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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廖慶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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