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3,行專訴,4,2014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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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民國103年5月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蔡秀瓊
訴訟代理人 江國慶專利師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弘
蔡豐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 年11月5 日經訴字第102061081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8 月11日「可攜救生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本件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130572號審查,不予專利。

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經被告以102 年2 月21日(102 )智專三(三)05073 字第10220201240 號審查意見通知函,將本件應不予專利之理由通知原告申復,原告遂於102 年4 月25日提出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及申復理由。

經被告依前揭修正本審查,核認本件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02 年6 月14日(102)智專三(三)05132 字第1022076611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第97130572號「可攜救生裝置」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

並主張:㈠原告前申復理由、再審查理由及訴願理由均予援用。

㈡本件發明具進步性:⒈充氣技術不同:原告之發明為一救生裝置,其技術內容略為:啟動觸發裝置(可為按壓、推動、拉動方式),開啟耦合之氣道,使連接氣道之充氣瓶內部之高壓氣體,因高低壓差自然流洩至可充氣膨脹體,迅速完成充氣。

惟引證1 及引證2 皆係利用觸媒使裝置內之化學藥劑快速產生大量氣體(引證2 具體載明係以二氧化錳為催化劑,使裝置內之過氧化氫產生大量氧氣),乃採用化學方法,與本件專利係利用高低壓差之物理原理,本質相異。

且本件專利因採用物理法則,不生藥劑受潮、過期失效或擊發不足等無法充氣或充氣不足風險,較諸引證1 、2 更為有效安全,亦可見其技術之創新。

引證3 之技術內容略為:扳動氣瓶及啟動件,使掣動裝置之連桿連動導動桿,致導動桿前端之撞針剌穿氣瓶,令其內高壓空氣充入氣囊。

雖亦利用高低壓差之物理原理,惟與本件發明相較,不難發現掣動裝置之正常運作,為引證3 可順利充氣之重要關鍵。

反觀本件專利啟動觸發裝置後,無須再經由類如掣動裝置之內部構件運作,即可立即充氣,是以其技術內容較為精簡,可避免掣動裝置故障致無法充氣問題,當較引證技術進步。

⒉填充氣體不同:本件專利發明為水上救生裝置,尤其可用為海上救生器具,創作時即設想海難發生時應如何安全使用。

由於海難與一般溺水意外不同,可能伴隨船舶火警、燃油外洩、鑽油平台爆炸等其他災難,充氣救生裝置有被火燒熔,致填充氣體外洩之風險。

故若以不適當之氣體填充(如可燃氣體甚或易燃氣體),猶如火上添油,將加劇損害結果之嚴重性。

本件專利所使用之氣體為氮氣、二氧化碳等惰性氣體,上述海難發生時,不僅不助燃,尚可抑止火勢蔓延。

引證2 填充氣體為氧氣,於此情形下,極可能發生爆炸意外,有致死危機。

引證1 及引證3 未敘明所使用氣體為何,可能僅為一般空氣,仍有一定之可燃性,其安全性不若本件發明,技術自較落後。

⒊選用材料不同:承前所述,本件專利可供海上救生之用,為解決可能發生之海水腐蝕問題,特選用耐海水腐蝕材料,此為本件專利較先前技術進步之處。

惟系爭再審查核駁審定及訴願決定卻認為,腐蝕現象之發生皆因酸鹼度所致,從而認定耐海水腐蝕材料即為耐酸鹼材料,推論本件專利係引證2 之簡單改變,此誠有誤。

蓋海水腐蝕性之成因頗為複雜,惟主要應係海水內溶解之有機物具「海洋腐殖質」。

該腐殖質之性質與土壤中植被分解後生成之腐殖酸及富敏酸類似,具有腐蝕性。

由於耐酸鹼之材料未必可耐海洋腐殖質之侵蝕,故耐海水腐蝕材料自然不等同耐酸鹼之材料。

又再審查核駁審定及訴願決定謂引證2 使用之耐熱彈性纖維材料係如尼龍(NYLON 或POLYAMIDE )、氨綸(Polyurethane)、萊卡(Lycra )等材料,由習知技術可知,其本身已具耐酸鹼之功能。

此亦有誤,蓋並非所有該類材料皆耐酸鹼,如聚酯型彈性纖維即不耐熱鹼液。

若逢前述伴隨火災之海難,偏鹼海水將急劇升溫,該等彈性纖維可能無法抵抗熱海水之腐蝕;

又如恰遇運送鹼性化學物質之貨船火警,其物質外洩時,勢態必更為嚴重,自不待言。

是以,被告機關認為致生腐蝕之原因僅酸鹼度一項,復認彈性纖維皆可耐酸鹼,皆與事實不符,其據此謂本件專利無進步性,瑕疵重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主要為一種可攜救生裝置,包含:一可充氣膨脹體,其具有彈性及耐熱性,其中該可充氣膨脹體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

一氣道,其於一端連接至該可充氣膨脹體;

一環狀物,其包含一充氣瓶,該充氣瓶連接該氣道之另一端,用以容納高壓氣體,其中該氣道係用以提供該高壓氣體進入該可充氣膨脹體之路徑,其中該環狀物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

一觸發裝置,其耦合至該氣道,用以開啟該氣道;

以及一容納盒,其係設置於該氣道之上端,用以收藏該可充氣膨脹體;

其中,該容納盒包含一盒體、一上蓋以及一旋轉軸,其中該旋轉軸係各別連接至該盒體及該上蓋,以及該上蓋得以該旋轉軸為中樞旋轉。

㈡原告主張「原告前申復理由、再審查理由及訴願理由均為本訴訟理由之一部」等語,因系爭再審查意見通知書、核駁審定書及訴願答辯意見書均已揭示本件專利不予以專利之理由,故不再答辯。

㈢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在充氣技術部分之專利範圍僅為「該氣道係用以提供該高壓氣體進入該可充氣膨脹體之路徑」,並未揭露氣體之產生是否為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之技術特徵,且引證3 已揭示氣瓶(50)內具高壓氣體(為物理方法),且圖式圖四揭示撞針(722) 刺入氣瓶(50)之封口(52)後,高壓氣體會經由本體(40)對氣囊(60)進行充氣;

