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專訴,51,2016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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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章志銘
訴訟代理人 李伯昌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宏亮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劉宗佑
參 加 人 陳秉群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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