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8月15日以「風扇及其軸承
- 貳、原告主張:
- (一)本案請求項1和15所載之結構與引證1和2中所揭露之結
- (二)又依原處分機關之專利審查基準之逐項審查,附屬項為其
- (三)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5項之技術特徵重點在於「該軸
- (三)引證1至2與本案之技術手段、技術原理、所欲解決之問
- (四)並聲明: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本件「000000
- 參、被告答辯:
- (一)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
- (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金屬底座311,其中心係
- (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 肆、本件之爭點:
- 伍、得心證之理由:
- 一、本件應適用現行專利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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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1號
民國10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水泉
楊坤忠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6日經訴字第102061073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8 月15日以「風扇及其軸承座」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8項,其中第l、15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經被告編為第96130163號審查,認為本案之技術主要技術特徵與引證l 、2 之主要特徵相同,其間雖於形狀構造上略有差異,然此些差異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案經被告於102 年5 月13日以(102 )智專三(三)05126 字第1022059928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仍應不予專利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0月16日經訴字第102061073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本案請求項1 和15所載之結構與引證1 和2 中所揭露之結構並不相同,且本案請求項1 和15所載之結構可同時達成增強風扇之軸承套在風扇垂直軸向上和水平徑向上的結合強度。
因此本案與引證1 和2 在結合結構上和所達成之功效皆不同,亦非熟悉此領域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原處分於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中的理由(三)第1 至7 行所引述之專利審查基準係出自2013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第2-3-9 頁的內容,然而,本案之申請日為民國96年8 月15日,應適用舊的2004年版的專利審查基準,且該段內容是適用於新穎性的判斷,而原處分機關於其再審查核駁審定理由是以不具進步性作核駁審定,故原處分實有「適用法規錯誤」和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重大行政瑕疵。
(二)又依原處分機關之專利審查基準之逐項審查,附屬項為其所依附之獨立項的特殊實施態樣,獨立項具備專利要件時,其附屬項必然具備專利要件,得一併做成審查意見;
但獨立項不具專利要件時,附屬項仍有具備專利要件之可能,應分項做成審查意見。
被告審查本案之附屬項時僅是照抄本案之附屬項技術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從引證 1、2 的何處內容得以佐證本案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此舉實有違逐項審查之立法精神,亦違反行政法上之「明確性原則」。
(三)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15項之技術特徵重點在於「該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此技術特徵能夠確保風扇結構強度及降低成本。
1、本案與引證1 (TWI282393 )之差異說明如下:⑴引證1 之圖3B所顯示的是先預先成形工程塑膠之底座40,再將熔融之一般塑膠射出成型形成框體31,熔融之一般塑膠僅包覆底座40之凸塊43外,亦即扇框底座40與扇框體31結合的位置在於底座側壁41之徑向外側面與扇框體31組合(如本院卷第11頁右圖中螢光顯示處),因此引證1 僅有徑向側面的結合力,其扇框底座40之底部、頂部和軸向上完全無強化力作用。
⑵反觀本案之圖3 ,本案之軸承套312 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311 連結,並包覆該開口O 的周緣及該破孔H或該強化部,換言之,本案之軸承套312 不僅包覆該金屬底座311 之底部和頂部,而且包覆該開口O 的周緣及該破孔H (如本院卷第11頁左圖中螢光顯示處),因此本案之包覆面積及結合力遠大於引證1 ,且本案可同時增強風扇之軸承套在風扇垂直軸向上和水平徑向上的結合強度。
因此兩者結合結構上和所達成之功效皆不同,故本案相較於引證1 具有進步性。
2、本案與引證2(TW578860)之差異說明如下:⑴引證2 之圖3 所顯示的是軸襯14與扇框座12先各自成型,再予以組合,亦即軸襯14與扇框座12的結合位置在於軸襯14之上表面與扇框座12結合(如本院卷第12頁右圖中螢光顯示處之結合面28),因此引證2 之軸襯14底部和軸向上完全無強化力作用。
反觀系爭專利之圖3 ,本案之軸承套312 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311 連結,並包覆該開口O 的周緣及該破孔H 或該強化部,換言之,本案之軸承套312 不僅包覆該金屬底座311 之底部和頂面,而且包覆該開口O 的周緣及該破孔H (如本院卷第12頁左圖中螢光顯示處),因此本案之包覆面積及結合力遠大於引證2。
因此,兩者結合方式及結合面積上和所達成之功效皆不同,故本案相較於引證2 具有進步性。
⑵在引證1 和2 皆無揭露本案之上述技術特徵「該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的情況下,系爭案相較於引證 1和2 的組合當然具有進步性。
(三)引證1 至2 與本案之技術手段、技術原理、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技術功效並不相同,而被告係在瞭解本案技術內容後對本案之進步性作出偏低之主觀評價。
本案並非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被告於判斷進步性時並未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且在進步性之審查中遽以發明說明中循序漸進、由淺入深的內容所產生的「後見之明」作成能輕易完成的主觀判斷,逕予認定發明不具進步性,明顯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眾所周知在風扇相關產業中由於高度競爭結果,各家廠商爭相研發,相關且類似專利自然很多。
因此,在這種「擁擠技藝」中,只要其確實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對業界也確實有所裨益者,即應准予專利,否則門檻過高,將影響產業之發展。
(四)並聲明: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本件「000000000 號風扇及其軸承座」專利申請案應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此敘述和製造方法有關,而其標的「一種軸承座」乃為物之申請,故核駁審定書以「合先敘明」方式告知申請人:系爭案進步性比對之標的為「物」;
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中的理由(三)第8-20行以引證1 、2 指稱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審定,並無違誤。
又核駁審定書中的理由(四)「…101 年9 月6 日(101 )智專三(三)05073 字第101220929550號專利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理由(三)、(四)」已記載由引證1 、2 之那些構件或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案各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並無不明確情事。
(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金屬底座311 ,其中心係具有一開口O ,且於鄰近該開口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一強化部H ;
以及一軸承套312 ,係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第15項「…金屬底座311 的中心係具有一開口O ,且於鄰近該開口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一強化部H ;
該軸承套312 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等,和引證1 (TWI282393 )第3A、3B圖框體31中心具有一開口321 ,且於鄰近該開口321 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一強化部322 ;
底座40與框體31連結,並包覆該開口321的周緣及該破孔或一強化部322 ,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底座及/ 或該框體之成型方式係為射出成型」、引證2 (TW578860)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固定座12之材質為金屬」等之主要特徵相同,其間雖於形狀構造上略有差異,然此些差異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並不具進步性。
(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肆、本件之爭點: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可否證明請求項1 至28不具進步性?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現行專利法:
(一)按本法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
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
之規定,專利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系爭專利案之申請日為96年8 月15日,審定日為102 年5 月13日,故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判斷,應依現行專利法(
即100 年12月21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二)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
得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判斷是否具備進步性時,得組合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
術內容,或組合單一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或組合
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以
判斷專利之發明或創作是否能輕易完成。
二、系爭案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案技術內容:
