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商訴,52,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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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52號
原 告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崇諭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義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 年3 月9 日經訴字第104063013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12月23日以「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FRANCE BED CO., LTD. TEH TAI」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企劃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

代理進出口服務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

貨物公證;

打字及文件之複印影印複製;

辦理會計業務;

工商管理協助;

櫥窗設計及擺設之設計;

職業介紹;

拍賣、古董拍賣、網路拍賣;

市場調查、民意調查、電視收視率調查、企業調查;

公關;

廣告宣傳器材及場所租賃、電視牆之出租、廣告牆之出租、電子廣告看版出租、網路廣告看板出租;

辦公機器和設備租賃;

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及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

百貨公司;

超級市場;

便利商店;

超級商店;

購物中心;

郵購;

電視購物;

網路購物(電子購物);

農產品零售;

食品及飲料零售;

布疋及衣服及服飾配件零售;

靴鞋零售;

家具及室內裝設品零售、廚具零售、床零售、彈簧床零售、床墊零售、寢具零售、棉被零售、墊被零售、床單零售、床罩零售、被單零售、被套零售、枕頭零售、靠墊零售、毛毯零售;

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零售、彈簧零售;

化學製品零售;

藥物零售;

文教用品零售;

鐘錶零售;

眼鏡零售;

建材零售;

電氣及電子器具零售;

汽車及其零件配備零售;

首飾及貴金屬零售;

攝影器材零售;

畜產品零售;

水產品零售;

化妝品零售;

康樂用品零售;

機械器具零售;

機車及其零件配備零售;

自行車及其零組件配備零售;

燃料零售;

喪葬用品零售;

宗教用品零售;

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

安排報紙訂閱;

販賣機之租賃」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並聲明商標圖樣中之「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FRANCE BED CO.,LTD.」不在專用之列。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435420號商標。

嗣原告以該商標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

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

本件原異議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分別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規定之適用,以103 年8 月26日中台異字第100000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3 月9 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136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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