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3,行專訴,88,2015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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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原 告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葉哲維
參 加 人 謝麗卿

參 加 人 素手浣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健智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周于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素手浣花有限公司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許素手浣花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素手浣花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認素手浣花有限公司侵害原告所取得之我國專利證書第D119009 號梅花冰新式樣專利(簡稱系爭專利),對素手浣花有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經本院於104 年1 月8 日以103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以系爭專利不具創作性為由而具撤銷之原因判決原告敗訴確定。

因系爭專利是否欠缺有效性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主要爭點,是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對素手浣花有限公司將受有損害:1.素手浣花有限公司目前實際本可合法販售具梅花形外觀之冰棒之行為,將轉為侵害原告專利權之侵權行為,而恐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2.對於上開本院103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原告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提起再審,素手浣花有限公司恐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爰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等語。

三、查素手浣花有限公司之聲請意旨,並提出本院103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 號民事判決為證,本院因認素手浣花有限公司之主張如果屬實,確將影響素手浣花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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