另引證2 圖式圖一、二亦已揭示利用氧氣產生裝置14會經出氣口(32)進入可充氣膨脹體(12)。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利用氣道注入高壓氣體之技術特徵僅為引證2 及3 之簡單組合或改變。

㈣本件專利僅於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9 項之附屬項簡單揭示觸發裝置為一種按壓式、推動式或拉動式,引證3 圖四及說明內容已揭示導動桿(72)端部之撞針(722) 刺入氣瓶(50)之封口(52)後高壓氣體會經由本體(40)對氣囊(60)進行充氣,引證3 之觸發裝置為一種按壓結構,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9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僅係簡單改變。

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在氣體方面之專利範圍僅為「高壓氣體」,引證3 已揭示高壓氣體之技術特徵,本件專利另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0至12項之附屬項揭示高壓氣體包含一高壓氮氣、一高壓二氧化碳、一高壓惰性氣體,引證3 已揭示高壓瓶具高壓氣體,而高壓瓶之高壓氣體為氮氣、二氧化碳、惰性氣體乃為業界之習知技術,且在核駁審定書之核駁理由已揭示引證5 之「發明書內容第4 頁已揭示可充填物為高壓氣體,如氮氣」。

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至12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僅為高壓氣體在材料選用之簡單改變。

㈥引證2 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已揭示環狀之囊體係以耐熱彈性纖維材料製成,而由習知技術可知,彈性纖維材料可包括如尼龍、氨綸、萊卡等,這些彈性纖維材料本身可具耐酸鹼、不易腐蝕之功能,且海水的pH值一般為8 ~8.2 ,屬於低鹼性液體,又誠如行政訴訟理由所述「分解後生成之腐殖酸及富敏酸類似」,其亦為一種偏弱酸性液體,且彈性纖維本身為一石化材料即具有耐腐殖物侵蝕之特性,故本件專利之「耐海水腐蝕材料」僅為因應材料用途在材料選用之簡單改變。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52至53頁):㈠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㈡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㈢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㈣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㈤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㈥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㈦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㈧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㈨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㈩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本法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專利法第14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專利申請日為97年8 月11日,核駁審定日為102 年6 月14日,故應適用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同)。

次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所明定。

惟如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2項所明定。

㈡本件專利之技術內容:1.本件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係關於一種救生裝置,特定而言係有關於可攜救生裝置。

本件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傳統之救生圈係於呈圓形保麗龍每四分之一處上下各設有皮套,將其上、下皮套縫合,而於每四分之一皮套銜接端,以一裝飾皮套外側之內緣並將一已圍繞套設成的繩索一併縫合,形成一重量輕之救生圈。

而傳統救生圈主要係採用保麗龍製成,無法用外力加以壓縮或折疊,使用上難以攜帶,因此,需有能提高攜帶方便性或美觀性之救生器,以解決上述問題。

本件專利解決問題之手段為可攜救生裝置包含可充氣膨脹體,其具有彈性及耐熱性;

氣道,其於一端連接至可充氣膨脹體;

環狀物,其內含充氣瓶,充氣瓶係連接氣道之另一端,用以容納高壓氣體,其中氣道係用以提供高壓氣體進入可充氣膨脹體之路徑;

觸發裝置,其耦合至氣道,用以開啟氣道;

以及容納盒,其係設置於氣道之上端,用以收藏可充氣膨脹體,上述觸發裝置包含按壓式觸發裝置、推動式觸發裝置或拉動式觸發裝置,上述可充氣膨脹體之材料包含軟性耐熱彈性材料,例如耐熱軟橡膠;

可攜救生裝置利用在內含充氣瓶之環狀物(例如內含鋼瓶之環狀物)內充滿高壓氣體例如氮氣、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透過氣道及觸發裝置將高壓氮氣、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一般大於常壓)引導至可充氣膨脹體(例如氣球、充氣救生漂浮物或救生圈),以作為簡易之救生裝置;

未充氣之可充氣膨脹體係先設置於與氣道相結合之容納盒中。

當使用者按壓容納盒上之按鈕,可將容納盒之上蓋彈開,進而暴露可充氣膨脹體。

接著透過觸發裝置將高壓氣體經由氣道引導至可充氣膨脹體中,以作為簡易之救生裝置;

可攜救生裝置可選擇性包含全球定位系統(GPS )元件,以定位使用者溺水時所處位置,其可設置於內含充氣瓶之環狀物或容納盒之外表面上,亦可作為手環配戴於手腕上,以提高其攜帶性。

本件專利之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被告就本件專利係以原告於102 年4 月25日提出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併同申請時所送資料內容進行再審查。

本件專利102 年4 月25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以下簡稱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5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5 至15項為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為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附屬項,內容如下:第1項:一種可攜救生裝置,包含: 一可充氣膨脹體,其具有彈性及耐熱性,其中該可 充氣膨脹體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

一氣道,其於一端連接至該可充氣膨脹體;

一環狀物,其包含一充氣瓶,該充氣瓶連接該氣道 之另一端,用以容納高壓氣體,其中該氣道係用以 提供該高壓氣體進入該可充氣膨脹體之路徑,其中 該環狀物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

一觸發裝置,其耦合至該氣道,用以開啟該氣道;

以及一容納盒,其係設置於該氣道之上端,用以收 藏該可充氣膨脹體;

其中,該容納盒包含一盒體、 一上蓋以及一旋轉軸,其中該旋轉軸係各別連接至 該盒體及該上蓋,俾使該上蓋以該旋轉軸為中樞旋 轉。

第2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更包含一全球定 位系統(GPS )元件,其設置於該環狀物或該容納 盒之外表面上。

第3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可充氣膨 脹體之材料更包含一軟性耐熱彈性材料。

第4項:如請求項3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軟性耐熱 彈性材料包含一耐熱軟橡膠。

第5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環狀物之 材料包含一耐熱材料。

第6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充氣瓶包 含一鋼瓶。

第7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觸發裝置 包含一按壓式觸發裝置。

第8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觸發裝置 包含一推動式觸發裝置。

第9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觸發裝置 包含一拉動式觸發裝置。

第10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高壓氣體 包含一高壓氮氣。

第11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高壓氣體 包含一高壓二氧化碳。

第12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高壓氣體 包含一高壓惰性氣體。

第13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容納盒更 包含一卡勾件,其形成穿過該盒體之側壁,以及一 勾件,其形成於該上蓋之尾端。