⑴系爭案係關於一種風扇及其軸承座,特別關於一種藉由射出成型製成的軸承座及具有該軸承座的風扇。系爭案所欲
解決之問題為,隨著電子產品朝向高性能、高頻率、高速
度與輕薄化的迅速發展,造成電子產品的發熱溫度越來越
高,因而容易產生不穩定現象,影響產品可靠度與使用壽
命。因此散熱已成為電子產品的重要課題之一,而風扇乃
是常見的散熱元件。如何提供一種軸承座、馬達及風扇,
能夠確保結構強度及降低成本,並保有其效能,乃為發展
的重點項目。如本判決附圖一第1 圖所示,習用風扇1係
包括一金屬底座11、一軸承套12、一馬達13以及一葉輪14。
軸承套12之材質為銅或鋁,其與金屬底座11 係 藉由一鉚合結構15連結。
馬達13係套設軸承套12 , 馬達13之一轉軸131 係穿設於軸承套12內。
葉輪14係與馬達13外緣連結,並藉由馬達13驅動而轉動。
本判決附圖一第2 圖係顯示另一種習知的風扇1a。
其中該風扇1a之軸承套12a 與金屬底座11a 係藉由緊配或是點膠而連結。
由於考慮結構強度的問題,風扇1 、1a之軸承套12的材質皆使用金屬,因而增加成本。
⑵依據系爭案圖式之圖3 及說明書【實施方式】第6 頁第19行至第7 頁第14行:「請參照圖3 所示,本發明較佳實施例之一種風扇係包括一葉輪4 、一軸承座31、一定子結構32、一轉子結構33及一導磁殼34。
軸承座31係具有一金屬底座311 及一軸承套312 ,金屬底座311 的中心具有一開口O ,且於鄰近開口O 處具有至少一破孔H 。
軸承套312係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金屬底座311 連結。
於此,軸承套312 係包覆開口O 的周緣及破孔H 。
金屬底座311 之材質可為單一金屬或合金。
軸承套312 之材質可為塑膠,但不限於冷卻固化型塑膠、熱固化型塑膠或光固化型塑膠。定
子結構32及轉子結構33係容置於導磁殼34內。
定子結構32係設置於軸承套312 的外周緣,其可包含一矽鋼片組。
另外,為限制定子結構32的軸向運動,軸承套312 的外周緣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B ,擋止部B 係與定子結構32接觸,並固定定子結構32。
擋止部B 可與軸承套312 一體成型,並自軸承套312 外緣凸設;
或是藉由熱熔部分軸承套312而形成。
轉子結構33係與定子結構32對應設置,轉子結構33具有一轉軸331 穿設軸承套312 ,並包括一磁鐵。
葉輪4 係與導磁殼34連結。」
,可知系爭案之技術重點在於軸承套係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金屬底座連結,進而降低成本
並確保結構強度。
另依據系爭案圖式之圖4A至圖4D及說明書【實施方式】第7 頁第19行至第8 頁第11行:「在本實施例中,金屬底座311 及其破孔H 可具有多種變化態樣,以下係以圖4A至圖4D為例說明,當然,其亦可有其他更多的變化。
如圖4A所示,金屬底座411 之破孔H1係呈圓形。
如圖4B所示,金屬底座511 之破孔H2係呈梯形。
當然,本實施例之破孔亦可為其他形狀,但不限於矩形或多邊形。
此外,金屬底座511 具有一底部513 及一側部514 ,破孔H2係自底部513 延伸至側部514 。
參照圖4C所示,金屬底座611 除了破孔H3之外,更具有至少一強化部615 。
當軸承套312 與金屬底座611 射出成型時,亦與強化部615 連結。
強化部615 可包括一凸部、一凹部或其組合結構。
於此,強化部615 係由金屬底座611 之開口O 周緣凸設,此外,強化部615 亦可設置於金屬底座611 之一底部613 ,且可為一凸部或一凹部。本發明不限制強化部之形狀,例
如強化部615 係為梯形。
另外,圖4D係顯示強化部715 為T 形。
當然,強化部715 亦可為矩形、圓形或多邊形等。
」由上所述,系爭案之風扇係使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
與金屬底座連結,且具有連結於金屬底座之開口處的破孔
或強化部。與習知技術相較,可知系爭案使用塑料射出成
型軸承套,使成本可較金屬低,再由軸承套係與破孔或強
化部連結,以能夠確保結構強度。
系爭案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被告係以原告於99年11月15日提送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至12頁及102 年3 月26日提送修正之圖式第3 圖,併同申請時所送資料內容進行再審查。
99年11月15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至請求項28 內 容如下:
1.一種軸承座,包括:一金屬底座,其中心係具有一開口,且於鄰近該開口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一強化部;以及一軸
承套,係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包覆該
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強化部設置於該開口的周緣,且該軸承套與該強化部連結。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強化部係包括一凸部、一凹部或其組合結構。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強化部係呈T 形、矩形、梯形、圓形或多邊形。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軸承套的材質係為塑膠。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塑膠係為冷卻固化型塑膠、熱固化型塑膠或光固化型塑膠。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軸承套的外周緣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擋止部係與該軸承套一體成型。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擋止部係藉由熱熔部分該軸承套而形成。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破孔係呈 圓形、梯形、矩形或多邊形。
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金屬底座 之材質為單一金屬或合金。
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金屬底座 具有一底部及一側部。
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破孔係自 該底部延伸至該側部。
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強化部設 置於該金屬底座之底部。
15.一種風扇,包括:一軸承座,係具有一金屬底座及一軸 承套,該金屬底座的中心具有一開口,且於鄰近該開口
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一強化部,該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
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
或該強化部;一定子結構,係設置於該軸承套的外周緣
;一轉子結構,係與該定子結構對應設置;以及一葉輪
,係與該轉子結構連結。
1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強化部設置 於該開口的周緣,且該軸承套與該強化部連結。
1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強化部係包 括一凸部、一凹部或其組合結構。
1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強化部係呈T 形、矩形、梯形、圓形或多邊形。
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承套的材 質係為塑膠。
2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塑膠係為冷 卻固化型塑膠、熱固化型塑膠或光固化型塑膠。
2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承套的外 周緣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
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擋止部係與 該軸承套一體成型。
2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擋止部係藉 由熱熔部分該軸承套而形成。
2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破孔係呈圓 形、梯形、矩形或多邊形。
2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金屬底座之 材質為單一金屬或合金。
2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金屬底座具 有一底部及一側部。
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破孔係自該 底部延伸至該側部。
2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強化部設置 於該金屬底座之底部。
三、再審查引用證據案之技術分析:
(一)引證1 為96年6 月11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94128348號(公告第I282393 號)「風扇、扇框及其製作方法」發明專利案引證1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案申請日(96年8 月15日),可為系爭案相關之先前技術。
1.引證1技術內容:
引證1 為一種風扇、扇框及其製作方法,其中風扇3 具有
扇框30及葉輪50。
扇框30由框體31及底座40所組成。
框體31具有容置部32與至少一支撐件33。
框體31的截面大致呈方形,容置部32係呈一環狀且中央處具有一穿孔321 ,且於容置部32靠近穿孔321 之內壁上,具有複數個凹槽322。
支撐件33係設置於框體31之內壁與容置部32之間,作為連結容置部32與框體31之結構,支撐件33可為一靜葉或一肋條。
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
葉輪50具有一轉軸51,轉軸51係容置於軸管部42中,並且葉輪50可藉由一驅動件60,使其轉動以產生氣流。
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 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
凸塊43之大小與形狀略等於框體31之凹槽322 之大小與形狀,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相互連結,使得底座40與框體31能夠結合為一體而形成扇框30,如圖3B所示。
軸管部42係垂直設置於底部41上,且底部41、軸管部42及凸塊43可以一體成型方式製作。
框體31與底座40之材質係不相同,乃預先成型底座40後,再以一與形成底座40之不同材質之材質來成型框體31,並將底座40置入欲成型框體31之成型機中,使得框體31成型之同時,底座40即與框體31相結合,製作出扇框30,如此可大幅簡化製程,具有提高生產效率及降低生產成本等功效。
2.引證 1之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二)引證2 為93年3 月1 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92201118號(公告第578860號)「風扇殼體組件」新型專利案引證2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案申請日(96年8 月15日),可為系爭案相關之先前技術。
1.引證2技術內容
引證2 為一種風扇殼體組件,其中殼體組件10包含扇框座12與軸襯14兩主要部分。
扇框座12由凸緣盤20、肋條22及框緣24所構成,且凸緣盤20中央具有貫穿孔26。
軸襯14呈概略圓筒形之結構而具有一套筒部14A 及底部14B 。
組裝殼體組件10時,將軸襯14套入凸緣盤20上之貫穿孔26,使軸襯14之底部14B 貼附於貫穿孔26之周緣側壁。
當軸襯14之底部14B 貼附於貫穿孔26之周緣側壁後,可採用超音波熔接方式將超音波傳導至軸襯14與貫穿孔26周緣側壁之接合面28,使其劇烈摩擦後瞬間熔合,而構成殼體組件10。
軸襯14之套筒部14A 內可放置一軸承16以承接主軸18,且於套筒部14A 外套接馬達定子30,再將軸襯14與扇框座12分成兩部分,以預定材質各自成型後再組合成殼體組件10,可針對軸襯14之需求而採工程塑膠之材質製造,而扇框座12則使用成本低之一般塑膠,以減少製造成本。
