釜底之常溫水經由釜底之輸水管,且再經該熱循環泵浦循環抽送,送到已啟動運轉之加熱器之貯水槽,並將該貯水槽內的水,並由電腦設定該殺菌釜內所需的殺菌溫度,通常係須超過水的沸點,約以121 ℃較為適當,俾足以徹底地對該殺菌釜內之物品殺菌,沖淋、加壓及殺菌階段:將該加熱器加熱後之熱水,藉由該輸水管輸送,並於蒸汽入口適時地加入蒸汽並隨著加熱後之熱水,輸入位於該殺菌釜內部上方之灑水頭內,開始對該殺菌釜內之罐頭食品持續不斷地進行噴灑、沖淋;
此時,釜內溫度由昇溫前溫受(即常溫),開始昇溫並逐漸達到120 ℃時,便由電腦開始計時殺菌,殺菌時間約以20分鐘為主,同時以電腦啟動控制位於該殺菌釜上緣之加壓口、洩壓口,適時地對該殺菌釜內加壓及排除壓力,使該殺菌釜內之壓力與欲殺菌物品內之壓力達到均等,俾使殺菌物品表面不會產生外觀形變,始為殺菌完畢;
冷卻階段:打開該輸水管,同時關閉加熱器,將冷水適量由該三通閥之進水口導入釜內上方的該灑水頭,同樣地藉由該溝水頭對該殺菌釜之欲殺菌物品進行噴灑、沖淋使得罐頭及釜內的溫度由120 ℃逐漸降溫,至釜內溫度由90℃左右降至60℃左右,最後降溫至38℃, 所需時間大約十分鐘,使釜內溫度達到常溫後,其欲殺菌物品亦為殺菌、冷卻完成;
排水、循環利用階段:打開閥門,並由釜底之複數個洩水孔開始排水,並利用排水閥將沖淋後的水,先行排入滙集起來,並再送入輸水管內,並適時的由該三通閥之該進水口適量的進水,補充所需之水量,並循環依序重覆蓄水、昇溫及沖淋、加壓階段,以有效循環利用水資源,而不浪費。
(2)引證4 亦為系爭專利於說明書中所指之先前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4 相較,兩者間具有下列結構設計上之差異:①系爭專利數支水珠噴射管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於該腔室內之上段位置,而引證4 於第二圖所示之灑水頭14係等高度分布設置,顯與系爭專利之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不同;
②系爭專利在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而引證4 之熱水循環泵浦30抽取釜底之水導入輸水管40後直接輸入灑水頭14,即輸水管40至灑水頭14並無控制閥以為流路切換;
③系爭專利之蒸汽供給組件包含數支蒸汽噴管,該數支蒸汽噴管間隔排列的裝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且位於蓄水區上方處,而引證4 採用在加熱器60中設蒸汽入口31以導入蒸汽,並非於其釜體下方、蓄水槽13上方設呈間隔排列之數支蒸汽噴管;
④系爭專利之「該數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該多數個蒸汽噴孔與上方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狀」、「以及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等技術特徵,並未揭示於引證4 ;
⑤系爭專利「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而引證4 於連通灑水頭14之輸水管40的入水端係先接引自三通閥50及循環泵30後再連通,即引證4 輸水管40至灑水頭14並無控制閥以為流路切換;
⑥系爭專利藉由該數支蒸汽噴管連接烹煮容器外的高熱蒸汽供應源,而能導入蒸汽於烹煮容器中,並經由蒸汽噴孔朝上噴出高熱飽和蒸汽,而引證4 對於蒸汽之利用型式則係伴隨熱水經灑水頭14由上朝下噴淋;
⑦系爭專利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而引證4 既無外設熱水冷卻器之設備,自難達成系爭專利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強制冷卻降溫之技術。
是該引證4 所揭示之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整體技術間存有顯著結構差異性。
(3)原告雖主張:引證4 於說明書第9 頁揭示將熱水藉由輸水管輸送,並於蒸汽入口適時地加入蒸汽,並隨著加熱後之熱水,輸入位於殺菌釜內部上方之灑水頭內,蒸汽係為水的氣態,系爭專利案將蒸汽置換為空氣,可謂毫無困難之處等語。
惟系爭專利認:「前述水淋式殺菌釜所噴灑熱水未達到細微化,與蒸汽熱交換的效果未達較佳的效果,加以須加入外界冷水對釜體內部的物品冷卻降溫,有耗水量偏多等缺點」(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5 頁,本院卷第34至35頁),而系爭專利之「高熱烹煮裝置係利用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於烹煮容器內向下噴射霧化的細微水滴,霧化的細微水珠散灑在腔室空間之時即與自下方向上噴射的高溫蒸汽充分混合及進行吸熱之熱交換程序,而於烹煮容器內均勻吸收等量飽和水之熱值而升溫,進而對烹煮容器內的物品進行加熱殺菌作用,冷凝的水流向烹煮容器內部下方的蓄水區,提供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循環再使用。
另一方面,於物品烹煮後可利用該烹煮容器蓄水區中的水藉由熱水冷卻器直接降溫,直接用於物品的冷卻降溫用途,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用水浪費。」
(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7 頁,本院卷第36至37頁)。
況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組合後之引證2 、4 相較,引證2 及引證4 之灑水管21 ( 或灑水頭14)皆採等高度分布設置,而系爭專利將數支水珠噴射管採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於該腔室內之上段位置(見系爭專利第三、五、六圖),則系爭專利可配合釜體之筒型對於置放在台車內的被殺菌物(疊層的被加工物)提供更有效的加熱、冷卻噴淋區域及效率。