第14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容納盒更 包含一圓孔,其形成於該盒體之下表面上。

第15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容納盒更 包含一彈簧,其形成於該旋轉軸上。

㈢被告於再審查引用證據之技術分析:⒈引證1 為88年6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85217496號(公告號:361435)「手腕型救生氣囊裝置」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本件專利之申請日(97年8 月11日),可作為本件專利之先前技術。

引證1 為一種手腕型救生氣囊裝置,包含殼體(10)、上蓋(11)、氣囊(12)、封蓋(14)、盒體(13)、玻璃球(15)、壓掣鈕(16)與壓掣桿(17)所構成。

殼體內依序設有盒體、封蓋、氣囊,其上再以上蓋予以封設之;

其中,該殼體其側設有一按鈕座,按鈕座設有一穿設殼體之壓掣鈕,其穿設處設有防水膠,中設一圓環型護墻,使殼體內形成第一容置室與第二容置室;

該盒體係呈圓型恰可容設於第一容置室內,其盒體內之容置室內設有一呈M 型之抵壓片,該抵壓片前端係設呈半圓弧狀;

其對應設有一前端呈半圓弧狀抵壓片之壓掣桿,壓掣桿中設一錐型之栓塞部,其後端則穿設護墻,並與壓掣鈕結合成一體;

又於該對應之半圓弧狀抵壓片中容置一薄膜狀玻璃球,該玻璃球係為易碎體,其內部設有觸媒;

再以粉狀之化學藥劑容設佈滿於容置室內,並將玻璃球予以定位之;

該封蓋係封設於盒體上,且與護墻對應之,其間設有防水膠;

該氣囊為一耐高溫、耐高壓之薄膜狀囊體,其底部開口端黏固殼體之內緣邊上,其間設有防水膠;

該氣囊頂端內側與封蓋黏固成一體,其頂端外側則黏固一上蓋;

依上述之結構、組成,由氣囊呈未膨脹狀態時,得以將其容置於第二容置室內,再將上蓋與殼體結合封設之,構成一輕便型之手腕型救生氣囊裝置。

當施力按壓壓掣鈕時,則連動其壓掣桿往殼體內部作動,使圓弧形抵壓片與盒體之抵壓片對應壓迫玻璃球而產生破碎,其內部之觸媒立即與化學藥劑混合,瞬間產生化學變化,產生大量氣體,而形成充氣作用,並將封蓋與上蓋予以撐開,形成一氣球般之氣囊,達到救生之功效者。

引證1 之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其中圖一係立體爆炸圖、圖二係平面側視剖視圖、圖四A 係壓掣動作圖、圖四B 係氣囊充氣示意圖。

⒉引證2 為97年4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96217063號(公告號:M330259 )「環型救生器具」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本件專利之申請日(97年8 月11日),可作為本件專利之先前技術。

引證2 為一種環型救生器具,包含有一環狀囊體(12)、一氧氣產生裝置(14)與一發光件(16)。

該囊體概呈環狀,係以耐熱彈性纖維材料製成,其內側設有一可啟閉、伸縮之習知氣嘴、表面可印刷裝飾圖形、文字及顏色。

氧氣產生裝置,設置於囊體內部,包含有第一容納件,其內充填有適量之過氧化氫,第二容納件由第一連接管與第一容納件連通,其內充填有適量之二氧化錳,第一薄膜設於第一連接管對應第一容納件之一端,以阻擋第一容納件內之過氧化氫進入第二容納件,第二容納件另端設有一出氣口,二第二薄膜,設於第二容納件連通第一連接管之一端與出氣口內,以阻擋第二容納件內之二氧化錳漏出。

驅動件可移動地設置於第一容納件一端,以伸入第一容納件內推擠過氧化氫,而使第一、第二薄膜破裂、使過氧化氫進入第二容納件與二氧化錳混合產生化學反應。

另發光件概呈中空圈狀,亦由耐熱彈性纖維材料製成,設置於該囊體內側並藉由一第二連接管連通第一連接管,其內充填有適量之苯基草酸酯與預定顏色之螢光染料。

藉由各構件之配合,當驅動件受壓而移動時,第一薄膜可受壓力推擠而破裂,則過氧化氫可經由第一、第二連接管同時進入第二容納件與發光件,俾分別與二氧化錳、苯基草酸酯混合而產生化學反應,過氧化氫與二氧化錳化學反應可產生氧氣,過氧化氫與苯基草酸酯化學反應過程中會放出能量促使螢光染料發光。

而過氧化氫與二氧化錳行化學反應可產生之氧氣量。

若溺水時,充滿氧氣而膨脹之環型救生器具不僅可當作浮具使用,更可藉環型救生器具產生之氧氣維持生命之效果。

引證2 之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其中第一圖係外觀圖、第二圖係氧氣產生裝置之動作圖。

⒊引證3 為94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2131617號(公告號:I232831 )「救生氣囊啟動結構」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本件專利之申請日(97年8 月11日),可作為本件專利之先前技術。

引證3 為一種救生氣囊啟動結構,本體結構具有一固定件,固定件一端與啟動件樞接,固定件與啟動件於另端相互彈性扣合,且於啟動件表面上設有一錶體,以供觀看時間用;

而啟動件另端面中央處設有一本體,並於本體上設有氣瓶與氣囊,其中,氣囊係容置於固定件內,而氣瓶末端則外露於啟動件側端,供扳動氣瓶與啟動件於固定件上樞轉動作者;

而啟動件與固定件相對於氣瓶處另設有掣動裝置,以利使用者於扳動氣瓶與啟動件動作,而於固定件底部處另設有一繫帶以固定於人體上使用者。

而固定件係為一四方形凹口向上之盒狀結構,其中間處凹陷設有一容囊部以供氣囊容置於其中,而固定件一端頂緣向蓋體伸出兩片狀之樞接部,其樞接部係以一樞軸與啟動件相對伸出之樞接部樞接成一體,而固定件另端中央處設有凸狀之卡制部,啟動件則相對伸出彈性片狀之彈卡部以使固定件與蓋體可相互彈性卡制。

