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3,行專訴,11,2014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陀飛輪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參 加 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作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5 月19日以「中心加工機刀架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該局編為第9720870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4222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量科技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則於101 年10月23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於102 年8 月16日(102 )智專三(三)05126 字第102210951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 年10月2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2月11日經訴字第1020610973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大量科技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大量科技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