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專訴,7,20150819,3

快速前往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8日以「風扇
  4. 貳、原告主張:
  5. 一、系爭專利修正後之請求項總計30項,其中第1項、第7項、
  6.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7對應於證據1當然具新穎性:
  7. 三、證據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8. 四、證據1及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9. 五、證據1及3或證據1、3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0. 六、證據1及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11. 七、依據專利法第56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
  12. 八、縱如訴願決定所稱證據1以槽溝14灌注接著劑供金屬環與磁
  13. 九、對被告答辯之主張:
  14.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證據1(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15.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凹陷」一詞之解釋,應以申請專
  16.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證據1(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17.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18.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19.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21與證據1(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20. 七、證據1已揭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
  21. 八、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22. 肆、參加人陳述:
  23. 一、組合證據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 二、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5. 三、組合證據1、2、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6. 四、組合證據1、3、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7. 五、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28. 六、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29. 七、組合證據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30. 八、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31. 九、組合證據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32. 十、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33. 伍、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184-186頁):
  34. 陸、得心證之理由:
  35.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36.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37.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38. 四、技術爭點分析:
  39. 五、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請為「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
  40. 六、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7至10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至30不
  41. 七、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42.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43.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正仲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張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7日經訴字第1030611149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28日以「風扇及其殼體和葉輪」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13692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0項),發給發明第I30117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則於101 年9 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案經被告審認,系爭專利101 年9 月12日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以103 年5 月29日(103 )智專三㈢05134 字第103207394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11月17日經訴字第103061114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修正後之請求項總計30項,其中第1項、第7項、第11項及第21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

參加人提出之舉發證據如下:㈠證據1 :91年6 月11日公告之第88118354號「馬達轉子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案。

㈡證據2 :94年4 月11日公告之第93209033號「散熱裝置」新型專利案。

㈢證據3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之先前技術。

㈣證據4 :90年9 月11日公告之第88220451號「無刷風扇構造」新型專利案。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7對應於證據1當然具新穎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請為「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其中,於解釋系爭專利所請之內容時,非可僅單獨視「凹陷」文字上之意涵,須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整體」內容觀之。

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7-12行「依因本發明之風扇殼體、葉輪,以及風扇,係與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設有複數個凹陷,使得兩相鄰凹陷間皆形成一肋條,如此一來,確實能改善習知風扇殼體之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壁厚不均,導致射出成型所產生缺陷或變形之缺點,也同時避免習用風扇殼體結構強度不佳之疑慮」,可知系爭專利係藉由於「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以達到增加結構強度。

因此,在解讀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請之內容時,非可僅單獨解讀「凹陷」於文字上的意涵,且「複數個凹陷」並非僅有數量上的意義,其可產生「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

又,依據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段)所記載「…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如此之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更可明顯得知,在解讀系爭專利請求項時,應是參酌「複數個凹陷」可增加結構強度之整體意涵。

㈡被告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之比對,僅作到元件之間的簡單比對,並未參酌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請之內容的整體意涵。

其中,被告所作出「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相當於證據1 之環槽溝14),…其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且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之認定,可明顯得知其心證為「證據1 之環槽溝14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凹陷於文字上之意涵」,而未對於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可增加結構強度)之整體進行比對。

㈢依據專利審查基準所規定之新穎性之判斷基準,雖有「(2)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即不具新穎性之事項(即為被告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對應於證據1 不具新穎性之心證理由),然,專利審查基準於同段更載明「惟若先前技術揭露之技術特徵包含數個意義,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限定其中一個意義,則不得認定該發明中之技術特徵由該先前技術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 頁倒數第2 段)所記載之「雖然目前有業者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之連接處導一圓角13,或是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希望藉此使得底部11的壁厚D1、側壁部12的壁厚D2以及底部11與側壁部12連接處的壁厚D3一致,…」可知,系爭案為了改善先前技術所述僅設置單一溝槽有造成結構強度減弱之缺點,而設置了「複數個凹陷」,該「複數個凹陷」並非僅有數量上的意義,同時可達成維持結構強度之功效。

證據1 利用設置該阻塊,將溝槽14分成了數個部份,但其所述者為凸起形成,是一種增加材料之工藝,實際上將會使壁厚增加,與系爭專利為了減低壁厚,而設複數個溝槽之目的相互矛盾,被告並未參酌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請之內容的整體意涵,而做出錯誤認定,證據1 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於第8 頁第3 段以下指出:「由於底部41與側壁部42,以及軸孔413 與孔壁部414 之間皆具有凹陷411 、415 之設計,使得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之壁厚D3'、底部41的壁厚D1' ,以及側壁部42的壁厚D2' 一致」,故該凹陷目的既在達成底部與側壁厚度一致之效果,系爭專利之「凹陷」斟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內容,仍應解釋為「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定凹陷態樣。

依據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及第56條第3項規定「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當然可為申請專利範圍以簡潔的方式(名詞)記載,而略過其他複雜結構的描述。

況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以於先前技術段落中,排除「凹陷」的「單一溝槽」(如證據1 所揭露)的態樣。

㈤綜上,基於專利審查基準對於新穎性認定的規定,系爭專利之「凹陷」非可對應於證據1 之「環溝槽」,且證據1 亦未揭露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複數個凹陷」的結構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對應於證據1 當然具新穎性。

三、證據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㈠如前述,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此,「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保證連接處強度」之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

然而,由證據1 第7 圖所揭示之「環槽溝14」係於頂平面13並間隔殼壁11一段距離的位置,形成一凸起的結構,而該間隔距離即為「環槽溝14」(證據1 第7 圖),故該凸起以形成「環槽溝」之結構並明顯無法與系爭專利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相類比。

況且,「凸起以形成環槽溝」係為系爭專利之「向下彎折以形成凹陷」的「反向教示」,故非可藉由證據1 之「環槽溝14」的教示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

㈡系爭專利之「凹陷」結構係為「改善兩面之連接處壁厚與兩面壁厚不均之狀態,以避免結構射出變形,並同時可以維持整體結構的強度」,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2 段更直接敘明「…凹陷411 、415 之設計,使得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之壁厚D3' 、底部41的壁厚D1' ,以及側壁部42的壁厚D2 '一致,…,即可避免射出成型時所產生之缺陷與變形,而且該凹陷411 、415 間所形成之肋條412 、416 更可增加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以及底部41與孔壁部414 連接處之結構強度,相較習用結構而言,確實改善由於射出成型所產生之缺點與疑慮」。

然而,證據1 藉由間隔殼壁11形成凸起的結構,進而形成「環槽溝14」的結構設計,其凸起的結構導致其頂平面13壁厚不均,且為反向教示,故證據1之「環槽溝14」係無法與系爭專利所請之「凹陷」類比,故亦無法達到系爭案之「改善兩面之連接處壁厚與兩面壁厚不均之狀態」的功效。

