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專訴,10,2018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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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3聲請人
4即原告吳東法
5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

6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補
7充判決及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8主文
9一、聲請均駁回。
10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11理由
12壹、關於聲請補充判決部分
13一、應適用的規定:
14(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15、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16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17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18(二)聲請補充判決,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19時,始有補充判決之問題。
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20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21顯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22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23號、第139號裁23定意旨)。
24二、本件聲請意旨:
25被告(即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函沒有依據專利26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也沒有提出聲請人何時提出27改請申請書,被告訴願、行政訴訟的答辯內容及訴願決
11定書超出來函內容部分為無效文字;
進行訴訟時並沒有2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3規定之程序,判決書並沒有記載被告原始內容;
本院104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漏未就「5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日以『渦輪壓縮冷熱風扇』向6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0207793號審查(7獨立新型專利申請書)。」
「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38日以『組合葉片渦輪風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
9主張第100207793號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110013510號審查(獨立發明專利申請書)。」
「發文日期:10211年3月14日發文字號:00000000000並沒有依據發明12專利審查基準進行審查。」
「發文日期:102年4月913日發文字號:00000000000本案應不予專利。
並沒有依14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進行審查。」
等部分判決,故聲請15補充前述部分或訴訟費用判決。
16三、本件補充判決的聲請不符合規定:
17本院判決記載原告的聲明,與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18詞辯論程序所為的聲明(見本院卷1第274、329至33019頁)相符,並記載聲請人自100年5月2日申請新型專20利申請,於101年1月3日改請申請發明專利,於審查21期間,聲請人數次修正,經本院斟酌兩造全辯論意旨及22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審酌判斷,並於主文諭知23「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見本院卷241第336頁),本院判決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並無脫25漏裁判的情形。
而聲請人所指本院判決漏未審酌的情形26,實為其不服判決的理由,並非裁判脫漏的情形,故聲27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依前述規定,為無理由。

21貳、關於聲請更正部分
2一、應適用的規定:
3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4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法
5院固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但所謂「顯然錯誤
6」,係指判決所表示係與法院本來意思不符者,是以法
7院裁定更正,必須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8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始得為之(參司法院309年院字第2233號解釋、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1095號、101年度裁聲字第84號裁定意旨)。
11二、本件聲請意旨:
12本院判決有誤寫,與被告原始答辯不同,應刪除全部內13容,亦未記載原告主張的全部內容,故聲請更正判決。
14三、本件更正判決的聲請不符合規定:
15本院判決記載兩造主張的要旨,與兩造於本院準備程序16及言詞辯論程序所為的陳述(見本院卷1第274至27717、329至332頁)相符,本院斟酌兩造全辯論意旨及調18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審酌判斷,並判決駁回原告19之訴,是以本院判決的表示內容與本院本來意思相符,20且判決正本與原本相符。
而聲請人聲請更正的事項,實21為其不服相對人核駁其專利申請處分及本院判決所認定22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等理由,並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類23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故聲請人聲24請更正判決,依前述規定,為無理由。
25叁、結論:
26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及更正判決,均無理由,裁定如主27文。

31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4法官杜惠錦
5法官蕭文學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8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9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10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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