再者,引證2 、4 僅是將循環泵30(或熱水循環泵浦30)抽出蓄水筒23之水經管路組20之複數根灑水管21(或灑水頭14)進行噴灑而已,而系爭專利則是改採不同的流路控制,在水加壓器21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13,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221 的水輸出管22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配合於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40連通水加壓器21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2 的水輸出管22,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2 行(見本院第39頁)起之說明「控制閥(40 ) 與水輸出管(22)上控制閥(221 )係擇一開啟,另一關閉的操作狀態」,則系爭專利此一管路設置之目的在使該由上朝下噴淋之水珠介質,能藉由該流路切換之機制,並配合熱水冷卻器4 之強制熱交換,更能有效達到控制冷卻流程之時效者。
另系爭專利有界定「一蒸汽供給組件,其包含數支蒸汽噴管,該數支蒸汽噴管間隔排列的裝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且位於蓄水區上方處」,而引證2 (僅揭示單一蒸汽噴管)、引證4 (未於釜體下方、蓄水槽13上方設呈間隔排列之數支蒸汽噴管)顯無該項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既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提供更有效的加熱源,則其對於釜體內加熱的均勻性及效率更能有效提昇。
此外,引證2 與引證4 皆未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及「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等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則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當能有效控制殺菌流程進行之時效,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4)準此,引證2 、引證4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3、引證2 、5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5 揭示一種靜置式高壓蒸汽殺菌釜之裝備,其包含進汽管、噴汽管及噴汽孔,其中進汽管管徑不小於1 英吋,且設置於釜體底部之中點;
噴汽管係進汽管由底部中點通入殺菌釜之部分,噴汽管管徑不小於1 英吋,亦不大於進汽管之管徑,噴汽管應通過底部全程,一般由二或三支1 吋管組成,噴汽孔應沿管之頂部,成三行排列,一行居中垂直向上,餘二行與其成45度夾角,孔均向上,每行孔數約相等,相鄰二行之孔不要並排,應相互錯開,以平均分布為原則(見引證5 第3 、4 頁之說明及第一至三圖,本院卷第129 至130 頁)。
另於臥式殺菌釜釜內頂部設噴水管,可設三排噴水孔向下噴水,居中一排垂直向下,餘二行與其成45度夾角,孔均向下(見引證5第9 頁及第八圖,本院卷第135頁)。
(2)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內容與引證5 相較,引證5 所揭示者顯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下列技術特徵不同:①系爭專利在其烹煮容器腔室底部設蓄水區,而引證5 並未揭示;
②系爭專利之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中,包含數支水珠噴射管、一水加壓器及一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而引證5 僅敘明有三排噴水管,無壓縮空氣閥的管件;
③系爭專利之「水加壓器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及「該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內,配合水加壓器抽取蓄水區中的水加壓輸送至該數支水珠噴射管於該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等技術特徵,並未見於引證5 ;
④系爭專利將其蒸汽供給組件中之數支蒸汽噴管的佈置位界定於蓄水區上方處,而引證5 因釜底未揭示具有蓄水區,故三排噴汽管的位置不明確;
⑤系爭專利有關「該數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該多數個蒸汽噴孔與上方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狀」及「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之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等技術特徵亦未見於引證5 ;