再者,以形成兩構件(Two-piece) 再結合成殼體組件10的方式,可預留因應溫度變化之加工餘隙,避免如習知一體成形方
式容易因溫度變化產生之整體熱應力分布不均導致材料破
壞。
而且軸襯14與扇框座12各自成型再組合成殼體組件10之做法,能針對特殊需求而互為不同種類的材料,使風扇
之設計較具彈性。
另亦可利用一電源供應器之風扇罩蓋(F an Guard)42作為殼體組件40之固定座,並於罩蓋42上形成一貫穿孔26,如此軸襯44即可經由貫穿孔26接合於罩蓋42,再直接與定子30及轉子32組合後安裝至電源供應器殼體34上,即可完成電源供應器上之風扇組裝。
因此將殼體分為固定座與軸襯兩構件分別成型之設計方式,可降低成
本,大幅提昇整體風扇設計之彈性。
2.引證 2之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四、技術爭點分析:
本院依原告於99年11月15日提送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至12頁及102 年3 月26日提送修正之圖式第3 圖為判斷,修正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共28項,其中第1 及15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技術爭點分析如下:
(一)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案請求項1 之內容為:「1.一種軸承座,包括:一金屬底座,其中心係具有一開口,且於鄰近該開口處具有至
少一破孔或一強化部;以及一軸承套,係藉由射出成型方
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
強化部」。
⑵系爭案請求項1 之「軸承座,包括:一金屬底座,其中心係具有一開口,且於鄰近該開口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一強
化部」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3 至4 行記載
:「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同頁第7 至9 行記載:「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係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 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
第9 頁第24至26行記載:「請參閱圖4 所示,為本發明較佳實施例之另一種扇
框30' ,其應用於一電源供應器5 之立體分解圖。扇框
30' 具有一框體31' 以及一底座40」及圖式圖3 、圖4 所示,得知引證1 之底座40可如圖3 所示方式直接穿入框體30之穿孔321 而結合,或如圖4 以底座40直接穿入框體30' 之中心孔(未標示) 而結合,結合後即形成一軸承座(相當於系爭案之軸承套與金屬底座之結合) ,而底座與
框體之結合係透過環設於底部42周緣之凸塊43與框體上之凹槽322 互相對應設置。
由此可知系爭案之「金屬底座」即相當於引證1 之「框體31' 」,且系爭案之金屬底座中心具有一開口而鄰近開口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一強化部之
技術已由引證1 圖4 可顯示框體31' 之中心具有一開口,該開口周緣具有凹槽322 可與底座40之凸塊43相對應配合而形成一強化部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之「
一軸承套,係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包
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技術特徵,由引證
1 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14行記載:「將底座40插入一模具(圖未示)中,再將熔融之一般塑膠料以射出成型方式形
成框體31,此時熔融之一般塑膠料即包覆於底座40之凸塊43外,使得扇框30與底座40相連結,並且在扇框30之容置部32對應凸塊43形成凹槽322 。」
請求項2 記載:「底座及/ 或該框體之成型方式係為射出成型。」可知引證1 係
利用射出成型方式以熔融之一般塑膠料包覆於底座40之凸塊而與框體相連結。由此可知系爭案之「軸承套」即相當
於引證1 之「底座40」,且系爭案之軸承套由射出成型方式與金屬底座連結而包覆開口的周緣及破孔或強化部之技
術已為引證1 可由射出成型方式以熔融塑料包覆底座40
之凸塊43及中心之開口,使得框體31' 與底座40相連結,經由熔融塑料包覆開口周緣後可形成與凸塊對應之凹槽而
結合成強化部的技術內容。系爭案以金屬材質製成金屬底
座,由引證2 說明書第9 頁第24行至第10頁第3 行記載:「舉例而言,軸襯14可為銅或鋁之類的金屬材料,而扇框座12可為塑膠材料,再將金屬軸襯埋插於塑膠框座後使用超音波熔接方式結合。
反之,扇框座12採用金屬材料而軸襯14為塑膠材料亦可。」
可知引證2 已揭露扇框座12可採用金屬材料來製成,故系爭案之金屬材質製成金屬底座之
技術已為引證2 所揭露。
⑶系爭案係一種風扇軸承座,其包括有金屬底座及軸承套等構件,其構件經由射出成型方式相互連結,再由破孔或強
化部之設計,來達到確保軸承座及風扇之結構強度及設置
穩固的功效,並降低生產成本。次查引證1 係一種風扇、
扇框及其製作方法,其風扇結構包括有底座及框體等構件
,主要在解決底座及框體等構件之結合,而底座具有一底
部、軸管部與複數個凸塊,藉由複數個凸塊與凹槽結合,
以射出成型加工方式,使底部、軸管部及凸塊形成一體成
型,達到避免底座脫落,並簡化製程與降低成本;引證2
係一風扇殼體組件,包括有固定座及軸襯等構件,係解決
殼體構件為因應特定需求來選用不同材料,用於簡化風扇
構件組裝流程,提升風扇設計之彈性,並降低成本。系爭
案與引證1 、引證2 均有風扇及其軸承座之相關構件的組
裝及改良,引證1 所揭示之軸管部係用於設置軸承來連結
葉輪,再由底部凸塊與支撐件凹槽經射出成型加工方式來
結合;引證2 係揭示軸襯內設置軸承來連接葉輪( 轉子)
,其軸襯底部固定於扇框座,並由選用不同材料相互組合
。系爭案與引證1 、引證2 皆揭示風扇相關組成結構,三
者間客觀上存有風扇軸承座固定結構之技術手段,並有達
成強化軸承座及風扇結構之共通組合結構,在解決風扇及
其軸承座等構件之加工、組裝係屬相同技術手段及領域。
對於散熱風扇產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為解決風扇之軸承座相關結構問題,自會參酌與風扇軸承
座設計相關之先前技術,在引證1 、2 具有與系爭案解決
問題之技術手段相關連下,組合引證1 及引證2 之動機係
屬明顯。在引證1 、2 與系爭案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
性技術之情形下,引證1 未揭露系爭案以金屬材質製成金
屬底座之技術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引用引
證2 已揭示扇框座可選用金屬材料為底座,而與風扇軸承
套相互結合之技術係屬易於思及,故自有將引證1 及2 相
互組合的動機。簡言之,系爭案請求項1 之「金屬底座」
、「開口」、「強化部」、「軸承套」及「射出成型方式
」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引證1 之「框體31' 」、「開口」、「凹槽及凸塊形成之強化部」、「底座40」及「射出成型方式」等技術內容;系爭案請求項1 之「金屬材質製成
金屬底座」已揭露於引證2 之「金屬材料之扇框座12」之技術內容。是以系爭案請求項1 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
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並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雖主張:被告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理由(三) 第1 至7行所述之內容係出自於2013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第2-3-9頁內容,而本案之申請日為96年8 月15日,審查時應適用2004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
又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中的理由(三) 第8 至20行所述理由是以不具進步性作為核駁之審定,但審查附屬項時僅照抄附屬項技術內容,並未具體指
明由引證1 、2 何處之內容得以佐證而知揭露之技術,有
違反行政法上「明確性原則」,因此,原處分有「適用法
規錯誤」和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行政瑕疵云云。
1.惟按,現行專利法(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第149條第1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
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
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
定」,系爭案之申請日為96年8 月15日,本案審查時,被告於101 年9 月6 日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由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後之專利法尚未施行,此時審查之專利法係適用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但專利法於
102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後,由於系爭案尚處於審查階
段,屬修正後專利法所規定之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
依修正施行後之專利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此時尚未
審定之專利申請案原則上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故系爭
案係於102 年5 月13日審定時,原則上即應適用處分時 (102 年1 月1 日施行) 之專利法及相關審查基準規定
。
2.原處分引用2013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2.5.1 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記載:「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
項,其申請專利之發明應為請求項中所載之製造方法所
賦予特性之物本身,亦即其是否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並
非由製造方法決定,而係由該物本身決定。若請求項所
載之物與先前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即使先前技術所
揭露之物係以不同方法所製得,該請求項所載之物仍不
得予以專利」,其內容與2004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3.5.2 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以製
造方法界定物之申請專利範圍,其申請專利之發明應為
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製造方法所賦予特性之物本身,
亦即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申請專利範圍,其是否具備專
利要件並非由製造方法決定。若請求項所載之物與先前
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或屬能輕易完成者,即使先前技
術所揭露之物係以不同方法所製得,該請求項仍不得予
以專利」。兩者內容之差異,除依102 年1 月1 日公布
施行專利法作文字調整外,並以較明確之方式載明以製
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的審查原則。
又2004年版及2013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就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的審
查內容中皆已說明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是否具
