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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謝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敏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
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以「體外式自動電擊器急救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97218812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8年3 月12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798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98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10月20日止。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修正前)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則於101 年6 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認系爭專利有違上開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10月15日(102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2213883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 年6 月2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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