⑥系爭專利「使該數支蒸汽噴管連接烹煮容器外的高熱蒸汽供應源,而能導入蒸汽於烹煮容器中,並經由蒸汽噴孔朝上噴出高熱飽和蒸汽,及與水珠噴射管向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充分混合及熱交換以進行高熱烹煮作用,並可令熱交換後凝結的水進入蓄水區重複再使用」,而引證5 雖在釜底佈置數噴汽管以導入蒸汽於釜內,惟釜頂之噴水管係於「進水及排水」行程中進行冷卻噴淋使用,並未揭示於殺菌行程通入熱水,是亦未揭示其由噴汽管噴出之高熱飽和蒸汽可與水珠噴射管向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充分混合及熱交換以進行高熱烹煮作用。
故系爭專利之整體高熱烹煮裝置可藉由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強制冷卻降溫。
(3)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案藉其設於蒸汽噴管頂面之蒸汽噴孔,於烹煮容器的腔室內部形成由下往上噴出的高溫蒸汽為引證5 第三圖揭示無遺,換言之,系爭專利案之蒸汽供給組件及其作用、功效與引證5 所揭露者相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及證據5 所揭示技術的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等語。
惟就該引證2 、5 所揭示之管路設計而言,引證2 僅是將循環泵30(抽出蓄水筒23之水經管路組20之複數根灑水管21進行噴灑而已,引證5 則無利用循環水源之相關技術,而系爭專利則採設不同的流路控制,在水加壓器21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13,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221 的水輸出管22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配合於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40連通水加壓器21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2 的水輸出管22,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2 行(見本院卷第39頁)起之說明「控制閥(40)與水輸出管(22)上控制閥(221 )係擇一開啟,另一關閉的操作狀態」,則系爭專利此一管路設置之目的在使該由上朝下噴淋之水珠介質,能藉由該流路切換之機制,並配合熱水冷卻器4 使冷水管路與出水管路形成強制熱交換,更能有效達到控制冷卻流程之時效者,且於物品烹煮後可利用該烹煮容器蓄水區中的水藉由熱水冷卻器直接降溫,直接用於物品的冷卻降溫用途,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用水浪費。
再者,系爭專利「數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該多數個蒸汽噴孔與上方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狀」之技術特徵亦未由引證2 或引證5 所揭示,系爭專利利用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於烹煮容器內向下噴射霧化的細微水滴,霧化的細微水珠散灑在腔室空間之時即與自下方向上噴射的高溫蒸汽充分混合及進行吸熱之熱交換程序,而於烹煮容器內均勻吸收等量飽和水之熱值而升溫,有助於對烹煮容器內的物品進行加熱烹煮以及殺菌作用,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有未合。
(4)準此,引證2 、引證5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4、引證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3 相較,系爭專利之高熱烹煮裝置,其包含:一烹煮容器,其具有一可啟閉的腔室,該腔室包含一置物區以及一位於該置物區底部的蓄水區(引證3 之動態省能源熱傳導式滅菌鍋結構,其於封裝物品實施殺菌消毒之滅菌鍋1 底部設貯水區12積存水);
一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其包含數支水珠噴射管、一水加壓器及一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對應於引證3 之該霧灑裝置2 係包括主通管21及兩端分別延設數道長度與滅菌鍋相當之出水管路22,可配合循環泵14及該位於滅菌鍋1 上方之空氣閥16將經由進水管13之水傳輸至滅菌鍋1 頂端),該數支水珠噴射管非等高度的分布設置於該腔室內之上段位置,該數支水珠噴射管上間隔設有多數個朝向腔室的細微小孔狀水珠噴射孔(對應於引證3 在主通管21兩端分別延設數道出水管路22,該出水管路22於管體底面依序佈設有噴水孔221 ,出水管路22內面之水流由噴水孔221 噴出,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上往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者),該水加壓器設於烹煮容器外側,該水加壓器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對應引證3 於滅菌鍋1 貯水區12另端之進水管底面彎折部設有循環泵14,以提供滅菌鍋內部積存之水流可由進水管13傳輸至滅菌鍋1頂端,配合該位於滅菌鍋1 上方之空氣閥16將經由進水管13 之 水傳輸至滅菌鍋1 頂端之霧灑裝置2 ),該具有壓縮空氣閥之管件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內,配合水加壓器抽取蓄水區中的水加壓輸送至該數支水珠噴射管於該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對應引證3 將空氣閥16之高壓氣流可由滅菌鍋上方往內直接導入出水管路22內,並與出水管路22內面之水流強壓混合後,由出水管路之噴水孔22 1噴出,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上往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者);