備新穎性或進步性並非由製造方法決定,請求項所載之
物與先前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或屬能輕易完成者,即
使先前技術所揭露之物係以不同方法所製得,該請求項
仍不得予以專利。依前述基準之判斷原則,顯知專利申
請案若屬能輕易完成者,亦可認定該申請案為不具進步
性,並非僅能以不具新穎性核駁。
3.對於系爭案附屬項之審查,被告於再審查之核駁審定書及審查意見通知書除有說明附屬項之技術內容外,已依
各請求項所載之附屬技術特徵,說明其主要特徵與引證
1 及引證2 相同,其間之差異僅為形狀構造上或材質上
略有差異,已指出各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之主要理由及相
關之技術內容,且各附屬項係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能輕易改變而完成。再審查之核駁審定書及審查
意見通知書之理由,皆已記載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可證
明系爭案各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原處分並無原告所指審
定理由不一致及未依逐項進行審查之情形,故原告上開
主張,不足採信。
⑸原告於起訴狀之理由(貳)主張:系爭案請求項第1 、15項之技術重點在於「該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
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
可增強風扇軸承套在風扇垂直軸向上和水平徑向上的結合
強度,以確保風扇結構強度及降低成本。引證1 僅有徑向
側面結合力,其扇框底座40之底部、頂部和軸向完全沒有強化力作用;引證2 軸襯與扇框座先各自成型,再予以組
合,其結合位置在於軸襯之上表面與扇框座結合,亦即引
證2 軸襯底部和軸向上完全無強化力作用。引證1 及引證
2 皆無揭露本案之「該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
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之
技術特徵,本案包覆面積及結合力遠大於引證1 及引證2
,相對於引證1 及2 具有進步性云云。經查:系爭案請求
項1 及請求項15雖技術重點在於「該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
該強化部」,惟由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14行記載:「將底座40插入一模具(圖未示)中,再將熔融之一般塑膠料以射出成型方式形成框體31,此時熔融之一般塑膠料即包覆於底座40之凸塊43外,使得扇框30與底座40相連結,並且在扇框30之容置部32對應凸塊43形成凹槽322 。」
又請求項2 記載:「底座及/ 或該框體之成型方式係為射
出成型。」
可知引證1 「底座40」上之凸塊43可經射出成型加工方式以熔融之塑料包覆底座40之凸塊43及中心之開口,使得框體31' 與底座40相連結,而達到塑料包覆開口的周緣及強化部之技術內容,產生底座在風扇垂直軸向上
和水平徑向上的結合強度。是以引證1 之技術內容已揭露
系爭案之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
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之技術。因此,原
告主張並不足採。
⑹原告於103 年3 月11日庭呈簡報及陳述中又指稱,系爭案請求項1 及請求項15之技術重點在於系爭案係利用射出成型所製造之軸承套以「包覆形式」將金屬底座之開口的周
緣及破孔或強化部予以包覆,以確保風扇結構強度,而引
證1 及引證2 僅將底座(軸襯) 及框體(扇框座) 相互結
合,並未以包覆形式連結;又系爭案係利用軸承套及金屬
底座連結而形成軸承座,而引證1 及引證2 之底座或軸襯
即相當於系爭案之軸承座,引證1 及引證2 之框體或扇框
座與系爭案之金屬底座之結構不同,引證1 之軸管部及底
部為一體結構,未另連結金屬底座,且引證2 之襯套亦未
連結金屬底座,故未揭露系爭案之金屬底座;另被告於審
查附屬項時僅是照抄附屬項技術內容,並未具體指明由引
證1 、2 何處之內容得以佐證而已揭露系爭案相對應之結
構云云。經查,系爭案之軸承套係利用射出成型方式成型
來包覆金屬底座之開口的周緣及破孔或強化部,但由塑膠
加工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塑膠產品以射出
成型方式成型前須先將塑料加熱熔融後,再由機器注入模
具內冷卻而成型。因系爭案之金屬底座具有破孔或強化部
,當軸承套於成型時須先使液狀塑料填充整個軸承套模具
,並予以包覆金屬底座之破孔或強化部,如圖3 所示包覆
破孔之情形。引證1 已揭露可將底座插入模具中,再將熔
融之塑料以射出成型方式形成框體,此時熔融之塑料即「
包覆」於底座之凸塊,使得扇框容置部的穿孔321(即相當系爭案之開口) 之凹槽322 對應凸塊43而相連結(參見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14行) 。
引證1 雖未直接揭露底座可利用塑膠材料製成,惟在引證2 已揭露之扇框座可採
用金屬材料,軸襯可為塑膠材料(參見引證2 說明書第10頁第2 至3 行) 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
引證2 之使用材質下,自能將引證1 底座之材質簡易改換
為塑膠材料。當引證1 以塑膠為材料經射出成型方式形成
底座,自然於塑料成型過程中將填滿整個底座40之模具,並予以包覆框體穿孔321 周緣及其凹槽322 而相互連結形成「強化部」。縱使原告認為引證1 係以凸塊之塑料填入
凹槽,與系爭案利用塑料包覆破孔或強化部有所不同,惟
引證1 已揭露可由塑料包覆底座之凸塊,故所屬技術領域
之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將凸塊改設於框體,而凹槽設於底
座之簡易改變,當此簡易改變後,塑料以射出成型方式填
入底座,底座之凹槽將包覆框體之凸塊,即可達成原告於
系爭案所稱之「包覆」技術特徵。引證1 雖未揭露系爭案
中包覆破孔之技術特徵,惟系爭案請求項1 記載「包覆該
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由此可知系爭案在於
包覆構件之技術特徵可為「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
或「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強化部」,且由圖4A及圖4D所示可見只要包含破孔或強化部兩者之一即為系爭案申請範
圍。是以引證1 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案之軸承套藉由射
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強
化部之技術。因此,原告主張並不足採。關於原告指稱引
證1 及引證2 之框體或扇框座與系爭案之金屬底座之結構
不同,故引證皆未揭露系爭案之金屬底座部分,經查,當
系爭案軸承套與金屬底座結合後,須再結合葉輪,轉子結
構、定子結構、軸承等構件以形成一風扇結構。再由系爭
案圖3 可見金屬底座311 外側具有透孔(未標示) ,其透孔之作用應係用於風扇之鎖固,而一般風扇之鎖固方式大
都以螺絲直接鎖固於電子裝置之殼體或透過先固定座或框
體等構件後再鎖固於電子裝置殼體上。再由引證1 說明書
第10頁第4 至9 行記載:「於本實施例中,扇框30' 的製作方法係先成型底座40後,再成型框體31' 並同時使底座40與框體31' 相結合,以完成扇框30' 之製作。
而後再將驅動件60與葉輪50組裝於扇框30' 上,之後直接將扇框30' 利用如螺絲鎖固等方式安裝至電源供應器5 殼體上,形成殼體側壁之一部分,以提供作為散熱之用。」及圖4
所示,可知引證1 已揭露底座結合平面式之框體30' 可直接固定於電源供應器5 殼體上。在系爭案僅界定軸承座包
含金屬底座及軸承套,並未對金屬底座與風扇結構間之組
成作相關限定,由引證1 之底座及框體構件之連結可形成
一用以穩定風扇轉動之軸承座體,已相當系爭案之軸承套
與金屬底座結合成一軸承座構件,且兩者鎖固後可達成之
相同功效,故系爭案之金屬底座結構即相當為引證1 之框
體。因此,原告主張並不足採。
(二)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強化部設置於
該開口的周緣,且該軸承套與該強化部連結。」,係進一
步界定請求項1 之「強化部」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2
之「該強化部設置於該開口的周緣,且該軸承套與該強化
部連結」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3 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同頁第7 至9 行記載:「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係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 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
及圖式圖3B所示,可知引證1 凸塊43與凹槽322 所結合而成之強化部係環設於底部42開口之周緣,並與底部41相連結之技術內容。
系爭案之「強化部」設置位置已為引證1 凸塊43與凹槽322 結合之強化部所揭露。
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
項2由 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2
並不具進步性。
(三)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3 係依附於請求項2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強化部係包括
一凸部、一凹部或其組合結構。」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
之「強化部」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3 之「強化部係包
括一凸部、一凹部或其組合結構」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
1 說明書第8 頁第3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同頁第7至9 行記載:「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係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 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
及圖式圖3A所示,可知引證1 之凸塊43與凹槽322之形狀結構係可相配合。系爭案之「強化部」之凸部、凹
部結構已為引證1 之凸塊43與凹槽322 結構所揭露,且亦為一構件形狀配合與對接構件之形狀的簡易改變。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3 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
完成,系爭案請求項3 並不具進步性。
(四)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4 係依附於請求項2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強化部係呈T
形、矩形、梯形、圓形或多邊形。」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
2 之「強化部」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4 之「強化部係
呈T 形、矩形、梯形、圓形或多邊形」附屬技術特徵,由
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9至11行記載:「凸塊43之尺寸大小與形狀係實質上略等於框體31之凹槽322 之尺寸大小與形狀,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相互連結」及圖式圖3A所示,引證1 雖未明確記載強化部之形狀構造,惟由圖3B中可看出凸塊之形狀約略為梯形結構,且系爭案之底部與框體
結合係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經射出成型加工而相對應結固,在系爭案之強化部具有T 形、矩形、梯形、圓形或多
邊形之結構,與引證1 約略具梯形結構之凸塊有其差異,
惟其差異僅是結構上形狀的改變,並未影響系爭案「強化
部」經射出成型加工後其金屬底座及軸承套結合之穩固結
