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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
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智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李汝婷
參 加 人 德商賽諾菲.安萬特德國公司
代 表 人 班多(Daniel Bendel)(秘書長)
柏格曼(Jurgen Albert Bergmann)(副秘書長) 艾曼紐‧雷貢(Emmanuelle RAGON)(稽核) 裘耶里‧聖胡格(Joelle SANIT-HUGOT)(商標部 門經理)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 年6 月5 日經訴字第102061024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參加人應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委任俞大衛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即不生委任之效力,且先前俞大衛律師以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亦不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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