一蒸汽供給組件,其包含數支蒸汽噴管,該數支蒸汽噴管間隔排列的裝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且位於蓄水區上方處(引證3 之蒸汽裝置3 係於滅菌鍋1 底內面中央設有與蒸汽閥17導通之蒸汽入管31,包括蒸汽入管31及兩側蒸汽通道32,且蒸汽通道32恰對合於霧灑裝置之出水管路22者;
該等蒸汽通道32既能由下往上噴出高溫蒸汽而與霧化水分子充分混合,則蒸汽通道32(配合第三圖)必然位於貯水區12上方處),該數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該多數個蒸汽噴孔與上方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狀(引證3 之蒸汽通道32頂面以及錯開45度角部位,分別設有噴氣孔321 ,且各噴氣孔321 恰與霧灑裝置之噴水孔221 呈錯開狀配置);
以及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
藉以使該數支蒸汽噴管連接烹煮容器外的高熱蒸汽供應源,而能導入蒸汽於烹煮容器中,並經由蒸汽噴孔朝上噴出高熱飽和蒸汽,及與水珠噴射管向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充分混合及熱交換以進行高熱烹煮作用,並可令熱交換後凝結的水進入蓄水區重複再使用(對應引證3 之蒸汽裝置3 藉蒸汽閥17、蒸汽入管31及具噴氣孔321 之蒸汽通道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下往上噴出之高溫蒸汽;
另位於滅菌鍋1 內頂面中央之霧灑裝置2 藉進水管13、主通管21 及 數道具噴水孔221 之出水管路22而於滅菌鍋1 內部形成由上往下噴出之霧化水分子。
),以及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經由上開與引證3 之比較,系爭專利有關設有冷水管路及出水管路之「熱水冷卻器」,及其「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之構件、連結關係等技術特徵並未見於引證3 ,此亦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7頁,引證3 即原告起訴狀證物五),則引證3 既有該等「熱水冷卻器」之欠缺,自難達成如系爭專利之可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快速效果,故引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5、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1)引證6 揭示一種熱水噴流式調理殺菌裝置(型號SGC ),其節水型(C 型,見本院卷第150 至151 頁即附件三之2 )之處理槽1 之內緣等高佈設有複數噴水器2 ,其係採由上向下及由兩側向中央噴出微細水粒(見本院卷第149 頁即附件三之1 ),於處理槽1 內部之下方形成蓄水區,並設有噴汽管3 以噴出蒸汽;
在處理槽1 外部設有水桶、熱交換器及冷卻水塔,水桶藉該管路4 連通給水泵浦,並藉控制閥7 控制系統的補水作業;
當系統進行加熱程序時,係將通入之蒸汽由位於蓄水區中之噴汽管3 於處理槽1 內部下方噴出,藉以對蓄水區中之水加熱,此時冷卻水塔不作動,蓄水區之水以循環泵浦輸送經管路5 後由噴水器2 噴出、落下後再匯集於蓄水區中;
於系統進行冷卻程序時,蓄水區之水以循環泵浦輸送經管路5 於熱交換器中冷卻後由噴水器2 噴出、落下後再匯集於蓄水區中。
故熱水噴流式之節水型除補水外,其加熱或冷卻程序之用水皆採循環利用。
(2)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與引證6 所揭示之熱水噴流式調理殺菌裝置相較,尚有下列結構差異:①系爭專利該水加壓器設於烹煮容器外側,該水加壓器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的水輸出管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而引證6 之循環泵浦的水輸入端連通處理槽1 的蓄○區○○○○○○○路5 接設噴水器2 ,其水輸出端之管路5 未有控制閥之設置;
②系爭專利該具有壓縮空氣閥的管件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用以導入高壓氣流輸入該數支水珠噴射管內,配合水加壓器抽取蓄水區中的水加壓輸送至該數支水珠噴射管於該腔室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而引證6 之壓縮空氣注入管係連通於處理槽1 中,該壓縮空氣並未與噴水器2 連通,致無配合循環泵浦抽取蓄水區中的水加壓輸送至該數噴水器2 俾於槽內向下噴灑出細微化的小水珠的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之蒸汽供給組件包含數支蒸汽噴管,該數支蒸汽噴管間隔排列的裝設於烹煮容器置物區下方,且位於蓄水區上方處,而引證6 所通入之蒸汽係由位於蓄水區中之噴汽管3噴出,藉以對蓄水區中之水加熱,是以該噴汽管3 並非位於蓄水區上方處(見附件三之2 );
④系爭專利有關「該數蒸汽噴管頂設有多數個蒸汽噴孔,該多數個蒸汽噴孔與上方的該多數個水珠噴射孔呈交錯配置排列狀」之技術特徵並未揭露於引證6 中;
⑤系爭專利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而引證6 之管路5 的入水端直接與循環泵浦連通、管路5 之出水端連通噴水器2 ,即管路5 未設控制閥以為水路之啟閉;
