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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林錦花即龍興實業化粧品廠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許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淑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8 月9 日以「淇淇gi gi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洗髮精、沐浴乳、洗面霜、香皂等人體用清潔劑,化妝水、乳液、面霜、香水、口紅、指甲油、粉餅、面膜、古龍水、眼影、粉條、護唇油、髮水、髮油、髮臘、髮膠等保養化妝品。」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046207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2年6 月16日至112 年6 月15日)。
嗣關係人許淑珍於102 年5月9 日以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2 月7 日中台廢字第1020182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該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8 月13日經訴字第10306106450 號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系爭註冊第1046207 號『淇淇gigi』商標指定使用於『化妝水、乳液、面霜、香水、口紅、指甲油、粉餅、面膜、古龍水、眼影、粉條、護唇油、髮水、髮油、髮臘、髮膠等保養化妝品』商品廢止成立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即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
其餘部分訴願駁回」。
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就原告不利之部分撤銷,上撤銷部分原處分關於系爭註冊第1046207 號「淇淇gigi」商標指定使用於「洗髮精、沐浴乳、洗面霜、香皂等人體用清潔劑」商品廢止成立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即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原告不利之部分,則許淑珍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許淑珍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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