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商訴,41,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
原 告 英商‧DKH零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安 蘇樂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勤美服飾行即黃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商標評定廢止新型專利舉發」之記載,應更正為「商標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法第239條準用上開條文之規定裁定更正之。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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