需特別說明的是,系爭專利實施例敘明「凹陷亦可為一貫穿底部的穿孔」,其仍可達到驅使「壁厚均勻」的效果,係由於穿孔貫穿的部分並無壁厚,藉由系爭專利揭露之內容,形成向下彎折的穿孔,貫穿之外的部分當然可達到驅使「壁厚均勻」的效果,其仍與證據1 「環溝槽」有所差異。

㈢系爭專利所請者為「複數個凹陷」,故可使得兩相鄰凹陷間皆形成一肋條,如此一來,可同時避免習用風扇殼體結構強度不佳之疑慮。

而證據1 所揭露者為「一」環溝槽,且即便將證據1 之「環溝槽14以數個阻塊16區隔」,亦無法完成「複數個可使壁厚均勻之凹陷」的結構,當然與系爭專利所請之內容不相同。

續以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成之功效而論,證據1 係為使「旋轉殼、金屬環及磁鐵環的連結關係更加牢固」,故於「馬達轉子之殼壁11與頂平面13連接處的環槽溝14填充接著劑」,進而達到「前述各元件間有更牢固之結合」的效果。

證據1 於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產生之功效系爭專利完全不相同的情形下,其所使用之技術手段當然不相同,即便證據1 揭露「環槽溝14」的結構,但其僅為填充接著劑之用途,故其不可能具有系爭專利自殼體底部向下彎折以形成壁厚均勻的「凹陷」結構。

且在證據1 之向上凸起且壁厚不均之「環槽溝14 」 的反向教示之下,非可輕易思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凹陷」。

㈣承上,證據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7項「而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之技術特徵,且也未揭示如何在側壁部與底部之連接處,設置多個凹陷來避免厚度不均之問題並保證連接處強度,也無提供證據說明該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可思及,而僅為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因此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凹陷」結構之技術特徵,對應於證據1 所揭露之「環溝槽」實具有進步性。

四、證據1及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㈠證據3 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載之內容,而其已載明「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然而,如此之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而習知技術係試圖形成壁厚均勻的溝槽,反而造成強度減弱的問題,而系爭專利正是為解決此問題,而設計出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結構。

如前述,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整體內容,便可清楚的瞭解一般的「單一溝槽」非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且系爭案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以排除「單一溝槽」之態樣,故證據3 未完全揭示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之「複數個第一個凹陷」。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此,「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

因此,不論是證據3 所揭露的溝槽、或如證據1 的環溝槽。

然而,證據1 及證據3 所揭露的結構,皆非為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形成壁厚均勻」且同時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之內容。

因此,不論證據1 及證據3 如何組合,其皆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之整體的內容,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所請之「複數個凹陷」,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實具有進步性。

五、證據1及3或證據1、3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 不具進步性:㈠證據3 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載之內容,而其已載明「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然而,如此之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而習知技術係試圖形成壁厚均勻的溝槽,反而造成強度減弱的問題,而系爭專利正是為解決此問題,而設計出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結構。

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整體內容,便可清楚的瞭解一般的「單一溝槽」非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且系爭案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以排除「單一溝槽」之態樣,故證據3 未完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複數個第一個凹陷」。

㈡證據4 為一種無刷風扇構造,參加人引用「一承載平台32,藉由數個自由矩形框體31延伸而出的橋臂320 支撐於風扇框架30的中心位置」,並以「橋臂320 」對應於本案之「支撐件64」。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此,「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

因此,不論是證據3 所揭露的溝槽、或如證據1 的環溝槽,皆非為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形成壁厚均勻」且同時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之內容。

因此,不論證據1 及證據3 如何組合,其皆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之整體的內容,故無論是組合證據1及證據3或組合證據1、3及4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1及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請之「複數個第三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此,「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

因此,不論是證據3 所揭露的溝槽、或如證據1 的環溝槽,皆非為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形成壁厚均勻」且同時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之內容。

因此,不論證據1 及證據3 如何組合,其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之整體的內容。

㈡因此,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並非如訴願決定所稱可當然思及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為可輕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請之「複數個第三凹陷」,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實具有進步性。

七、依據專利法第56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故在解讀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的範圍時,仍得參考說明書及圖式,將「自殼體底部向下彎折以形成壁厚均勻之凹陷」作一整體之考量,而非僅依文字上的解釋進行考量。

系爭專利已將證據3 所揭示之「單一溝槽」列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已明顯與系爭專利之「凹陷」作一區別。

被告竟將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所承認並排除之「單一溝槽」的態樣,直接認為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請之「凹陷」於字面上之意涵,而未對於系爭專利所請內容的整體作詳細之比對。

況且,若依照被告所為之認定,則系爭專利說明書實無記載先前技術段落內容之必要。

具體而言,依據審查基準對於說明書「先前技術」記載之規定(專利審查基準第2-1-6 頁最後1 段),其目的在於「以利於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關係,並據以進行檢索、審查」。

換言之,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所載之「溝槽」係為利於瞭解其與系爭專利所請之「凹陷」之間的(差異)關係,於邏輯論述上,系爭專利所請之「凹陷」當然可排除先前技術(證據3 )之「溝槽」態樣。

八、縱如訴願決定所稱證據1 以槽溝14灌注接著劑供金屬環與磁鐵環結合可解決增加結構強度之問題,然證據1 仍未解決系爭專利「以複數個凹陷結構」所預解決之壁厚問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11、21所請之「凹陷結構」並未為證據1 、3 、4 所揭露,證據1 、3 、4 之單一或任意組合仍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九、對被告答辯之主張:㈠依先前技術可知,目前而言,大多是以射出成型之方式製作風扇殼體1 ,如圖2 所示,由於底部11的壁厚D1、側壁部12的壁厚D2以及底部11與側壁部12連接處的壁厚D3具有落差,使得射出成型之過程中,因厚度分佈不均,容易於此處產生結合線、氣泡等缺陷,甚至導致整體結構變形。

蓋在塑料的固化過程中,因內外層之溫度不同,其收縮量也不同,將一塊塑膠以切割成多層的形式來說明,在塑膠表面溫度較低,中心溫度較高的狀態下,當塑膠從高溫降至低溫時,高溫區的收縮量較大,而低溫區的收縮量較小,就會形成圖17右圖中的排列方式。

當然,塑膠內部不可能是分離的,因此當真實塑膠收縮時,中心承受的收縮應力較大,外側承受的收縮應力較小,因此在固化時,成品會向T2側彎曲,換句話說,成品會往高溫的方向變形。

而折彎物品的內側本來就容易因為熱量不容易帶出而造成變形,單單僅利用模具冷卻加以調整並不是最佳的方式,如可配合利用結構形狀上的改變增加內側熱傳面積,可改善產品變形的缺點(參原證三「從不等模溫談塑膠射出成型件之翹屈變形」)㈡雖然目前有業者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之連接處導一圓角13,或是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希望藉此使得底部11的壁厚D1、側壁部12的壁厚D2以及底部11與側壁部12連接處的壁厚D3一致,以防止射出成型時之變形,因在壁厚趨近一致時,塑料收縮量也可趨近一致,較不易因收縮應力不同而導致變形。