構,係屬結構形狀之簡易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強化部之形狀構造可略加改變而完成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案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
求項4 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
4 並不具進步性。
(五)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5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軸承套的材質
係為塑膠。」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軸承套」技術特
徵。系爭案請求項5 之「該軸承套的材質係為塑膠」附屬
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8 至9 行記載:「風
扇之製作方法如下:先提供底座40,其係以工程塑膠料藉由射出成型方式預先成型為單一本體。」及引證2 說明書
第10頁第2 至3 行記載:「反之,扇框座12採用金屬材料而軸襯14為塑膠材料亦可。」
得知引證1 之底座40及引證2 軸襯14皆可利用工程塑膠料為材質製成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5 之軸承套以塑膠為材質之附屬技術特
徵。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5 由風扇製造產業之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
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5 並不具進步性。
(六)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6 係依附於請求項5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塑膠係為冷卻
固化型塑膠、熱固化型塑膠或光固化型塑膠。」係進一步
界定請求項5 之「塑膠」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6 之「
該塑膠係為冷卻固化型塑膠、熱固化型塑膠或光固化型塑
膠」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23至26 行記載:「由於扇框30之二主要組件分別採用不同材質製成,可針對底座40之精度與耐熱度的需求而採用工程塑膠製作,而對於較無精度與耐熱度需求之扇框30則採用較低成本之一般塑膠製作」及引證2 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13 行記載:「軸襯14之材料可採用聚酯類的工程塑膠例如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oly Butylene Terephthalate; PBT)或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而扇框座12的材料採用一般塑膠如聚苯乙烯類塑膠 (Acrylonitrile Butadiene Styrene; ABS) 。」
得知引證1 揭露底座40可利用工程塑膠料為材質製成,而引證2揭露軸襯14可利用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或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為材質製成,扇框座12可利用聚苯乙烯類塑膠為材質製成。系爭案請求項6 雖界定塑膠種類可為冷卻固化
型塑膠、熱固化型塑膠或光固化型塑膠等種類,惟引證1
及引證2 已揭露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對苯二甲酸乙
二醇酯及聚苯乙烯類塑膠(ABS) 等塑膠種類,系爭案之附屬技術特徵與引證1 、引證2 之差異僅是塑膠材質的不同
,且系爭案之熱固化型塑膠亦已為引證2 之聚苯乙烯類塑
膠(ABS) 所揭露,以引證1 或引證2 所揭露之塑膠種類並未影響系爭案「強化部」經射出成型加工後其金屬底座及
軸承套結合之穩固結構,係屬材質之簡易改變,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及引證2 之塑膠材質
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
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6 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所能輕
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6 並不具進步性。
(七)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7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軸承套的外周
緣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軸
承套」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7 之「該軸承套的外周緣
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附屬技術特徵,由系爭案說明書第
7 頁第7至9 行記載:「另外,為限制定子結構32的軸向運動,軸承套312 的外周緣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B ,擋止部B 係與定子結構32接觸,並固定定子結構32。」
引證1 及引證2 雖未直接揭露系爭案具有可固定定子結構之擋止部
B ,惟由引證1 圖2 馬達底座22或圖3A底座40之外周緣可見複數個長方形凹入面,該凹入面可配合驅動件60中心孔中之凸出面而相互卡固。引證1 利用底座外周緣之凹入面
與凸出面之卡固方式與系爭案之擋止部B 與定子結構32之固定方式僅是兩構件固定之結構設計,並未影響系爭案之
「擋止部」與「定子結構」相結合之固定結構,係屬兩構
件卡固結構之簡易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引證1 及引證2 之構件卡固結構略加改變而輕易完
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
請求項7 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
項7 並不具進步性。
(八)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8 係依附於請求項7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擋止部係與該
軸承套一體成型。」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7 之「擋止部」
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8 之「該擋止部係與該軸承套一
體成型」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5 頁第15至16行記載:「上述之一體成型的方式,使框體11必須配合馬達底座12,以較佳材質藉由射出成型方式一併製作。」
得知引證1 之框體11、馬達底座12兩構件以射出成型方式製作而形成一體成型之構件,此屬習知技術之運用,係兩構
件結合成一構件之慣用加工手段,故系爭案之擋止部與軸
承套一體成型之技術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據引證1 之一體成型的加工方式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案請求項7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
項8 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8 ,
系爭案請求項8 並不具進步性。
(九)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9 係依附於請求項7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擋止部係藉由
熱熔部分該軸承套而形成。」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7 之「
擋止部」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9 之「該擋止部係藉由
熱熔部分該軸承套而形成」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
書第9 頁第10至13 行記載:「將底座40插入一模具(圖未示)中,再將熔融之一般塑膠料以射出成型方式形成框體
31,此時熔融之一般塑膠料即包覆於底座40之凸塊43外,使得扇框30與底座40相連結」,引證2 說明書第6 頁第18至20行記載:「軸襯與框座接合方式可為超音波熔接、螺接、卡合或黏合等方式,且以視軸襯與框座個別之材質決
定軸襯與框座穿孔壁面之接合方式較佳。」得知引證1利
用熔融方式及引證2 利用超音波熔接方式皆可將構件熔化
而成型另一結構形狀。系爭案藉由熱熔部分該軸承套而形
成擋止部,即相當引證1 之熔融方式及引證2 之超音波熔
接方式的技術運用,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據引證1 或引證2 之熔融加工成型方式略加改變而可輕易
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
案請求項9 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
求項9 並不具進步性。
(十)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0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破孔係呈圓
形、梯形、矩形或多邊形。」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
破孔」技術特徵。
系爭案請求項10之「該破孔係呈圓形、梯形、矩形或多邊形」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
8 頁第9至11行記載:「凸塊43之尺寸大小與形狀係實質上略等於框體31之凹槽322 之尺寸大小與形狀,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相互連結」及圖式圖4 所示,引證1 雖未明確記載破孔之形狀構造,惟由圖4 中可看出框體之容置部
32' 與支撐件31' 間形成複數個貫穿孔。
系爭案之破孔係呈圓形、梯形、矩形或多邊形之結構,與引證1 之貫穿孔
形狀雖有差異,惟其差異僅是結構上形狀的改變,並未影
響系爭案破孔之結構,係屬結構形狀之簡易改變,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貫穿孔之形狀構造
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
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
是以系爭案請求項10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
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0並不具進步性。
(十一)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1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金屬底
座之材質為單一金屬或合金。」,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
1 之「金屬底座」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11之「該金
屬底座之材質為單一金屬或合金」附屬技術特徵,由引
證2 說明書第9 頁第24行至第10頁第3 行記載:「舉例而言,軸襯14可為銅或鋁之類的金屬材料,而扇框座12可為塑膠材料,再將金屬軸襯埋插於塑膠框座後使用超
音波熔接方式結合。反之,扇框座12採用金屬材料而軸
襯14為塑膠材料亦可。」
可知引證2 已揭露扇框座12可採用銅或鋁之類的金屬材料,故系爭案以單一金屬或合
金之金屬材質如銅或鋁之類來製成金屬底座之技術已為
