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2,行商訴,138,2014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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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菲律賓籍.陳建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3日本院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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