然而,如此之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

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請為「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系爭專利所提之凹陷必須達到使底部41側壁42與連接處的壁厚D3趨近一致,故解釋上僅限於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定凹陷態樣,且因各該凹陷部可形成一肋條,故同時具有加強風扇結構之優點,而參酌證據1 乃利用設置該阻塊,將溝槽14分成了數個部份,但其所述者為凸起形成,是一種增加材料之工藝,實際上將會使壁厚增加,且其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仍為直角,則其仍存有先前技術中所稱因壁厚不一致,而有射出成型時容易導致變形,向殼體內側彎折之缺點,與系爭專利顯然不同。

是證據1 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

㈢由證據1 說明書第7 頁第4 行以下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成之功效而論,證據1 係為使「旋轉殼、金屬環及磁鐵環的連結關係更加牢固」,故於「馬達轉子之殼壁11與頂平面13連接處的環槽溝14填充接著劑」,進而達到「前述各元件間有更牢固之結合」的效果,故該阻塊16之目的係為支撐金屬環、磁鐵環不落入槽溝。

故原處分所稱環槽溝可使旋轉殼、金屬環及磁鐵環的連結關係更加牢固部份,乃利用環槽溝填充接著劑,以增加不同元件彼此間之結合強度,與系爭專利之肋條係強化風扇本身結構強度之作用不同。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9 行至第14行所稱凹陷可具有不同形狀、長度、深度及高度之變化,其共同特徵仍為使得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之壁厚D3' 、底部41的壁厚D1' ,以及側壁部42的壁厚D2' 一致」,故該凹陷目的既在達成底部與側壁厚度一致之效果,系爭專利之「凹陷」斟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內容,仍應解釋為「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定凹陷態樣,僅其凹陷之形狀、長度、深度及高度等變化,可視使用者之實際需求而予以改變,且無論如何改變,仍保有藉由凹陷形成肋條之特徵,可達成避免射出成型所產生之缺陷或變形,同時增加結構強度之功效。

㈤綜上,證據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而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之技術特徵,且未揭示如何在側壁部與底部之連接處,設置多個凹陷來避免厚度不均之問題並保證連接處強度,也無提供證據說明該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僅為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因此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凹陷」結構之技術特徵,對應於證據1 所揭露之「環槽溝」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叁、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相當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

一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與該輪轂底部(相當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相當於證據1 之環槽溝14);

以及複數個葉片(相當於證據1 之葉片15),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之殼壁11)周緣。

據上比較,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整體技術特徵,其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且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凹陷」一詞之解釋,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作總括性之的界定,而包含但不應限制在說明書、圖式持定具體的實施方式。

系爭專利第五圖雖顯示「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的特定凹陷態樣,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9 行至第14行亦揭示「於本實施例中,各凹陷411 、415 係為一概呈矩型之凹槽,當然,凹陷也可以具有不同長度、寬度,或是設計成其他形狀,此外,凹陷亦可依據實際情況,以不同深度設計,甚至,凹陷亦可為一貫穿底部之穿孔,如此一來,凹陷與肋條即可有不同形狀、長度、深度以及高度之變化。」

等實施態樣,且系爭專利請求項6 、9 、16、19、23、30限定該凹陷可為「凹槽」或「穿孔」之技術特徵。

因此「凹陷」一詞非僅為系爭專利第五圖之特定凹陷態樣,亦包含眾多實施態樣,自不宜單以系爭專利第五圖單一實施態樣為限,而將系爭專利之「凹陷」解釋為「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的凹陷」,並排除其它可能的形狀,而限縮申請專利範圍。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相當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

一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與該輪轂底部(相當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相當於證據1 之環槽溝14);

以及複數個葉片(相當於證據1 之葉片15),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之殼壁11)周緣。

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如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可輕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

據上比較,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整體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凹陷」之解釋已詳如前述答辯理由所載。

證據1 說明書第4 頁第11至13行述及「且增加金屬環之強度不致輕易變形,金屬環11之斷面需形成倒L 形狀之具有頂唇邊」;

又該說明書第7 頁第5 至8 行載明「槽溝14 係可供金屬環2 與磁鐵環間之接著劑積聚(如第七圖所示),因此,旋轉殼1 、金屬環2 及磁鐵環3 三者間亦會有更牢固之結合效果」,故證據1 已實質隱含L 形狀與阻塊16於強度上的功能及作用,而能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效果。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一種風扇殼體(相當於證據2 之導熱板12),其包括:一底部(相當於證據2 之容置空間121 );

以及一側壁部(相當於證據2 導熱板之側壁,元件符號未標示),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單一凹陷(證據2 之環形凹槽122 )。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3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一種風扇殼體(相當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其包括:一底部(相當於證據3 之底部11);

以及一側壁部(相當於證據3 之側壁部12),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槽(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9 行以下)。

另證據1 揭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可輕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

因此,將證據2 之「凹槽122 」或證據3 之溝槽形成如證據1 所揭示之複數個凹陷區間,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 、2 ,或證據1 、3 經由組合、改變等方式,即可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2 ,或組合證據1 、3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一種風扇,其包括:一殼體,具有一底部(相當於證據2 之容置空間121 )與一側壁部(相當於證據2 導熱板之側壁,元件符號未標示),該側壁部(相當於證據2 導熱板之側壁,元件符號未標示)係沿設於該底部(相當於證據2 之容置空間121 )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凹陷(證據2 之環形凹槽122 );

以及一葉輪(相當於證據2 之風扇30a 、風扇60),係設於該殼體中。

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3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一種風扇,其包括:一殼體(相當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具有一底部(相當於證據3 之底部11)與一側壁部(相當於證據3 之側壁部12),該側壁部(相當於證據3 之側壁部12)係沿設於該底部(相當於證據3 之底部11)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槽(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9 行以下)。

證據2 已揭示殼體、底部、側壁部、葉輪等主要元件技術特徵,證據3亦揭示殼體、底部、側壁部等主要元件技術特徵。

證據1 進一步揭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可輕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

因此,將證據2 之「凹槽122 」或證據3 之溝槽形成如證據1 所揭示之複數個凹陷區間,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 、2 、3 經由相互組合、改變等方式,即可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1 、2 、3 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1 、3 或證據1 、2 、3 之組合既足資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則組合證據1 、3 、4 或組合證據1 、2 、3 、4 當然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21與證據1(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一種風扇,其包括:一葉輪,包括一輪轂底部(相當於證據1之頂平面13)、一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之殼壁11 )與複數個葉片(相當於證據1之複數個葉片15);

其中該葉輪之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相當於證據1之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

系爭專利請求項之「一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係屬常見之容置空間,如證據3之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

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可輕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

證據1、3均屬風扇模組之技術領域,將證據1之結構附加如證據3所揭示之容置殼體,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3經由組合、改變等方式,即可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1 之發明。

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所揭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1 已揭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已相當於系爭專利所稱之「複數凹陷」。

