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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原 告 陸寶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利家毛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利家毛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31日以「改良之齒間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2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275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利家毛刷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已違反前揭專利法之規定,於103 年4 月28日以(103)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3205723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9 月3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利家毛刷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利家毛刷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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