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清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山富機械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茂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山富機械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8年9 月1 日以「集塵機㈡」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7377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為由,提起舉發,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旋於100 年9 月30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於101 年1 月2 日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
而被告除准予更正外,並依更正後之專利範圍為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上開規定之事由,遂為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