另起訴理由書雖稱證據1 與系爭專利發明所欲解決問題相異云云,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9 行至第14行所示「於本實施例中,各凹陷411 、415 係為一概呈矩型之凹槽,當然,凹陷也可以具有不同長度、寬度,或是設計成其他形狀,此外,凹陷亦可依據實際情況,以不同深度設計,甚至,凹陷亦可為一貫穿底部之穿孔,如此一來,凹陷與肋條即可有不同形狀、長度、深度以及高度之變化。」

等實施態樣,該凹陷既可為一貫穿底部之穿孔,系爭專利所具功效「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與實施態樣「穿孔」豈非兩相扞格?證據1 公告說明書第4 頁第11至13行所述「且增加金屬環之強度不致輕易變形,金屬環11之斷面需形成倒L形狀之具有頂唇邊」;

證據1 公告說明書第4 頁第11至13 行所述「槽溝14係可供金屬環2 與磁鐵環間之接著劑積聚(如第七圖所示),因此,旋轉殼1 、金屬環2 及磁鐵環3 三者間亦會有更牢固之結合效果」,證據1 已實質隱含L 形狀與阻塊16於強度上的功能及作用,而能達成系爭專利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效。

系爭專利「肋條」於結構強化之輔助效果亦屬習知技術,故對於製作與系爭專利有關之散熱塑膠殼體而言,在面臨「結構強化」與「射出成型」所欲解決之「結構變形」等問題時,有其動機能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相關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進而蒐集上開證據1 、2 、3 、4 (同屬散熱模組相同領域),並予以分析及整合,藉以達成如系爭專利之結構強化之功效或目的,況上開證據資料間亦無技術組合上明顯扞格或具有相反教示之情事,自得作為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比對之基礎。

八、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參加人陳述:

一、組合證據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種風扇殼體,其包括:一底部;

以及一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㈡證據1、2具有「組合動機」:⑴證據1 揭示一種「馬達轉子及其製造方法」,其中該馬達轉子之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其可以為具葉片15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11,以及具有一體成型之中心軸12,使該旋轉殼1 可以依中心軸11旋轉。

⑵證據2 揭露一種「散熱裝置」,證據2 第5 、6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4 段揭露:「…,該散熱裝置更包括有一固定架50及一風扇60,該固定架50係固設於導熱件10之第二導熱板12上」。

⑶證據2 之「散熱裝置」與證據1 之「馬達轉子之扇輪」同屬散熱技術領域,且證據1 的「馬達轉子之扇輪」與證據2 之「散熱裝置」係同用以對發熱元件散熱。

因此,證據2 之「散熱裝置」與證據1 的「馬達轉子之扇輪」具有相同之散熱功能,為了解決「發熱元件之散熱」問題,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 與證據1 組合。

㈢證據1、2「可輕易組合」:⑴證據1 說明書第7 頁第1 至4 行揭露:「請閱第四圖所示,其係本創作又一不同構造之實施例,該實施例所揭示者,其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如第五圖所示)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

⑵證據2 第2 圖及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6 行以下揭露:「該第二導熱板12之底部於其外周緣處開設有環形凹槽122 」。

⑶證據2 揭示「第二導熱板12之底部於其外周緣處開設有環形凹槽122 」,證據1 揭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如第五圖所示)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證據2 之「環形凹槽122 」與證據1 之「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同位於側壁與底部之連接處。

⑷因此,經由證據1 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2 之環形凹槽122 改變成證據1 之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2 已揭露之技術內容列表比對如本院卷第195 頁反面。

㈤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該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所具有的「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㈥小結:組合證據1 、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㈠證據1、3具有「組合動機」及「能輕易完成」:⑴證據1 揭示一種「馬達轉子及其製造方法」,其中該馬達轉子之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其可以為具葉片15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11 ,以及具有一體成型之中心軸12,使該旋轉殼1 可以依中心軸11旋轉。

⑵證據3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揭示一種習知「風扇殼體」,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3 段所記載,可以將一葉輪設置於該「風扇殼體」之馬達底座上。

⑶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將證據1之「扇輪」設置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之馬達底座上。

⑷故,證據1 、3 技術領域相同,證據1 、3 係具有「組合動機」,且為該技術領域人士「能輕易完成」。

㈡證據1 教示「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如第五圖所示)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

證據3 揭示「請參閱圖3 ,雖然目前有業者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之連接處導一圓角13,或是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

經由證據1 所教示,將證據3 所揭示之溝槽以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以形成複數個凹陷,其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所形成之複數個凹陷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凹陷。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3 已公開之技術,列表比對如本院卷第196 頁反面至197 頁。

㈣對原告主張之抗辯: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界定該「凹陷」構造,且證據1 之「環槽溝14」係形成在頂平面13 之 內表面,該「環槽溝14」並未向頂平面13挖設,因此,證據1 之「環槽溝14」並無強度減弱的問題。

⑵系爭專利圖5 (本院卷197 頁反面)所示:系爭專利之底部41與側壁部42之間雖具有凹陷411 之設計,惟,其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所形成之壁厚D3' 與底部41及其壁厚D1' 或側壁部42及其壁厚D2' 適各可構成一直角三角形,該壁厚D3' 係構成該直角三角形之斜邊,該斜邊當然大於直角三角形之二垂直邊(D1' 或D2' )之邊長,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得知,即,系爭專利仍無法使得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之壁厚D3' 、底部41的壁厚D1' ,以及側壁部42的壁厚D2' 形成一致,如何達成說明書第8 頁第4 段所稱「使得壁厚D3' 、D1' 及D2' 一致,也使得壁厚D4、D1' 及D5一致,即可避免射出成型時所產生之缺陷與變形」?實有可疑之處。

⑶系爭專利沿著輪致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的態樣結構,仍與其圖2 所示習知風扇殼體1 相同,即,同形成底部11的壁厚D1、側壁部12的壁厚D2以及底部11與側壁部12連接處的壁厚D3具有落差,仍會導致使得射出成型之過程中,因厚度分佈不均,容易於此處產生結合線、氣泡等缺陷,甚至導致整體結構變形,仍無法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

⑷系爭專利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係緣自「肋條」結構所導致,惟該「肋條」結構係對應於證據1 之「數個阻塊16」,因此,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⑸系爭專利圖5 及證據1 圖7 所示(本院卷第198 頁反面):系爭專利之「凹陷411 、415 」底平面與底部41之底表面仍位在同一水平線X ,該「凹陷411 、415 」仍係緣自底部41向上凸起之「環牆」,再於每相鄰兩凹陷411 之間係形成一肋條412 所形成,因此,原告所主張「自殼體底部向下彎折以形成壁厚均勻之凹陷」與事實不符。

況且,系爭專利之「凹陷411 、415 」與證據1 之「其旋轉殼1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如第五圖所示)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構造相同。

㈤經由上述比對,組合證據1 、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要件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6行所記載:「承上所述,依因本發明之風扇殼體、葉輪、及風扇,係對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設有複數個凹陷,使得每相鄰兩凹陷間皆形成肋條,如此一來,確實能改善習用結構,由於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壁厚不均,導致射出成型產生缺陷或變形之缺點,也同時避免習用結構強度不佳之疑慮。