引證2 所揭露。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11由
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
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1並
不具進步性。
(十二)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2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金屬底
座具有一底部及一側部。」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2之「
金屬底座」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12之「該金屬底座
具有一底部及一側部」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
第8 頁第3 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 、 一
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且圖3A及圖3B揭露底座40之周緣具有高起之凸緣之技術,以及引證2 說明書第5
頁第8 至10行記載:「如圖1 所示,殼體100 包含框緣102 、凸緣盤104 、肋條106 及軸承座108 各部分,且構成殼體100 之各部,係採同一材質之材料一次射出成
型而形成」及圖式圖1 所示,可知引證1 之底座40具有
一底部41及凸緣,引證2 軸承座108 之凸緣盤104 具有底座及周緣凸起部。在系爭案僅界定金屬底座有一側部
而並未特別限定側部於金屬底座之相對位置下,引證1
之底部41及凸緣或引證2凸 緣盤104 之底座及周緣凸起部,即相當於系爭案之金屬底座之底部及側部。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12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
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2並不具進步性。
(十三)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3係依附於請求項12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破孔係自該底部延伸至該側部。」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2之
「破孔」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13之「該破孔係自該
底部延伸至該側部」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
8 頁第9至11行記載:「凸塊43之尺寸大小與形狀係實質上略等於框體31之凹槽322 之尺寸大小與形狀,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相互連結」及圖式圖4 所示,引證1及引證2 雖未明確揭露破孔係自底部延伸至側部,惟由
引證1 可看出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結合,以及引證2 圖5 之貫穿孔26周圍圍繞有四個凹口。引證1 穿孔及引證
2 凹口雖僅圍繞於底座之中心孔,與系爭案破孔設置位
置有差異,惟其差異僅是引證1 凸塊43 與 凹槽322 相
互連結之結構形狀配合引證2 凹口之位置設置的簡易改
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凸塊
43與凹槽322 及引證2 凹口之設置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2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
系爭案請求項13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
系爭案請求項13並不具進步性。
(十四)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4係依附於請求項12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軸承座,其中該強化部設置於該金屬底座之底部。」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2
之「強化部」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14之「該強化部
設置於該金屬底座之底部」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
明書第8 頁第3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同頁第7至9 行記載:「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係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 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
及圖式圖3B所示,可見引證1 之凸塊43與凹槽322 結合之強化部設於底部42之周緣。
在系爭案僅界定強化部設置於金屬底座之底部而並未特別限定其底部
之相對位置下,引證1 設於底部42周緣之凸塊43與凹槽322 所形成之強化部之技術內容,即相當系爭案之強化
部設置於金屬底座之底部的技術特徵。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是以系爭案請求項14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組 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
成,系爭案請求項14並不具進步性。
(十五)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案請求項15之內容為:「15. 一種風扇,包括:一軸承座,係具有一金屬底座及一軸承套,該金屬底座的
中心具有一開口,且於鄰近該開口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
一強化部,該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底座連
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一定子
結構,係設置於該軸承套的外周緣;一轉子結構,係與
該定子結構對應設置;以及一葉輪,係與該轉子結構連
結。」
⑵系爭案請求項15之「一軸承座,係具有一金屬底座及一軸承套,該金屬底座的中心具有一開口,且於鄰近該開
口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一強化部」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3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同頁第7至9 行記載:「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係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 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
第9 頁第24至26 行記載:「請參閱圖4 所示,為本發明較佳實施例之另一種扇框30' ,其應用於
一電源供應器5 之立體分解圖。扇框30' 具有一框體
31' 以及一底座40」及圖式圖3 、圖4 所示,得知引證1 之底座40可如圖3 所示方式直接穿入框體30之穿孔
321 而結合,或如圖4 以底座40直接穿入框體30' 之中心孔( 未標示) 而結合,結合後即形成一軸承座,而底
座與框體之結合係透過環設於底部42周緣之凸塊43與框體上之凹槽322 互相對應設置。由此可知系爭案之「金
屬底座」即相當於引證1 之「框體31' 」,系爭案之「
軸承套」即相當於引證1 之「底座40」,且系爭案之金
屬底座中心具有一開口而鄰近開口處具有至少一破孔或
一強化部之技術已由引證1 圖4 可顯示框體31' 之中心
具有一開口,該開口周緣具有凹槽322 可與底座40之凸塊43相對應配合而形成一強化部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系
爭案請求項15之「該軸承套藉由射出成型方式與該金屬
底座連結,並包覆該開口的周緣及該破孔或該強化部」
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14 行記載:「將底座40插入一模具(圖未示)中,再將熔融之一般塑
膠料以射出成型方式形成框體31,此時熔融之一般塑膠
料即包覆於底座40之凸塊43外,使得扇框30 與 底座40相連結,並且在扇框30之容置部32對應凸塊43形成凹槽322 。」請求項2 記載:「底座及/ 或該框體之成型方
式係為射出成型。」可知引證1 係利用射出成型方式以
熔融之一般塑膠料包覆於底座40之凸塊而與框體相連結
。由此可知系爭案之「軸承套」即相當於引證1 之「底
座40」,且系爭案之軸承套由射出成型方式與金屬底座
連結而包覆開口的周緣及破孔或強化部之技術已為引證
1 可由射出成型方式以熔融塑料包覆底座40之凸塊43及中心之開口,使得框體31' 與底座40相連結,經由熔融塑料包覆開口周緣後可形成與凸塊對應之凹槽而結合成
強化部的技術內容。系爭案以金屬材質製成金屬底座,
由引證2 說明書第9 頁第24 行至第10頁第3 行記載:「舉例而言,軸襯14可為銅或鋁之類的金屬材料,而扇框
座12可為塑膠材料,再將金屬軸襯埋插於塑膠框座後使
用超音波熔接方式結合。反之,扇框座12採用金屬材料
而軸襯14為塑膠材料亦可。」可知引證2 已揭露扇框座
12可採用金屬材料來製成,故系爭案之金屬材質製成金
屬底座之技術已為引證2 所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5之「
一定子結構,係設置於該軸承套的外周緣;一轉子結構
,係與該定子結構對應設置;以及一葉輪,係與該轉子
結構連結」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3至6 行
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
葉輪50具有一轉軸51,轉軸51係容置於軸管部42中,並且葉輪50可藉由一驅動件60,使其轉動以產生氣流」及圖式3A所示,可知引證1 之「驅動件60」置於底座40軸管部42之外周緣,「葉輪50」係套設於「驅動件60」上。系爭案之「定子結構」,即相當於引證1 之「
驅動件60」;系爭案之「葉輪」,即相當於引證1 「葉
輪」;而引證1 雖未直接揭露系爭案之「轉子結構」,
惟定子與轉子相互配合以產生轉動,係習用馬達動轉所
必然存在之兩構件,即引證1 實質隱含具有轉子結構之
技術,故系爭案之「轉子結構」亦已揭露於引證2 中。
又,由引證2 說明書第8 頁第21至24 行記載:「如圖3所示,軸襯14之套筒部14A 內放置一軸承16以承接主軸18,且於套筒部14A 外套接馬達定子30」,第10頁第17至20 行記載:「本實施例利用一電源供應器之風扇罩蓋(Fan Guard)42 作為殼體組件40之固定座,並於罩蓋42上形成一貫穿孔26,如此軸襯44即可經由貫穿孔26接合於罩蓋42,再直接與定子30及轉子32組合後安裝至電源供應器殼體34上,即可完成電源供應器上之風扇組裝
」及圖式圖5 所示,可知引證2 之馬達定子30套設於套
筒部14A ,定子30及轉子32相對組合,轉子32外套設有一輪葉。系爭案之「定子結構」,即相當於引證1 之引
證2 之「馬達定子30」;系爭案之「轉子結構」,即相
當於引證2 之「轉子32」;系爭案之「葉輪」,即相當
於引證2 之「葉輪」。顯見系爭案之定子結構、轉子結
構及葉輪相連結之技術,已揭露於引證1 及引證2 之驅
動件、轉子及葉輪相連結之技術內容。
⑶簡言之,系爭案請求項15之「金屬底座」、「開口」、「強化部」、「軸承套」、「射出成型方式」技術特徵
已揭露於引證1 之「框體31' 」、「開口」、「凹槽及
凸塊形成之強化部」、「底座40」及「射出成型方式」
技術內容;系爭案請求項15之「定子結構」、「轉子結
構」及「葉輪」技術特徵已揭露於引證1 及引證2 之驅
動件( 馬達定子) 、轉子、葉輪的技術內容;系爭案請
求項15之「金屬材質製成金屬底座」已揭露於引證2 之
「金屬材料之扇框座12」之技術內容。是以系爭案請求
項15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
項15並不具進步性。
(十六)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6係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內容為:「1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強化部設
