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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3異議人
4即原告吳東法
5上列異議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聲
6請更正筆錄,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書記官所
7為的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8主文
9一、異議駁回。
10二、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11理由
12一、應適用的規定:
13(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規14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15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16(二)行政訴訟法第129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17論進行之要領,並將左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18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及訴之撤回。
二、證據之聲明19或撤回,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當事人20所為其他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告知而不為聲明或陳述21之情形。
四、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22。
五、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六、23審判長命令記載之事項。
七、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24八、裁判之宣示。
25(三)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點第1項前段規26定,言詞辯論筆錄,當庭製作之,筆錄內無須將辯論之27內容或其結果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
必要
11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然2不語或喜怒哀樂等,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
3應記明。
4二、本件異議意旨:
5書記官民國107年8月15日的處分書並不正確,相關6法律並未規定筆錄可以與開庭內容不同,本院筆錄為不
7實紀錄,不是增加沒有文字,就是串改(應為「竄改」
8之誤)原來內容,並不是開庭內容,聲請更正紀錄內容
9全部刪除,聽取錄音檔案一個字一個字更正。
10三、本件異議不符前述規定:
11(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12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所提出的異議,係由書記13官所屬法院裁定。
因此,異議人對於本院107年8月1145日書記官所為的處分書(本院卷2D電子卷第280頁15),提出異議,應由本院裁定,異議人請求「一、原來16函廢棄。
二、請准裁定由最高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17」(本院卷2D電子卷第319頁),應屬誤解。
18(二)異議人主張筆錄必須和開庭每個字相同,但筆錄只須記19載辯論的重點,無須詳記辯論的內容或其結果。
本院12004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兩造訴之聲明、就申21請案第101100135號專利改請案應否准許所為的重要陳22述,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諭知異議人提出相關專23利申請本及修正本,會同兩造協議整理爭點,並於確認24兩造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後,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本院卷251第274至277頁);
同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則26記載原告更正後訴之聲明與被告答辯聲明、及兩造就本27件訴訟關係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經兩造就全部卷證辯
21論並確認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後,審判長諭知辯論終結並2定期宣判(本院卷1第329至332頁)。
是以此2份筆3錄並無錯誤及遺漏,異議人所指本院筆錄未逐字記載之
4處,並不影響判決理由的形成及結果判斷,故異議人聲
5請就錄音檔案一個字一個字聽取並紀錄,並無必要。
6(三)異議人並未提出關於本院筆錄有何竄改或其他違法情事7的客觀事證,亦未具體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
8有必要核對法庭錄音並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因此,本
9件書記官107年8月15日所為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
10四、結論:
11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12訟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13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6法官杜惠錦
17法官蕭文學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20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21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22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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