此外,由於本發明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型所需之用料,或是將所節省之用料改為增加底部或是側壁部、孔壁部之壁厚,由此可見,本發明之風扇殼體、葉輪、及風扇更具有節省成本之優點」等功效。

亦與組合證據1 、3 相同,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㈥小結: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1 、2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1 、2 可以證明該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以下僅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是否具進步性加以說明。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2 界定:「其中該底部與該側壁部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且該風扇殼體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該些支撐件係連接於該風扇殼體與該馬達底座之間」。

㈢證據1、2、4具有「組合動機」:⑴證據1 、2 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證據4 揭示一種「無刷風扇構造」,其中該風扇包括一轉子總成10,該轉子總成10包含一軸心13配設於扇葉框11的中心軸線。

⑵證據4 之「無刷風扇構造」與證據1 之「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2 之「散熱裝置」同屬散熱技術領域,且證據1的「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2 之「散熱裝置」與證據4之「無刷風扇構造」係同用以對發熱元件散熱。

因此,證據4 之「無刷風扇構造」與證據1的 「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2 之「散熱裝置」同具有散熱功能,為了解決「發熱元件之散熱」問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證據4 與證據1 、2 組合。

㈣證據1、2、4「可輕易組合」:⑴證據1 、2 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證據1 第1 圖及說明書倒數第2 行揭示「旋轉殼1 可為具葉片15之扇輪」,證據2 第五圖揭示「風扇60由複數個支撐件(未標號)支撐一底座(未標號)於中心位置」(本院卷第200 頁)證據4 第1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5至16行揭露:「一承載平台32用以承載一轉子總成10(含扇葉框11及扇葉片12),藉由數個自矩形框體31延伸而出的橋臂320 支撐於風扇框架30 的 中心位置」。

⑵證據1 之「扇輪」與證據4 之「轉子總成10(含扇葉框11及扇葉片12)」同用以旋轉導引氣流;

證據2 之「支撐件」與證據4 之「橋臂320 」同用以支撐軸座(如:證據2之承載平台32)於風扇框架(如:證據2 之風扇框架30)的中心位置。

因此,經由證據4 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2 之支撐件改變為證據4 之橋臂320 ,亦可將證據1 之扇輪置換為證據4 之轉子總成10(含扇葉框11及扇葉片12),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界定「該底部61與該側壁部62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60,且該風扇殼體6 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64,該些支撐件64係連接於該風扇殼體與該馬達底座60之間」,係與證據4 「一承載平台32,藉由數個自矩形框體31延伸而出的橋臂320 支撐於風扇框架30的中心位置」構造相同。

㈥系爭專利之「支撐件64」係對應於證據4 之「橋臂320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 第8 至10行記載「支撐件64係連接於馬達底座60與框體側壁部63之間,用以支撐馬達底座60」功效,與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第15至16行記載「一承載平台32,藉由數個自矩形框體31延伸而出的橋臂320 支撐於風扇框架30的中心位置」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㈦小結:組合證據1 、2 、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1 、3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該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㈡證據1、3、4具有「組合動機」:⑴證據1 、3 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證據4 揭示一種「無刷風扇構造」,其中該風扇包括一轉子總成10,該轉子總成10包含一軸心13配設於扇葉框11的中心軸線。

⑵證據4 之「無刷風扇構造」與證據1 之「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3 【先前技術】之「習知之風扇殼體1 」同屬散熱技術領域,且證據1 的「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3 【先前技術】之「習知之風扇殼體1 」與證據4 之「無刷風扇構造」係同用以供發熱元件散熱。

因此,證據4 之「無刷風扇構造」與證據1 的「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3 【先前技術】之「習知之風扇殼體1 」同具有散熱功能,為了解決「發熱元件之散熱」問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證據4 與證據1 、3 組合。

㈢證據1、3、4「可輕易組合」:⑴證據1 、3 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證據1 第1 圖及說明書倒數第2 行揭示「旋轉殼1 可為具葉片15之扇輪」,證據3 【先前技術】第5 頁第7 至8 頁記載「請參閱圖1 ,係為一種習知之風扇殼體1 ,其係為風扇之底座」。

證據4 第1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5至16行揭示:「一承載平台32用以承載一轉子總成10(含扇葉框11及扇葉片12),藉由數個自矩形框體31延伸而出的橋臂320 支撐於風扇框架30 的 中心位置」。

⑵證據1 之「扇輪」與證據4 之「轉子總成10(含扇葉框11及扇葉片12)」同用以旋轉導引氣流;

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與證據4 之「風扇框架30」同用以設置扇輪(證據4 之轉子總成10)。

因此,經由證據4 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置換為證據4 之具有橋臂320 的風扇框架30,亦可將證據1 之扇輪置換為證據4 之轉子總成10(含扇葉框11及扇葉片12),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㈣系爭專利之「支撐件64」係對應於證據4 之「橋臂320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 第8 至10行記載「支撐件64係連接於馬達底座60與框體側壁部63之間,用以支撐馬達底座60」功效,與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第15至16行記載「一承載平台32,藉由數個自矩形框體31延伸而出的橋臂320 支撐於風扇框架30的中心位置」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㈤小結:組合證據1 、3 、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該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以下僅就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是否具進步性加以說明。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3 界定:「其中該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該孔壁部係沿設於該軸孔周緣,並與該軸孔相連,而該孔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

㈢證據1 、3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

㈣證據1 已教示「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如第五圖所示)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技術手段。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記載「該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該孔壁部係沿設於該軸孔周緣,並與該軸孔相連,而該孔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係與證據1所教示「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如第五圖所示)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技術手段相同。

㈥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所記載之各實施例構造中,該「複數個凹陷」、或「複數個第一凹陷」、或「複數個第二凹陷」、或「複數個第三凹陷」為共同之技術特徵,且係具有相同的技術手段,僅其設置位置之差異。

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 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同具有「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3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㈧小結: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六、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1 之再附屬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該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以下僅就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是否具進步性加以說明。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4 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㈢證據1 、3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

證據1 第五圖及其說明書教示「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技術手段。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界定之「肋條415 」係對應於證據1 之「阻塊16」,因此,系爭專利該「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技術特徵,係與證據1 「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技術手段相同。

㈤系爭專利該「複數個凹陷」、或「複數個第一凹陷」、或「複數個第二凹陷」、或「複數個第三凹陷」為共同之技術特徵,且係具有相同的技術手段,僅其設置位置之差異。

㈥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請求項4 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 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所具有的「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4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㈦小結: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七、組合證據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1 、2 可以證明該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以下僅就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是否具進步性加以說明。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5 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㈢證據1 、2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

證據1 第五圖及其說明書教示「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技術手段。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 記載之「肋條412 」係對應於證據1 之「阻塊16」,因此,系爭專利該「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技術特徵,係與證據1 「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技術手段相同。