置於該開口的周緣,且該軸承套與該強化部連結。」係
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5之「強化部」技術特徵。系爭案請
求項16之「該強化部設置於該開口的周緣,且該軸承套
與該強化部連結」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3 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同頁第7 至9 行記載:「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係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 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
及圖式圖3B所示,可知引證1 凸塊43與凹槽322所結合而成之強化部係環設於底部42開口之周緣,並與
底部41相連結之技術內容。系爭案之「強化部」設置位
置已為引證1 凸塊43與凹槽322 結合之強化部所揭露。
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5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16由風扇製造產業之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
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6並不具進步性。
(十七)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7係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1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強化部係包括一凸部、一凹部或其組合結構。」係進一步界定
請求項15之「強化部」技術特徵。
系爭案請求項17之「強化部係包括一凸部、一凹部或其組合結構」附屬技術
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3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同頁第7至9 行記載:「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係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及圖式圖3A所示,可知引
證1 之凸塊43與凹槽322 之形狀結構係可相配合。
系爭案之「強化部」之凸部、凹部結構已為引證1 之凸塊43
與凹槽322 結構所揭露,且亦為一構件形狀配合與對接
構件之形狀的簡易改變。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案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
求項17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
求項17並不具進步性。
(十八)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8係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1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強化部係呈T 形、矩形、梯形、圓形或多邊形。」係進一步界
定請求項15之「強化部」技術特徵。
系爭案請求項18之「強化部係呈T 形、矩形、梯形、圓形或多邊形」附屬
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9至11行記載:「凸塊43之尺寸大小與形狀係實質上略等於框體31之凹槽
322 之尺寸大小與形狀,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相互連結」及圖式圖3A所示,引證1 雖未明確記載強化部之
形狀構造,惟由圖3B中可看出凸塊之形狀約略為梯形結
構,且系爭案之底部與框體結合係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經射出成型加工而相對應結固,在系爭案之強化部具
有T 形、矩形、梯形、圓形或多邊形之結構,與引證1
約略具梯形結構之凸塊有其差異,惟其差異僅是結構上
形狀的改變,並未影響系爭案「強化部」經射出成型加
工後其金屬底座及軸承套結合之穩固結構,係屬結構形
狀之簡易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引證1 強化部之形狀構造可略加改變而完成,並未產生
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
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是以系爭案請求項18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
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8
並不具進步性。
(十九)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9係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內容為:「1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承套的
材質係為塑膠。」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5之「軸承套」
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19之「該軸承套的材質係為塑
膠」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8至9 行記
載:「風扇之製作方法如下:先提供底座40,其係以工
程塑膠料藉由射出成型方式預先成型為單一本體。」及
引證2 說明書第10頁第2至3 行記載:「反之,扇框座12採用金屬材料而軸襯14為塑膠材料亦可。」得知引證1
之底座40及引證2 軸襯14皆可利用工程塑膠料為材質製成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5 之軸承套以塑膠
為材質之附屬技術特徵。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案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
求項19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
求項19並不具進步性。
(二十)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0係依附於請求項19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塑膠係為冷卻固化型塑膠、熱固化型塑膠或光固化型塑膠。」
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9之「塑膠」技術特徵。系爭案請
求項20之「該塑膠係為冷卻固化型塑膠、熱固化型塑膠
或光固化型塑膠」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23至26 行記載:「由於扇框30之二主要組件分別採用不同材質製成,可針對底座40之精度與耐熱度的需求
而採用工程塑膠製作,而對於較無精度與耐熱度需求之
扇框30則採用較低成本之一般塑膠製作」及引證2 說明
書第8 頁第10至13 行記載:「軸襯14之材料可採用聚酯類的工程塑膠例如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oly
Butylene Terephthalate; PBT)或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而扇框座12的材料採用一般塑膠如聚苯乙烯類塑膠(AcrylonitrileButadiene Styrene; ABS) 。」
得知引證1 揭露底座40可利用工程塑膠料為材質製成,而引證2 揭露軸襯14可
利用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或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為
材質製成,扇框座12可利用聚苯乙烯類塑膠為材質製成
。系爭案請求項6 雖界定塑膠種類可為冷卻固化型塑膠
、熱固化型塑膠或光固化型塑膠等種類,惟引證1 及引
證2 已揭露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對苯二甲酸乙二
醇酯及聚苯乙烯類塑膠(ABS) 等塑膠種類,系爭案之附屬技術特徵與引證1 、引證2之 差異僅是塑膠材質的不
同,且系爭案之熱固化型塑膠亦已為引證2 之聚苯乙烯
類塑膠(ABS) 所揭露,以引證1 或引證2 所揭露之塑膠種類並未影響系爭案「強化部」經射出成型加工後其金
屬底座及軸承套結合之穩固結構,係屬材質之簡易改變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及引證
2 之塑膠材質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引證1及 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
1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是以系爭案請求項20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
合引證2 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20並不具
進步性。
(二一)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1係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2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承套的外周緣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
15之「軸承套」技術特徵。
系爭案請求項21之「該軸承套的外周緣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附屬技術特徵,由系
爭案說明書第7 頁第7至9 行記載:「另外,為限制定子
結構32的軸向運動,軸承套312 的外周緣係具有至少一擋止部B ,擋止部B 係與定子結構32接觸,並固定定子
結構32。」引證1 及引證2 雖未直接揭露系爭案具有可
固定定子結構之擋止部B ,惟由引證1 圖2 馬達底座22
或圖3A底座40之外周緣可見複數個長方形凹入面,該凹入面可配合驅動件60中心孔中之凸出面而相互卡固。引
證1 利用底座外周緣之凹入面與凸出面之卡固方式與系
爭案之擋止部B 與定子結構32之固定方式僅是兩構件固
定之結構設計,並未影響系爭案之「擋止部」與「定子
結構」相結合之固定結構,係屬兩構件卡固結構之簡易
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及
引證2 之構件卡固結構略加改變而輕易完成,並未產生
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
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是以系爭案請求項21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
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21
並不具進步性。
(二二)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2係依附於請求項21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2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擋止部係與該軸承套一體成型。」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1 之
「擋止部」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22之「該擋止部係
與該軸承套一體成型」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說 明書