而固定件與啟動件內部之設置,其中,啟動件相對於固定件之端面中央處另設有一凸出之本體,其本體相對於氣瓶處形成一具有內螺紋開口形態之結合部,以供與氣瓶具有外螺紋之結合部結合成一體,氣瓶於結合部端部上設有氣密之封口;

而啟動件相對於氣瓶處設成圓弧凹形之穿置孔以供氣瓶穿置者;

而前述之本體由結合部另端連通設有一導氣部,垂直於導氣部處設有一連通且具有內螺紋之容嘴部,以供與氣囊之氣嘴螺接者;

而導氣部於結合部之正對面端部處另設有內徑較小之導針部,以供配合前述之掣動裝置容置動作者。

掣動裝置主要具有一連桿與一導動桿,連桿一端與固定件之樞接部以一連接軸樞接,而其連接軸設置之位置略高於樞軸之位置,而連桿之另端與導動桿端部以另一接合軸樞接,而導動桿另端並穿入本體之導針部形成一圓柱狀之導引部,並於導引部上設有數組封環形態之氣密部,以使導引部與導針部內徑處形成移動形態之氣密效果,而導動桿之導引部伸入導氣部內另形成尖狀之撞針,而達到高實用性之目的。

引證3之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其中第二圖係剖面圖、第四圖係動作側視圖。

⒋引證4 為89年6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88101144號(公告號:394736)「檢測及回應潛水者之危難的設備及系統」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本件專利之申請日(97年8 月11日),可作為本件專利之先前技術。

引證4 為有關水底下之監視及通訊系統,用於監視一潛水者之生理狀況之水底下的電子系統,每當危難發生時,其傳送一水底下之警告信號至一救助站或其他潛水者,並同時輸出一電子信號驅動潛水者之救生裝備及/ 或位置指示器。

由設備所操作之位置指示器可包括光源、光信號發射器、水染色劑、煙霧彈、煙火等等。

較佳地,一全球定位系統(GPS )單元以一種可以使SPT 單元從GPS 單元讀取位置並傳送該位置資料到至少一接收站之方式連接至SPT 單元。

有關危難之結論係依照感測到之參數值和預先規劃之臨界值的比較結果選擇性地被提供並傳入SPT 單元。

感測到之資料可即時地被傳送至一或多個接收站,例如一潛水指導員,一備有醫療之船隻或一同夥潛水者。

⒌引證5 為88年7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87203305號(公告號:363582)「隨身攜帶式求生設備」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本件專利之申請日(97年8 月11日),可作為本件專利之先前技術。

引證5 為一種隨身攜帶式求生設備,包括有一收容件(1) 、一配件(2) 、一救生組件(3) 。

該配件(2) ,具有可配置於人體上之繫帶(21),其末端設有卡扣部(22),該收容件(1) ,係配置於上述之配件(2) 上,具有一可容置物件之收容部(11)以及一釋放部(12),該釋放部(12)可為一結構性較弱之薄壁所形成,該救生組件(3) ,包括有一救生件(31),係為中空封閉之本體,其上具有一可供填充物(如氣體)進出之氣嘴(311) ,上述之救生件(31)於未被填充之狀態下,可以折疊或壓縮之方式收合於上述之收容件(1) 內,以及一填充件(4) ,可為一容置有高壓氣體(如氮氣)之高壓充氣瓶,其上具有一控制鈕(42)以及一通氣口(43),該通氣口(43)恰可配置於上述救生件(31)之氣嘴(311)。

㈣本件之爭點分析:⒈引證1 、引證2 、引證3 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⑴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之技術內容已如上述。

查本件專利係一種關於救生裝置,特定而言係有關於可攜救生裝置,因傳統之救生圈係於呈圓形保麗龍每四分之一處上下各設有皮套,將其上、下皮套縫合,形成一重量輕之救生圈。

上述傳統之救生圈由於係採用保麗龍製成,無法用外力加以壓縮或折疊,故使用上難以攜帶,為解決上述問題,本件專利之可攜救生裝置包含可充氣膨脹體、氣道、環狀物、觸發裝置、容納盒等構件,其中可充氣膨脹體具有彈性及耐熱性,氣道於一端連接至可充氣膨脹體,環狀物內含充氣瓶,充氣瓶係連接氣道之另一端,用以容納高壓氣體,其中氣道係用以提供高壓氣體進入可充氣膨脹體之路徑,而觸發裝置耦合至氣道,用以開啟氣道,以及容納盒,其係設置於氣道之上端,用以收藏可充氣膨脹體。

而引證1 係一手腕型救生氣囊裝置,主要在解決從事水上活動者可方便攜帶之便利,達到不影響及阻礙活動之順暢性與靈敏性之功效。

引證2係一環型救生器具,主要在解決使用者隨身攜帶之不便感,達到隨身攜帶之功效。

引證3 係一救生氣囊啟動結構,主要在以解決使用者誤觸而作動之情況,達到救生器於控制開啟動作更為確實之功效。

本件專利與引證1 、引證2、引證3 均為水上救生裝置之改良,四者間存有水上救生裝置改良的技術手段,具有共通之構件組合結構,係屬水上救生裝置之相關技術領域。

對於改良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因此,在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 與本件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性技術之情形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

⑵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一可充氣膨脹體,其具有彈性及耐熱性,其中該可充氣膨脹體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之技術特徵,惟由引證1 說明書第5 頁第8至11行:「請參閱圖一、二A 、B 所示,本創作其大體包含:殼體10、上蓋11、氣囊12、封蓋14、盒體13、玻璃球15、壓掣鈕16與壓掣桿17所構成;

係由殼體10內依序設有盒體13、封蓋14、氣囊12,其上再以上蓋11予以封設之」、第6 頁第3 行:「該氣囊12,係為一種耐高溫、耐高壓之薄膜狀囊體」、第6 頁第15至19行:「其內部之觸媒150 則立即與化學藥劑19混合,瞬間產生化學變化,產生大量氣體,而形成充氣作用,…得以快速於氣囊12內充氣,形成一宛如氣球般之氣囊12」之記載及其圖四所示,可知引證1 揭示一種手腕型救生氣囊裝置,其具有一耐高溫、耐高壓之薄膜狀氣囊(12),其經充氣後能形成一膨脹體之技術特徵。