㈤系爭專利該「複數個凹陷」、或「複數個第一凹陷」、或「複數個第二凹陷」、或「複數個第三凹陷」為共同之技術特徵,且係具有相同的技術手段,僅其設置位置之差異。

㈥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請求項5 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 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所具有的「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5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㈦小結:組合證據1 、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八、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該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㈡證據1 、3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

證據1 第五圖及其說明書教示「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技術手段。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5 所記載之「肋條412 」係對應於證據1 之「阻塊16」,因此,系爭專利該「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技術特徵,係與證據1 「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技術手段相同。

㈣系爭專利該「複數個凹陷」、或「複數個第一凹陷」、或「複數個第二凹陷」、或「複數個第三凹陷」為共同之技術特徵,且係具有相同的技術手段,僅其設置位置之差異。

㈤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請求項5 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 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所具有的「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5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㈥小結: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九、組合證據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請求項1 之再附屬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1 、2 可以證明該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以下僅就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是否具進步性加以說明。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技術特徵為:「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

㈢證據1 、2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

㈣證據1 第五圖及其說明書教示:「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技術手段。

㈤證據2 第2 圖及其說明書教示:「該第二導熱板12外周緣處開設有環形凹槽122 」技術手段。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6 所記載之「凹槽或穿孔」係對應於證據1之「環槽溝14」、證據2 之「凹槽122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6 「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技術特徵,係與證據1 「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證據2 「該第二導熱板12外周緣處開設有環形凹槽122」技術手段相同。

㈦系爭專利該「複數個凹陷」、或「複數個第一凹陷」、或「複數個第二凹陷」、或「複數個第三凹陷」為共同之技術特徵,且係具有相同的技術手段,僅其設置位置之差異。

㈧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請求項6 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 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所具有的「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6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㈨小結:組合證據1 、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十、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請求項1 之再附屬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該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㈡證據1 、3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

證據1 第五圖及其說明書揭示:「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技術手段。

證據3 (即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9 行以下)揭示:「側壁部12與底部11 連 接處開設一溝槽」技術手段。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6 所界定之「凹槽或穿孔」係對應於證據1之「環槽溝14」、證據3 之「溝槽」,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6 「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技術特徵,係與證據1「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證據3 「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技術手段相同。

㈣系爭專利該「複數個凹陷」、或「複數個第一凹陷」、或「複數個第二凹陷」、或「複數個第三凹陷」為共同之技術特徵,且係具有相同的技術手段,僅其設置位置之差異。

㈤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請求項6 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 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所具有的「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6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㈥小結: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十一、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㈠被告原處分理由㈥、1 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相較:系爭專利請求項為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相當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

一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與該輪轂底部(相當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相當於證據1 之環槽溝14);

以及複數個葉片(相當於證據1 之葉片15),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周緣。

據上比較,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整體技術特徵,其差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且能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原處分上開認定並無違誤:⑴系爭專利請求項7 界定:「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

一輪轂側壁部,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

以及複數個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

⑵證據1 說明書第7 頁第1 至4 行揭露:「請閱第四圖所示,其係本創作又一不同構造之實施例,該實施例所揭示者,其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 接 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如第五圖所示)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

⑶在既知之塑膠射出成型技術,系爭專利之「凹陷411 」與證據1 之「槽溝14」,同藉由模具之凸出模塊予以成型。

以較淺顯的非塑膠射出成型之普通製作工藝而言,系爭專利之「凹陷411 」可以說是由較大厚度的底部41予以挖設而成。

而證據1 之「槽溝14 」 則係由較薄小厚度的底部頂平面13黏設環牆而成。

因此,形成證據1 之「環牆」或系爭專利之「凹陷411 」,所使用之材料仍然相同,並無原告所稱之證據1 將會使壁厚增加,及系爭專利可以減低壁厚等差異,原告上述主張僅為狡辯之詞,實不足採。

⑷因此,系爭專利之「凹陷411 及肋條412 」與證據1 之「槽溝14及阻塊16」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且能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⑸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已公開之技術內容,列表比對如本院卷第208頁反面。

⑹經由上述比對,證據1 已揭示請求項7 所有比對要件,證據1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

㈡對原告主張之抗辯: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段記載:「於本實施例中,各凹陷411、415 係為一概呈矩型之凹槽,當然,凹陷也可以具有不同長度、寬度,或是設計成其他形狀,此外,凹陷亦可依據實際情況,以不同深度設計,甚至,凹陷亦可為一貫穿底部之穿孔,如此一來,凹陷與肋條即可有不同形狀、長度、深度以及高度之變化」。

系爭專利上述說明書已明確記載該「凹陷」可以具有不同長度、寬度、形狀,以及,「凹陷與肋條」可有不同形狀、長度、深度以及高度之變化,因此,原告主張「凹陷」應解釋為「沿著輪致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定凹陷態樣,並非事實,且系爭專利之「凹陷與肋條」係對應於證據1 所揭示之「槽溝14及阻塊1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十二、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㈠證據1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其理由已詳述如上,故證據1 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㈡對原告主張之抗辯:⑴系爭專利之「凹陷411 」與證據1 由槽溝14設數阻塊16構造相較,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且能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且由系爭專利之圖5 可以得知,其「凹陷411 」係相對凸出於底部41之外表面,與證據1 之「阻塊16」係相對凸出於頂平面13之內表面,其構造實質相同。

⑵系爭專利之「凹陷」結構仍無法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及功效,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況且,系爭專利之「凹陷」結構僅為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可輕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故系爭專利之「凹陷」結構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⑶證據1 之「一環溝槽」被數個阻塊16區隔,其同可形成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凹陷」結構,該二者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且能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⑷證據1 揭示「一環溝槽」被數個阻塊16區隔,其與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凹陷」結構相同,且系爭專利之「凹陷」結構仍無法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及功效,其理由已詳述如上,故系爭專利之「凹陷」結構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亦無進步性可言。

㈢小結:證據1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十三、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1界定:「一種風扇,其包括:一殼體,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該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以及一葉輪,係設於該殼體中」。

㈡組合證據1、3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⑴證據1 、3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完成」,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⑵證據3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1 、2 所揭示先前技術,證據3 揭示:「請參閱圖1 ,係為一種習知之風扇殼體1 ,其係為風扇之底座,具有一底部11與一側壁部12,側壁部12係垂直地沿設於底部11周緣」。

以及,「此外,除上述之底部結構之外,一般所見之風扇,尚有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一葉輪,一樣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導致射出成型具有缺陷甚至變形之疑慮,著實需要發展新的結構設計以避免如此困擾」。

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3 相較:系爭專利之「殼體」係對應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

系爭專利之「底部」係對應於證據3 之「底部11」;

系爭專利之「側壁部」係對應於證據3 之「側壁部12」;

系爭專利之「該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係對應於證據3 之「該側壁部12係沿設於該底部11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

系爭專利之「一葉輪,係設於該殼體中」係對應於證據3 之「一般所見之風扇,尚有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一葉輪」。

證據3 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惟證據1 已教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能經由證據1 所教示,將證據3 之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設有環槽溝及數個阻塊,即可以形成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複數個第一凹陷。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1 、3 之技術列表比對如本院卷第215 頁反面。