第5 頁第15至16行記載:「上述之一體成型的方式,使框體11必須配合馬達底座12,以較佳材質藉由射出成型方式一併製作。」
得知引證1 之框體11、馬達底座12兩構件以射出成型方式製作而形成一體成型之構件,此屬
習知技術之運用,係兩構件結合成一構件之慣用加工手
段,故系爭案之擋止部與軸承套一體成型之技術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之一體成型的加
工方式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
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1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22由風扇製造產
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
2 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22並不具進步性
。
(二三)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3係依附於請求項21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2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擋止部係藉由熱熔部分該軸承套而形成。」係進一步界定請求
項21之「擋止部」技術特徵。
系爭案請求項23之「該擋止部係藉由熱熔部分該軸承套而形成」附屬技術特徵,
由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13 行記載:「將底座40插入一模具(圖未示)中,再將熔融之一般塑膠料以射出
成型方式形成框體31,此時熔融之一般塑膠料即包覆於
底座40之凸塊43外,使得扇框30與底座40相連結」,引證2 說明書第6 頁第18至20 行記載:「軸襯與框座接合方式可為超音波熔接、螺接、卡合或黏合等方式,且以
視軸襯與框座個別之材質決定軸襯與框座穿孔壁面之接
合方式較佳。」得知引證1 利用熔融方式及引證2 利用
超音波熔接方式皆可將構件熔化而成型另一結構形狀。
系爭案藉由熱熔部分該軸承套而形成擋止部,即相當引
證1 之熔融方式及引證2 之超音波熔接方式的技術運用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或引證
2 之熔融加工成型方式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並未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案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
23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
23並不具進步性。
(二四)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4係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內容為:「2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破孔係呈
圓形、梯形、矩形或多邊形。」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5
之「破孔」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24之「該破孔係呈
圓形、梯形、矩形或多邊形」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9 至11行記載:「凸塊43之尺寸大小與形狀係實質上略等於框體31之凹槽322 之尺寸大小與形狀,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相互連結」及圖式圖4 所示,引證1 雖未明確記載破孔之形狀構造,惟由圖4 中
可看出框體之容置部32' 與支撐件31' 間形成複數個貫穿孔。系爭案之破孔係呈圓形、梯形、矩形或多邊形之
結構,與引證1 之貫穿孔形狀雖有差異,惟其差異僅是
結構上形狀的改變,並未影響系爭案破孔之結構,係屬
結構形狀之簡易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引證1 貫穿孔之形狀構造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
案請求項24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
案請求項24 並 不具進步性。
(二五)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5係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2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金屬底座之材質為單一金屬或合金。」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5
之「金屬底座」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25之「該金屬
底座之材質為單一金屬或合金」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
2 說明書第9 頁第24行至第10頁第3 行記載:「舉例而言,軸襯14可為銅或鋁之類的金屬材料,而扇框座12可為塑膠材料,再將金屬軸襯埋插於塑膠框座後使用超音
波熔接方式結合。反之,扇框座12採用金屬材料而軸襯
14為塑膠材料亦可。」
可知引證2 已揭露扇框座12可採用銅或鋁之類的金屬材料,故系爭案以單一金屬或合金
之金屬材質如銅或鋁之類來製成金屬底座之技術已為引
證2 所揭露。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
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是以系爭案請求項25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25並不
具進步性。
(二六)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6係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2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金屬底座具有一底部及一側部。」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5 之
「金屬底座」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26之「該金屬底
座具有一底部及一側部」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
書第8 頁第3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且圖3A及圖3B揭露底座40之周緣具有高起之凸緣之技術,以及引證2 說明書第5 頁
第8 至10行記載:「如圖1 所示,殼體100 包含框緣102 、凸緣盤104 、肋條106 及軸承座108 各部分,且構成殼體100 之各部,係採同一材質之材料一次射出成型
而形成」及圖式圖1 所示,可知引證1 之底座40具有一
底部41及凸緣,引證2 軸承座108 之凸緣盤104 具有底座及周緣凸起部。在系爭案僅界定金屬底座有一側部而
並未特別限定側部於金屬底座之相對位置下,引證1之
底部41及凸緣或引證2 凸緣盤104 之底座及周緣凸起部,即相當於系爭案之金屬底座之底部及側部。引證1及
引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是以系爭案請求項26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
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26並不具進步性。
(二七)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7係依附於請求項26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2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破孔係自該底部延伸至該側部。」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6 之
「破孔」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27之「該破孔係自該
底部延伸至該側部」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書第
8 頁第9至11行記載:「凸塊43之尺寸大小與形狀係實質上略等於框體31之凹槽322 之尺寸大小與形狀,透過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相互連結」及圖式圖4 所示,引證1及引證2 雖未明確揭露破孔係自底部延伸至側部,惟由
引證1 可看出凸塊43與凹槽322 之結合,以及引證2 圖5 之貫穿孔26周圍圍繞有四個凹口。引證1 穿孔及引證
2 凹口雖僅圍繞於底座之中心孔,與系爭案破孔設置位
置有差異,惟其差異僅是引證1 凸塊43 與 凹槽322 相
互連結之結構形狀配合引證2 凹口之位置設置的簡易改
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 凸塊
43與凹槽322 及引證2 凹口之設置略加改變而可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2 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6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
系爭案請求項27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
系爭案請求項27並不具進步性。
(二八)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28係依附於請求項26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2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強化部設置於該金屬底座之底部。」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6之
「強化部」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28之「該強化部設
置於該金屬底座之底部」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 說明
書第8 頁第3至4 行記載:「底座40具有一底部41、一軸管部42與複數個凸塊43」,同頁第7至9 行記載:「凸塊43係環設於底部42之周緣,且凸塊43於底部41上之相對位置,係與容置部32上之凹槽322 之相對位置互相對應設置。」
及圖式圖3B所示,可見引證1 之凸塊43與凹槽322 結合之強化部設於底部42之周緣。
在系爭案僅界定強化部設置於金屬底座之底部而並未特別限定其底部之
相對位置下,引證1 設於底部42周緣之凸塊43與凹槽322 所形成之強化部之技術內容,即相當系爭案之強化部
設置於金屬底座之底部的技術特徵。引證1 及引證2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
以系爭案請求項28由風扇製造產業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組合引證2 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
,系爭案請求項28並不具進步性。
陸、綜上所述,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至28均不具進步性。
從而,被告就本件專利申請案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就本件「000000000 號風扇及其軸承座」專利申請案應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及證據組合,經本院審酌後認已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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