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專訴,42,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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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原 告 蔡佳真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玉鈞
參 加 人 芬原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裕原
參 加 人 陳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芬原國際有限公司、陳慶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9年7 月16日以「胸罩背帶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8 項,經被告編為第99213562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403220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於102 年8 月14日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刪除原請求項1 、6 、7 ,且將請求項8 依附請求項1 、6 、7 之文字刪除,並據被告准予更正。

其後參加人芬原國際有限公司及陳慶忠君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8 月29日(103) 智專三㈠02008 字第1032120401 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 至5 、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前述關於「請求項2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機機決定駁回,被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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