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商訴,3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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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
原 告 美商可雅瑞靈感公司
代 表 人 杜恩 R. 立威士(執行長)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參 加 人 宗樺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宗(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宗樺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9年3 月20日以「DADA SUPREME & Design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即帽,上衣,褲,裙,內衣,襪,鞋」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951296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0年7 月16日起至110 年7 月15日止。

嗣參加人於100 年11月15日主張系爭商標於註冊後有當時即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2日施行之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形,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其註冊。

智慧財產局審查期間,適現行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本件原申請廢止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案經智慧財產局審查,以103 年5 月28日中台廢字第1000389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

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1 月23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001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

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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