⑥系爭專利藉由該數支蒸汽噴管連接烹煮容器外的高熱蒸汽供應源,而能導入蒸汽於烹煮容器中,並經由蒸汽噴孔朝上噴出高熱飽和蒸汽,及與水珠噴射管向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充分混合及熱交換以進行高熱烹煮作用,並可令熱交換後凝結的水進入蓄水區重複再使用,然引證6 對於蒸汽之運用乃將蓄水區之水經噴汽管3 注入蒸汽加熱後,經管路5 輸送至處理槽1 內側頂部之噴水器2 向下噴灑的細微化小水珠進行烹煮作用,凝結的水進入蓄水區重複再使用。
(3)縱將引證2 、3 、6 予以組合,系爭專利在水加壓器21的水輸入端連通烹煮容器的蓄水區13,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221 的水輸出管22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配合於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40連通水加壓器21的水輸出端,出水管路的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2 的水輸出管22,則該等流路設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2 行(見本院卷第39頁)起之說明「控制閥(40)與水輸出管(22)上控制閥(221 )係擇一開啟,另一關閉的操作狀態」,而系爭專利此一管路設置之目的在使該由上朝下噴淋之水珠介質,能藉由該流路控制閥切換之機制,並配合熱水冷卻器4 使冷水管路與出水管路形成強制熱交換,更能有效達到控制冷卻流程之時效者,且於物品烹煮後可利用該烹煮容器蓄水區中的水藉由熱水冷卻器直接降溫,直接用於物品的冷卻降溫用途,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用水浪費。
而引證2 與引證3 皆未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及「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等技術特徵,且引證2 或引證3 僅是以循環泵30(或循環泵14)抽出蓄水筒23(或儲○區○○○○○○○路組20(或進水管13)之複數根灑水管21(或出水管路22)進行噴灑而已,而引證6 (併參照附件三之2 )雖有以熱交換器控制管路5 (通至噴水器2 )冷卻溫度之手段,惟細究在處理槽1 內部由上向下及由兩側向中央噴出之微細水粒,其水路係由循環泵浦抽自槽內蓄○區○○○○○○○路5 接設至噴水器2進行噴淋;
而系爭專利係將蓄水區13之水經水加壓器21連通之熱水冷卻器4 之出水管路(具控制閥40)外,另接設一未經熱水冷卻器4 之水輸出管22(具控制閥221),則該水輸出管22(具控制閥221 )管路即具有旁通閥管路之功能,此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2 行(見本院卷第39頁)起之說明「控制閥(40)與水輸出管(22)上控制閥(221 )係擇一開啟,另一關閉的操作狀態」即能清楚印證其運作之機制,即當在殺菌釜進行高溫加熱殺菌之程序時,無需經過熱水冷卻器4 (控制閥40關閉、控制閥221 打開)而能將熱水經水輸出管22旁通至出水管路、再由水珠噴射管20由上向下噴淋。
是原告欲將被引證2 、3 、6 等多項不同殺菌釜控制機制之引證,就各別構件作一特定擷取後,再進行拼組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有其相當之困難度,況引證2、3 、6 三者皆並未有系爭專利之在該水加壓器21水輸出端接設具有控制閥221 的水輸出管22連通該數支水珠噴射管20之水路切換設計,而系爭專利藉由該旁通水路設計並配合熱水冷卻器4 冷卻技術之運用,使得該殺菌釜所進行之加熱、冷卻兩種完全不同之加工程序更具有區隔性,顯見對所屬殺菌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引證2 、3 、6 作一組合當非輕易。
況一般所謂熱交換器(或熱水冷卻器)設備在食品殺菌之運用上(引證2 、3 並無「熱交換器」相關技術之運用),多是藉由達到預設之時間- 溫度關係作為訊號輸出入控制之手段,為使熱量從熱流體傳遞到冷流體進行的熱交換能達到準確,通常會採設多迴圈之管路設計或採分流式(板式)管路設計,以增加殼管內冷流體與熱流體間熱傳導之接觸面積,但同時也因為流體通過管路的行程增加或熱傳遞滯留的時間延長,以致與流體與管路發生摩擦而衍生流體壓降或需增壓等輸送問題;
而系爭專利之旁通管路設計係於無需進行熱交換之加熱、殺菌階段時,以控制閥221 開、控制閥40閉( 不經熱水冷卻器4)之水輸出管22作為進行加熱、殺菌循環水路之噴淋作業,相較於引證6 所示之無論加熱或冷卻須經過熱交換器的單一設計(即透過管路5 )相較,當能有效減少對熱交換器(或熱水冷卻器)的過度使用、耗損及維修。
(4)準此,引證2 、3 、6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1、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2項既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2 、3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
2、引證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2項既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3 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