又由引證2 說明書第7 頁第2 至7 行:「囊體12,概呈環狀,係以耐熱彈性纖維材料製成,…該氧氣產生裝置14,設置於該囊體12內部,包含有一第一容納件24,…一第二容納件26…」、第9 頁第5 至8 行:「隨身攜帶之環型救生器具10,再施力擠壓該驅動件36,即可促使前述化學反應進行,使該囊體12漸充氣(氧氣)而膨脹」之記載及其第一、二圖所示,可知引證2 揭示一種環型救生器具(10),其具有以耐熱彈性纖維材料製成之氣囊(12),該氣囊可經化學反應進行氧氣充氣而膨脹之技術特徵。

又由引證3 說明書第8 頁第2 至6 行:「氣囊(60)係容置於固定件(10)內,而氣瓶(50)末端則外露於啟動件(20)側端,供人扳動該氣瓶(50)與啟動件(20)於固定件(10)上樞轉動作」、第10頁第18至19行:「其氣瓶(50)開始洩氣進入本體(40)內以對氣囊(60)進行充氣之作業」之記載及其第一、二圖所示,可知引證3 揭示一種救生氣囊(60)可經氣瓶洩氣而充氣膨脹之技術特徵。

準此,可認定本件專利之「可充氣膨脹體」即相當於引證1 之「氣囊12」、引證2 之「囊體12」及引證3 之「氣囊60」,且本件專利之可充氣膨脹體具有彈性及耐熱性之特性,亦已為引證1 之「氣囊12」材質具有耐高溫、耐高壓並可如氣球般充氣之特性,以及引證2 之「囊體12」材質耐熱彈性纖維材料所揭露,惟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 未揭露本件專利之「該可充氣膨脹體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之技術特徵。

⑶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露「一氣道,其於一端連接至該可充氣膨脹體」之技術特徵,惟由引證3 說明書第9 頁第5 至8 行:「前述之本體(40)由結合部(41)另端連通設有一導氣部(42),垂直於導氣部(42)處設有一連通且具有內螺紋之容嘴部(43),以供與氣囊(60)之氣嘴(61)螺接者」之記載內容,可知引證3 具有一氣嘴(61)連接於氣囊(60)之技術內容,故本件專利「氣道」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3 之「氣嘴(61)」所揭露。

⑷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露「一環狀物,其包含一充氣瓶,該充氣瓶連接該氣道之另一端,用以容納高壓氣體,其中該氣道係用以提供該高壓氣體進入該可充氣膨脹體之路徑,其中該環狀物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之技術特徵,惟由引證2 說明書第7 頁第8 至13行:「環型救生器材,包含有一環狀囊體,以彈性抗熱材質製成,一氣嘴,…一氧氣產生裝置,設置於該囊體內,…該化學成分混合時可產生化學反應而生成氧氣,俾使該囊體膨脹而充滿氧氣」之記載,可知引證2 係環狀囊體利用氧氣產生裝置產生之氧氣經出氣口而使囊體膨脹而充滿氧氣。

再由引證3 說明書第10頁第16至19行:「導動桿(72)端部之撞針(722 )刺入氣瓶(50)之封口(52)後,其氣瓶(50)開始洩氣進入本體(40)內以對氣囊(60)進行充氣之作業」記載及其第二圖所示,可知引證3 利用氣瓶所儲存之氣體對氣囊(60)進行充氣之作業。

準此,本件專利「環狀物」、「充氣瓶」已分別揭露於引證2 之「環狀囊體(12)」、引證3 之「氣瓶(50)」,且引證2 亦揭露環狀囊體內部可具有充氣出氣口之氧氣產生裝置,而引證3 並揭露氣瓶可經氣嘴(61)對氣囊(60)進行充氣之技術內容,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可利用引證2 及引證3 之簡單組合,達成本件專利利用環狀物之充氣瓶連接氣道使高壓氣體進入可充氣膨脹體之技術。

是以,本件專利之「環狀物」結合「充氣瓶」及「氣道」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2 及引證3之組合所揭露,惟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 未揭露本件專利「該環狀物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之技術特徵。

⑸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露「一觸發裝置,其耦合至該氣道,用以開啟該氣道」之技術特徵,然由引證1 說明書第6 頁第10至13行:「手部施力按壓壓掣鈕16時,則連動其壓掣桿17往殼體10內部作動,使其前端之圓弧形抵壓片171 與盒體13內設之抵壓片131 對應壓迫該玻璃球15」之記載及其圖一所示,引證2 說明書第9 頁第6 至8 行:「施力擠壓該驅動件36,即可促使前述化學反應進行,使該囊體12漸充氣(氧氣)而膨脹」之記載,以及引證3說明書第8 頁第7 至8 行:「另設有掣動裝置(70),以利使用者於扳動氣瓶(50)與啟動件(20)動作」之記載內容,可知引證1 、2 及3 分別具有壓掣鈕16、驅動件36、掣動裝置70以觸發救生裝置產生動作,並透過內部與氣囊相接之空間管道(如容置室、出氣口、氣嘴等)進行充氣,故本件專利「觸發裝置」之技術特徵亦已為引證1 「壓掣鈕16 」 、引證2 「驅動件36」及引證3 「掣動裝置70」所揭露。

⑹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露「以及一容納盒,其係設置於該氣道之上端,用以收藏該可充氣膨脹體」之技術特徵,但由引證1 說明書第6 頁第7 至9 行:「該氣囊12呈未膨脹狀態時,得以將其容置於第二容置室103 內,再將上蓋11與殼體10結合封設之,構成一輕便型之手腕型救生氣囊裝置」之記載,以及引證3 說明書第8 頁第2 至4行:「氣囊(60)係容置於固定件(10)內,而氣瓶(50)末端則外露於啟動件(20)側端,供人扳動該氣瓶(50)與啟動件(20)於固定件(10)上樞轉動作」之記載內容,可知引證1具有第二容置室(103) 結合上蓋11之容納組體,引證3 亦具有固定件(10)結合啟動件(20)之容納組體,兩者均可於氣囊未膨脹時將氣囊收納於容納組體內之技術內容。

雖引證1 及引證3 之容納組體係分別設置於第一容置室(102)及氣嘴之出口端,與本件專利之容納盒設置於氣道上端,二者在設置位置有差異,惟該差異僅是構件位置設置之簡單改變。

