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商訴,41,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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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
原 告 英商‧DKH零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安 蘇樂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勤美服飾行即黃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廢止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勤美服飾行即黃克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勤美服飾行即黃克勤前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以「SUPERFLY」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襯衫;

背心;

T恤;

內褲;

外套;

褲子;

女裝;

成衣;

男裝;

牛仔服裝;

衣服;

靴鞋;

女鞋;

男鞋;

拖鞋;

圍巾;

頭巾;

帽子;

襪子;

皮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589080 號商標。

嗣參加人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 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3 年10月14 日 中台異字第102078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2月24 日 以經訴字第104063011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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