⑷系爭專利沿著輪致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的態樣結構,仍無法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⑸再者,系爭專利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係緣自「肋條」結構所導致,惟該「肋條」結構係對應於證據1 之「數個阻塊16」,因此,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⑹經由上述比對,組合證據1 、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各要件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6行所記載功效亦與組合證據1 、3 相同,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⑺小結: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十四、組合證據1、2、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㈠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㈡證據1、2、3具有「組合動機」:⑴證據1 、2 ;

或證據1 、3 具有「組合動機」,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⑵證據3 【先前技術】之「習知之風扇殼體1 」與證據1 之「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2 之「散熱裝置」同屬散熱技術領域,且證據1 的「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2 之「散熱裝置」與證據3 【先前技術】之「習知之風扇殼體1 」係同用以供發熱元件散熱。

⑶因此,證據3 【先前技術】之「習知之風扇殼體1 」與證據1 的「馬達轉子之扇輪」、證據2 之「散熱裝置」同具有散熱功能,為了解決「發熱元件之散熱」問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證據3 與證據1 、2 組合。

㈢證據1、2、3「可輕易組合」:⑴證據1、2;

或證據1、3「可輕易組合」已如前所述。

⑵證據1 已教示「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其可以為具葉片15之扇輪」;

證據2 第五圖揭示「風扇60由複數個支撐件(未標號)支撐一底座(未標號)於中心位置」;

證據3 【先前技術】第5 頁第7 至8 頁記載「請參閱圖1 ,係為一種習知之風扇殼體1 ,其係為風扇之底座」。

⑶證據3 之「風扇之底座」與證據2 之「底座(未標號)」同用以設置扇輪;

且風扇之扇輪與底座之結合構造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理解。

因此,經由證據2、3 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1之扇輪組裝於證據2 之底座或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㈣系爭專利該「複數個凹陷」、或「複數個第一凹陷」、或「複數個第二凹陷」、或「複數個第三凹陷」為共同之技術特徵,且係具有相同的技術手段,僅其設置位置之差異。

㈤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 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同具有「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1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㈥小結:組合證據1 、2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十五、組合證據1、3、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1 、3 、4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完成」,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㈡證據4 第1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7行至第19行記載:「一軸管33,為一管狀元件,其內部以緊配合的關係容納有一軸承34,前述的軸心13則樞設於軸承34,並且在其尾端凹槽130處以互不干涉方式鉗設有一扣環40」。

證據4 第3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3 行至第4 行記載:「並使得樞設於軸承34的軸心13能於定子磁場中產生穩定且準確地作相對旋轉運動」。

㈢系爭專利之「風扇殼體例如是一離心式風扇(Blower)之框體4 」,或「風扇殼體亦可為一軸流式風扇(Axial Fan )之框體6 」,已如其說明書及圖式揭露。

請求項11所記載之「殼體」除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相同外,請求項11之「殼體」亦對應於證據4 之「風扇框架30」。

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葉輪,係設於該殼體中」技術特徵,亦對應證據4 所教示之「轉子總成10,係設於該風扇框架30中」。

㈣證據4 揭示一種「無刷風扇構造」,係包括有:轉子總成10、定子總成20、以及風扇框架30。

證據4 之「無刷風扇」與證據1 之「馬達轉子」或證據3 之「風扇」技術領域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之「組合動機」,將證據1 所教示之「馬達轉子」,經由改變或置換於證據4 之無刷風扇構造,且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

㈤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2至13行記載「由於本發明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與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第7 頁第2 至4 及13行記載「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形方式製成,旋轉殼1 係有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旋轉殼的射製也變得簡單」所具有的「結構簡單以節省射出成形所需的用料」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1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㈥況且,系爭專利沿著輪致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的態樣結構,仍無法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

以及,系爭專利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係緣自「肋條」結構所導致,惟該「肋條」結構係對應於證據1 之「數個阻塊16」,因此,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㈦小結:組合證據1 、3 、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十六、組合證據1、2、3、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㈠組合證據1 、2 、3 ;

或組合證據1 、3 、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已如前述。

㈡在此基礎下,組合證據1 、2 、3 、4 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十七、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1界定:「一種風扇,其包括:一葉輪,包括一輪轂底部、一輪轂側壁部與複數個葉片;

以及一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

其中該葉輪之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

㈡組合證據1、3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⑴證據1 、3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完成」,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⑵證據3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1 、2 所揭示先前技術,證據3揭 示:「請參閱圖1 ,係為一種習知之風扇殼體1 ,其係為風扇之底座,具有一底部11與一側壁部12,側壁部12係垂直地沿設於底部11周緣」。

以及,「此外,除上述之底部結構之外,一般所見之風扇,尚有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一葉輪,一樣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導致射出成型具有缺陷甚至變形之疑慮,著實需要發展新的結構設計以避免如此困擾」。

系爭專利請求項21與證據3 相較:系爭專利之「葉輪」係對應於證據3 之「葉輪」;

系爭專利之「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係對應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

證據3 之「葉輪」雖未明確揭示包括一輪轂底部、一輪轂側壁部與複數個葉片,惟,證據1 已揭示「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其可以為具葉片15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11,以及具有一體成型之中心軸12,使該旋轉殼1 可以依中心軸11旋轉」。

以及,證據1 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該葉輪之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技術特徵。

惟證據1 已教示:「旋轉殼1 之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如第五圖所示)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

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能輕易將證據1 所揭示之「旋轉殼1 」,經由置換、組合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即形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1 所界定之技術內容。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1與證據1 、3 之技術列表比對如本院卷第231 頁反面。

⑷系爭專利沿著輪致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的態樣結構,仍無法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⑸系爭專利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係緣自「肋條」結構所導致,惟該「肋條」結構係對應於證據1 之「數個阻塊16」,因此,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⑹經由上述比對,組合證據1 、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各要件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6行所記載功效亦與組合證據1 、3 相同,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⑺小結: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十八、其餘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之證據組合及理由,詳如歷次參加書狀所載。

十九、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確實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亦有違反核准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26條第2、3項規定。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184-186頁):本件兩造間之技術爭點,整理如附表一所示。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4年4 月28日,核准公告日為99年4月2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2年專利法)。

按發明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係一種風扇及其殼體和葉輪,風扇殼體包括一底部與一側壁部,側壁部係沿設於底部周緣並與底部相互連接,而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葉輪包括一輪轂底部、一輪轂側壁部,以及複數個葉片,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輪轂側壁部與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而多個葉片係環設於輪轂側壁部周緣,可改善習知射出成型所產生缺陷或變形之缺點,也同時避免習用風扇殼體結構? 度不佳之疑慮。

(見中文發明摘要)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專利權人於101 年9 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由被告審定核准,並於103 年9 月1 日辦理公告,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30項,其中請求項1 、7 、11、21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6 項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8 至10 項為依附於請求項7 之附屬項,請求項12至20項為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請求項22至30項為依附於請求項21之附屬項。