故本件專利「容納盒」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第二容置室(103) 結合上蓋(11)之容納組體」及引證3「固定件(10)結合啟動件(20)之容納組體」所揭露。

⑺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露「其中,該容納盒包含一盒體、一上蓋以及一旋轉軸,其中該旋轉軸係各別連接至該盒體及該上蓋,俾使該上蓋以該旋轉軸為中樞旋轉」之技術特徵,惟由引證3 說明書第8 頁第11至16行:「固定件(10)係為一四方形凹口向上之盒狀結構,其中間處凹陷設有一容囊部(11)以供氣囊(60)容置於其中,而固定件 (10) 一端頂緣向蓋體(20)伸出兩片狀之樞接部(12),其樞接部(12)係以一樞軸(13)與啟動件(20)相對伸出之樞接部(21)樞接成一體」之記載內容及其第二圖所示,可知引證3 由固定件(10)及啟動件(20)相樞接後,氣囊(60)可直接置入固定件(10)內,固定件(10)與啟動件(20)即可經由樞接部(12)之樞軸(13)而相互蓋合之技術內容。

因此,本件專利之「盒體」、「上蓋」及「旋轉軸」的技術特徵已為引證3 之「固定件10」、「啟動件20」及「樞軸13 」所揭露。

⑻至於引證1 、2 及3 所未揭露本件專利「該可充氣膨脹體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及「該環狀物之材料包含一耐海水腐蝕材料」之技術特徵部分,因為引證2 已揭露環狀囊體(12)係以耐熱彈性纖維材料製成,且海上運動所使用物品之材料一般係為習知之尼龍、萊卡等具彈性纖維材料,該等材料本身於海水中使用具有較高之耐用度,可重複或較長時間下使用,因而具耐海水腐蝕之功效。

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可充氣膨脹體」及「環狀物」採用可耐海水腐蝕材料僅為引證2 彈性纖維材料之材料選用的簡單改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⑼原告固主張:本件專利與引證技術間有充氣技術不同、填充技術不同、選用材料不同,本件專利均較引證技術進步云云。

惟按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故申請專利範圍係界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之基礎,以判斷進步性時,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內容為比對基準。

查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在充氣技術部份於其申請專利範圍僅記載為「該氣道係用以提供該高壓氣體進入該可充氣膨脹體之路徑」,並未揭露氣體之產生是否為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之技術特徵,且引證3 已揭示氣瓶內具高壓氣體,其第四圖揭示由一種按壓結構之掣動裝置,經由撞針刺入氣瓶之封口後,高壓氣體會經由本體對氣囊進行充氣的物理方法。

另引證2 圖一、二亦揭示利用氧氣產生裝置會經出氣口進入可充氣膨脹體,係屬利用高低壓差之物理原理進行充氣。

故本件專利利用氣道注入高壓氣體之技術特徵,僅為引證2 及3 之簡單組合改變。

再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記載其利用之氣體為「高壓氣體」,而引證3 已揭示高壓氣體之技術內容,且高壓氣體係充填氮氣、二氧化碳、惰性氣體等氣體,其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氣瓶填充之習知技術的運用。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可充氣膨脹體及環狀物採用「耐海水腐蝕材料」,由於引證2 已揭示環狀之囊體係以耐熱彈性纖維材料製成,而彈性纖維材料可包括如尼龍、萊卡等材料,且由習知技術可知該些彈性纖維材料有耐酸鹼之功能,在具鹽分及低鹼性的海水中,已屬海上活動用品習用之材料,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耐海水腐蝕材料」僅為引證2 材料用途選用的簡單改變。

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非足採。

另原告雖主張本件專利使用之「耐海水腐蝕材料」可選用「聚乙烯醇纖維」等語,惟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及專利說明中並無本件專利使用之「耐海水腐蝕材料」可選用「聚乙烯醇纖維」之記載,依上揭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自非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專利權範圍,且在專利說明亦得不到支持,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非有據,亦不足採。

⑽綜上,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可充氣膨脹體」已揭露於引證1 之「氣囊12」、引證2 之「囊體12」及引證3 之「氣囊60」,且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可充氣膨脹體具有彈性及耐熱性之特性,亦已為引證1 之「氣囊12」材質具耐高溫、耐高壓之特性,引證2 之「囊體12」材質耐熱彈性纖維材料所揭露。

又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環狀物」結合「充氣瓶」及「氣道」的技術特徵亦已為引證2 及引證3 簡單組合所揭露。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觸發裝置」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壓掣鈕16」、引證2 「驅動件36」及引證3 「掣動裝置70」所揭露。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容納盒」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第二容置室103 結合上蓋11之容納組體」及引證3 「固定件10結合啟動件20之容納組體」所揭露。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盒體」、「上蓋」及「旋轉軸」的技術特徵已為引證3 之「固定件10」、「啟動件20」及「樞軸13」所揭露。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可充氣膨脹體及環狀物採用「可耐海水腐蝕材料」僅為引證2 彈性纖維材料之材料選用的簡單改變。

是以,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組合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本件專利之發明,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⒉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4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⑴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更包含一全球定位系統(GPS )元件,其設置於該環狀物或該容納盒之外表面上。」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可攜救生裝置」之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與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均為水上救生裝置之改良,引證4 雖非屬水上救生裝置結構之改良,惟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附屬技術特徵係於可攜救生裝置附加一全球定位系統(GPS )元件,而引證4 為水上危難救助設備,亦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 )元件來接收潛水者所在位置,與本件專利利用全球定位系統來獲取水上運動者之位置,具有解決問題之相同的技術手段,對於改良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為達到能獲知並解決水上運動者所在位置之課題,自有將引證4和引證1 、引證2 、引證3 相組合之動機係屬明顯。

因此,在引證4 與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 對本件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性技術手段之情形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

⑵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更包含一全球定位系統(GPS )元件,其設置於該環狀物或該容納盒之外表面上」之附屬技術特徵,惟由引證4 說明書第7 頁第6 至9 行:「全球定位系統(GPS )單元係以一種可以使SPT 單元從GPS 單元讀取位置並傳送該位置資料到至少一接收站之方式連接至SPT 單元。

