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3,行商訴,129,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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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9號
原 告 美商阿法隆自然產品公司
(Avalon Natural Products,Inc.)




代 表 人 狄妮斯‧范堤嘉(Denise Faltischek )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林品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亮頡
參 加 人 陳靖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靖達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8 日以「A ALBA」商標(圖樣中「For Professional Use Only 」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人體用清潔劑、化粧品、髮蠟、護髮乳、潤膚膏、護手霜、護膚製劑、護髮品、皮膚保養用化粧品、頭髮保養品、燙髮液、染髮劑、香皂、洗面乳、沐浴乳、洗髮精、潤髮乳、香料、精油、按摩精油」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1 月1 日核准列為註冊第1556301 號商標。

嗣原告於102 年4 月1 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該條款之適用,以103 年3 月21日中台異字第1020313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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