3、引證2 、3 、4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2 、3 、4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4 皆未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包含於第2項至第12項中)之「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及「以出水管路的入水端設置控制閥連通水加壓器的水輸出端,出水端連通該細微化水珠噴射組件的水輸出管」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係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當能有效控制殺菌流程進行之時效。
縱組合引證2 、3 、4 ,仍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是引證2 、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2項既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2 、3 、4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
4、引證2 、3 、5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2 、3 、5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5 皆未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包含於第2項至第12項中)所界定之「一熱水冷卻器,係設於該烹煮容器外側,該熱水冷卻器上設有冷水管路以及一出水管路」等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係可利用熱水冷卻器導入冷水源對輸送至水珠噴射管的水施以冷卻降溫之用,當能有效控制殺菌流程進行之時效。
縱組合引證2 、3 、5 ,仍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是引證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2項既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2 、3 、5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
5、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2項既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2 、3 、6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1、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既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2、3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2、引證2 、3 、4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2 、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既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2 、3 、4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3、引證2 、3 、5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既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2 、3 、5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4、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而引證2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既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自為該獨立項主張範圍之細部結構描述或附加限定,故引證2 、3 、6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八、綜上所述,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及其組合均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被告於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處分,依法並無不合。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
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為撤銷系爭專利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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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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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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