有關危難之結論係依照感測到之參數值和預先規劃之臨界值的比較結果選擇性地被提供並傳入SPT 單元」之記載內容,可知引證4 具有一全球定位系統(GPS )單元可傳送讀取之位置資料的技術內容,故本件專利之「全球定位系統(GPS )元件」已為引證4之全球定位系統(GPS )單元所揭露,加上引證1 、2 及3 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3 及4 之組合之技術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並不具進步性。

⒊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⑴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可充氣膨脹體之材料更包含一軟性耐熱彈性材料。」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可充氣膨脹體之材料」之技術特徵。

⑵查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揭露「該可充氣膨脹體之材料更包含一軟性耐熱彈性材料」之附屬技術特徵,惟由引證1 說明書第6 頁第4 行:「該氣囊12,係為一種耐高溫、耐高壓之薄膜狀囊體」之記載內容,可知引證1 之氣囊(12)已具有耐高溫、耐高壓之特性,且其結構為薄膜狀,故本件專利可充氣膨脹體使用耐熱彈性材料製成已揭露於引證1 可耐高溫之氣囊,而引證1 之氣囊具有耐高壓,且結構為薄膜狀可折放於容置室之特性,明顯可知氣囊為一軟性材質,故本件專利可充氣膨脹體具軟性之特性亦相當於引證1 薄膜狀氣囊之特性,參以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組合之技術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並不具進步性。

⒋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依附於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3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軟性耐熱彈性材料包含一耐熱軟橡膠。」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軟性耐熱彈性材料」之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固揭露「該軟性耐熱彈性材料包含一耐熱軟橡膠」之附屬技術特徵,然由引證1 說明書第6 頁第4 行:「該氣囊12,係為一種耐高溫、耐高壓之薄膜狀囊體」之記載內容,可知引證1 之氣囊(12)已揭露本件專利之可充氣膨脹體具有耐熱之特性,而本件專利可充氣膨脹體包含耐熱軟橡膠僅是引證1 可耐高溫之氣囊材料的簡易選用,加以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之組合之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亦不具進步性。

⒌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環狀物之材料包含一耐熱材料。」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環狀物之材料」之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揭露「環狀物之材料包含一耐熱材料」之附屬技術特徵,可由引證1 說明書第6頁第4 行:「該氣囊12,係為一種耐高溫、耐高壓之薄膜狀囊體」之內容,得知引證1 氣囊(12)之耐高溫材質已揭露本件專利之環狀物之材料包含耐熱之特性,且其環狀物之耐熱材料僅是引證1 可耐高溫之氣囊材料的簡易選用,且由於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組合之技術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⒍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充氣瓶包含一鋼瓶。」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充氣瓶」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揭露之「該充氣瓶包含一鋼瓶」附屬技術特徵,可由引證3 說明書第8 頁第1 至2 行:「啟動件(20)另端面中央處設有一本體(40),並於本體(40)上設有氣瓶(50)與氣囊(60)」之記載內容,得知引證3 具有一氣瓶(50)之技術內容,因為引證3 之氣瓶相當本件專利之充氣瓶,而本件專利之充氣瓶包含鋼瓶僅是引證3 氣瓶之附加及其材料的簡易選用,參以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之組合之技術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亦不具進步性。

⒎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觸發裝置包含一按壓式觸發裝置。」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觸發裝置」技術特徵。

因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該觸發裝置包含一按壓式觸發裝置」之附屬技術特徵,可由引證1 說明書第6 頁第10至14行:「按壓壓掣鈕16時,則連動其壓掣桿17往殼體10內部作動,…抵壓片131 對應壓迫該玻璃球15,…一旦受到該抵壓片171 、131 之壓迫,即產生破碎」、引證3 說明書第10頁第12至19 行:「固定件(10)與啟動件(20)間之掣動裝置(70)亦產生相對之運動,即使掣動裝置(70)之連桿(71)因固定件(10)不動,…使導動桿(72)於本體(40)內滑移,使導動桿(72)端部之撞針(722) 刺入氣瓶(50)之封口(52)後,其氣瓶(50)開始洩氣…以對氣囊(60)進行充氣之作業」之記載內容,得知引證1 之「壓掣鈕16」及引證3之「導動桿72」皆經由按壓或滑移而致動其他構件而使氣囊充氣,可達到與本件專利之「按壓式觸發裝置」作動後相同之結果。

故本件專利之觸發裝置包含按壓式觸發裝置僅是引證1 「壓掣鈕16」或引證3 之「導動桿72」觸發構件的簡易改變,加上引證1、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及3 之組合之技術已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並不具進步性。

⒏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依附於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觸發裝置包含一推動式觸發裝置。」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觸發裝置」之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雖揭露「觸發裝置包含一推動式觸發裝置」之附屬技術特徵,但由前述可知引證1及引證3 已分別揭露「壓掣鈕16」及「導動桿72」之技術內容,其皆係經由按壓或滑移而致動其他構件而使氣囊充氣,可達到與本件專利之「推動式觸發裝置」作動後相同之結果。

故本件專利之觸發裝置包含推動式觸發裝置僅為引證1「壓掣鈕16」或引證3 之「導動桿72」觸發構件的簡易改變,參以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實為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組合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⒐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觸發裝置包含一拉動式觸發裝置。」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觸發裝置」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雖揭露「該觸發裝置包含一拉動式觸發裝置」之附屬技術特徵,然由前述可知引證1 及引證3 已分別揭露「壓掣鈕16」及「導動桿72」之技術內容,其皆係經由按壓或滑移而致動其他構件而使氣囊充氣,可達到與本件專利之「拉動式觸發裝置」作動後相同之結果,故本件專利之觸發裝置包含拉動式觸發裝置僅係引證1 「壓掣鈕16」或引證3 之「導動桿72」等觸發構件的簡易改變,參以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之組合之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亦不具進步性。

⒑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5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⑴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高壓氣體包含一高壓氮氣。」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高壓氣體」之技術特徵。

因為本件專利與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均為水上救生裝置之改良,而引證5 為水上求生設備,其利用可膨脹之救生組件來確保水上活動之安全,與本件專利利用可充氣膨脹體來達到水上救生之目的相同,兩者具有關連之技術領域,對於改良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為因應利用充氣膨脹體來解決水上救生裝置之技術問題,將引證5 和引證1 、引證2 、引證3 相組合之動機係屬明顯。

因此,在引證5 與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對本件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性技術手段之情形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

