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商訴,65,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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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65號
原 告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義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崇諭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TEH TAI 及圖TEH TAI MATTRESS CO., LTD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家具;

床架;

床頭板;

床頭櫃;

嬰兒床;

彈簧床墊;

枕頭;

坐墊;

靠墊;

抱枕」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47554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1 年11月16 日 起至111 年11月15日止。

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未違反前揭規定,以103 年10月28日中台異字第102014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4 月15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345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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