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商訴,109,20160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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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印尼商‧補里努莎伊卡補莎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阿路多(董事)
科尼恩旺(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第109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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