⑵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固揭露「該高壓氣體包含一高壓氮氣」之附屬技術特徵,但由引證5 說明書第4 頁第20至21行:「一填充件4 ,可為一容置有高壓氣體(如氮氣)之高壓充氣瓶」之記載內容,可知引證5 已揭露可容置有高壓氣體(如氮氣)之高壓充氣瓶的技術內容,故本件專利「高壓氣體包含一高壓氮氣」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5 所揭露,參以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3 及5 之組合之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⒒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5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高壓氣體包含一高壓二氧化碳。」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高壓氣體」之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雖揭示「該高壓氣體包含一高壓二氧化碳」之附屬技術特徵,惟由前述引證5 說明書內容可知其揭露高壓充氣瓶可容置高壓氣體(如氮氣)之技術內容。

本件專利於充氣瓶充填高壓氣體主要係為使可充氣膨脹體充氣後產生膨脹之目的,而引證5 利用容置高壓氮氣之充氣瓶,與本件專利之充氣瓶充填高壓二氧化碳均可達成對可充氣膨脹體充氣後產生膨脹之相同結果,故本件專利之高壓氣體包含高壓二氧化碳僅為引證5 「高壓氮氣」之氣體成分的簡易改變,且未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加上引證1 、2 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3 及5 之組合之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亦不具進步性。

⒓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5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依附於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高壓氣體包含一高壓惰性氣體。」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高壓氣體」之技術特徵。

雖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揭露「該高壓氣體包含一高壓惰性氣體」之附屬技術特徵,然由前述引證5 說明書內容已知其揭露高壓充氣瓶可容置高壓氣體(如氮氣)之技術內容,本件專利於充氣瓶充填高壓氣體主要係為使可充氣膨脹體充氣後產生膨脹之目的,而引證5 利用容置高壓氮氣之充氣瓶,與本件專利之充氣瓶充填高壓惰性氣體均可達成對可充氣膨脹體充氣後產生膨脹之相同結果,故本件專利之高壓氣體包含高壓惰性氣體僅為引證5 「高壓氮氣」之氣體成分的簡易改變,且未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又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3及5 之組合之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

⒔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於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容納盒更包含一卡勾件,其形成穿過該盒體之側壁,以及一勾件,其形成於該上蓋之尾端。」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容納盒」之技術特徵。

惟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該容納盒更包含一卡勾件,其形成穿過該盒體之側壁,以及一勾件,其形成於該上蓋之尾端」之附屬技術特徵,可由引證3 說明書第8 頁第16至19行:「而固定件(10)另端中央處另設有凸狀之卡制部(14),啟動件(20)則相對伸出彈性片狀之彈卡部(22)以使固定件(10)與啟動件(20)可相互彈性卡制者。」

之記載內容,而得知引證3 之固定件(10)結合啟動件(20)所形成之容納組體於固定件(10)設有凸狀之卡制部(14)可與啟動件(20)之彈性片狀彈卡部(22)相互卡制之技術內容,亦即本件專利之「卡勾件」及「勾件」即相當引證3 之「卡制部14」及「彈卡部22」,雖本件專利之卡勾件及勾件與引證3 之卡制部(14)及彈卡部(22) 於位置設置上有差異,惟該差異僅係引證3 卡制部(14)及彈卡部(22)設置位置的簡易改變,且未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參以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之組合之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⒕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依附於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容納盒更包含一圓孔,其形成於該盒體之下表面上。」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容納盒」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揭示「該容納盒更包含一圓孔,其形成於該盒體之下表面上」之附屬技術特徵,可由本件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3至15行:「盒體1051之下表面包含一圓孔(未圖示),其與氣道103 之形狀及尺寸相配合,用以將容納盒105 固定於氣道103 之上端」之記載,探知其圓孔僅為用於將容納盒固定於氣道上。

再由引證3 說明書第8 頁第8 至10行:「於固定件(10)底部處另設有一繫帶(80) 以固定於人體(90)上使用」之內容,可知引證3 之固定件(10)能和繫帶(80)相互固定而配掛於人體。

承上,引證3 固定件(10)與繫帶(80)間之固定方式雖未揭露具有圓孔之結構來相互固定,惟本件專利容納盒具有圓孔之技術特徵僅是在於固定容納盒用,且在引證3 已揭露固定件底部具有與繫帶相互固定之技術下,本件專利設有圓孔之技術特徵僅是引證3 固定件與繫帶固定結構的簡易改變,即能達到本件專利設有圓孔所產生之相同結果,且未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參以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之組合之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亦不具進步性。

⒖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如請求項1 所述之可攜救生裝置,其中該容納盒更包含一彈簧,其形成於該旋轉軸上。」

,係進一步界定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容納盒」之技術特徵。

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該容納盒更包含一彈簧,其形成於該旋轉軸上」之附屬技術特徵,可由本件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6至18行:「旋轉軸1053係設置於盒體1051之側壁1056上,且可附加彈簧(未圖示)於其上,用以提供將上蓋1052彈開之彈力」之記載,探知本件專利設置彈簧之作用係藉由彈簧彈力可將上蓋彈開。

再由前述引證3 說明書第8 頁第16至19行記載之內容,可知引證3 之啟動件(20)設有彈性片狀之彈卡部(22)使固定件與彈性件相互彈性扣合之技術內容。

承上,引證3 固定件與啟動件間之卡合方式雖未揭露具有彈簧之結構來相互固定,惟本件專利設有彈簧之卡固方式僅是在於打開容納盒時可由彈簧彈力將上蓋彈開,且引證3 已揭露可由彈性片狀之彈卡部使固定件與啟動件相互彈性扣合之技術,引證3 之固定件與啟動件打開時自能因彈卡部之彈力經由樞接部之樞轉而彈開,是以本件專利設有彈簧之技術特徵僅係引證3 啟動件(20)之彈性片狀彈卡部結構的簡易改變,即能達到本件專利設有彈簧所產生之相同結果,且未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加上引證1 、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可由製造水上救生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l 、2 及3 組合之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因此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3 至9 項、第13至15項不具進步性,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4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引證1 、引證2 、引證3、引證5 之組合可證明本件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至12項不具進步性。

從而,被告就本件專利申請案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及證據組合,經本院審酌後認已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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