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專訴,110,201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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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徐炳亮
上列抗告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4063170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2日以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110 號裁定駁回,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4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及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 元、1,000 元,合計5,000 元,未據繳納。
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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