1.一種風扇殼體,其包括:一底部;

以及一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2.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風扇殼體,其中該底部與該側壁部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且該風扇殼體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該些支撐件係連接於該風扇殼體與該馬達底座之間。

3.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風扇殼體,其中該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該孔壁部係沿設於該軸孔周緣,並與該軸孔相連,而該孔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

4.如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述之風扇殼體,其中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5.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風扇殼體,其中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6.如系爭專利請求項4 或5 所述之風扇殼體,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

7.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

一輪轂側壁部,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

以及複數個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

8.如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述之葉輪,其中每相鄰兩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9.如系爭專利請求項8 所述之葉輪,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

10.如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述之葉輪,更具有一轉軸,且該轉軸之一端係連接於該輪轂底部。

11.一種風扇,其包括:一殼體,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該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以及一葉輪,係設於該殼體中。

12.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底部與該側壁部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且該殼體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該些支撐件係連接於該殼體與該馬達底座之間。

13.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該孔壁部係沿設於該軸孔周緣,並與該軸孔相連,而該孔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

14.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述之風扇,其中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15.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述之風扇,其中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16.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4或15所述之風扇,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

17.依據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葉輪更包括一輪轂底部、一輪轂側壁部,以及複數個葉片,該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

18.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7所述之風扇,其中每相鄰兩第三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19.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8所述之風扇,其中各該第三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

20.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7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葉輪更具有一轉軸,且該轉軸之一端係連接於該輪轂底部。

21.一種風扇,其包括:一葉輪,包括一輪轂底部、一輪轂側壁部與複數個葉片;

以及一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

其中該葉輪之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

22.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述之風扇,其中每相鄰兩第三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23.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2所述之風扇,其中各該第三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

24.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述之風扇,更具有一轉軸,且該轉軸之一端係連接於該輪轂底部。

25.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殼體更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該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26.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底部與該側壁部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且該殼體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該些支撐件係連接於該殼體與該馬達底座之間。

27.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該孔壁部係沿設於該軸孔周緣,並與該軸孔相連,而該孔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

28.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7所述之風扇,其中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29.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30.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8或29所述之風扇,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㈠證據1 為91年6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88118354 號(公告號:490912)「馬達轉子及其製造方法」專利案(見本院卷第126-135 頁)。

證據1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4 月28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1技術內容:證據1 係一種馬達轉子及其製造方法,係由旋轉殼與中心軸一體成形製成,中心軸係在旋轉殼之中心位置,旋轉殼具有圓形之內壁,該內壁則由長條金屬板片捲製而成之金屬環以擴徑方式張撐緊貼,再以具永久磁性之磁鐵環結合金屬環之內圓面,以成一轉子。

(證據見本院卷第126-135 頁)(見中文發明摘要)⑵證據1主要圖式如附圖二。

㈡證據2 為94年4 月11日公告之第093209033 號(公告號:M261976 )「散熱裝置」專利案(見本院卷第136-150 頁)。

證據2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4 月28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⑴證據2技術內容:證據2 係一種散熱裝置,其係設置於電腦中央處理器等發熱元件上,包括有導熱件、熱管、致冷器及散熱體,其中,該導熱件由第一導熱板及設於第一導熱板上方之第二導熱板所組成,於該等導熱板之間隔處設有熱管,該第一導熱板之一端用以與發熱元件接觸,另該第二導熱板上方設有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內設有一致冷器,該致冷器一端面貼附接觸於容置空間之底面,另一端面則供複數等間距排列的散熱片所構成之散熱體貼附;

藉此,利用熱管及致冷器之配置進行循環散熱,除了可避免熱管過熱乾涸之爆裂,及致冷器之水氣滴落而損壞電子元件外,還可以提昇整體散熱效率。

(見中文創作摘要)⑵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三。

㈢證據3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自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⑴證據3技術內容:證據3 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15至20行記載「請參閱圖3, 雖然目前有業者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之連接處導一圓角13,或是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希望藉此使得底部11的壁厚D1、側壁部12的壁厚D2以及底部11與側壁部12連接處的壁厚D3一致,以防止射出成型時之變形,然而,如此之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

之內容。

⑵證據3 之圖式如附圖四。

㈣證據4 為90年9 月11日第088220451 號(公告號:454829)「無刷風扇構造」專利案(見本院卷第168-177 頁)。

證據4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4 月28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⑴證據4技術內容:證據4 係一種無刷風扇構造,透過重新設計軸管、栽軸座以及油封的手段,提供一種可以維持風扇運轉順暢、穩定、不易偏斜、無噪音且潤滑效果佳的風扇構造﹔本創作在接近軸管根部的內外位置皆設計有一同心錐面,藉由錐面定位的原理使得分別安裝於軸管內外處的軸承與定子,均能準確地定位於最佳的磁場作用位置,致使樞設於軸承的軸心能於定子磁場中產生穩定且準確地相對旋轉﹔再利用一設於軸管頂部的油封,將潤滑油存於軸管內介於軸承與油封之間的儲油室,配合油封與栽軸座之相向面為彼此匹配的錐形設計,達到增加儲油空間、不需儲油墊圈,且不易漏油的功效。

(見中文創作摘要)⑵證據4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四、技術爭點分析:1.組合證據1 、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由於習知之風扇殼體,其係為風扇之底座,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側壁部係垂直地沿設於底部周緣;

目前大多是以射出成型之方式製作風扇殼體,由於底部的壁厚、側壁部的壁厚以及底部與側壁部連接處的壁厚具有落差,使得射出成型之過程中,因厚度分佈不均,容易於此處產生結合線、氣泡等缺陷,甚至導致整體結構變形;

又目前有於側壁部與底部之連接處導一圓角,或是直接於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希望藉此使得底部的壁厚、側壁部的壁厚以及底部與側壁部連接處的壁厚一致,以防止射出成型時之變形,然而如此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

此外,除上述之底部結構外,一般所見之風扇,尚有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一葉輪,一樣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導致射出成型具有缺陷甚至變形疑慮等缺點。

為解決上述問題,系爭專利提供一種風扇殼體,包括一底部與一側壁部;

側壁部係沿設於底部周緣,並與底部相互連接,而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底部與側壁部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且風扇殼體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該些支撐件係連接於風扇殼體與馬達底座之間;

再者,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孔壁部係沿設於軸孔周緣,並與軸孔相連,而孔壁部與軸孔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

各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以及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

承上所述,依前述之結構使風扇殼體、葉輪,以及風扇,係與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設有複數個凹陷,使得兩相鄰凹陷間皆形成一肋條,如此確實能改善習知風扇殼體之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壁厚不均,導致射出成型所產生缺陷或變形之缺點,也同時避免習用風扇殼體結構強度不佳之疑慮,並經風扇殼體之結構設計,可以節省射出成型所需之用料,或是將所節省之用料改為增加風扇殼體之壁厚。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為「一種風扇殼體,其包括:一底部;

以及一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證據2等證據進行技術比對,說明如下:關於系爭專利之「一種風扇殼體,其包括:一底部;

以及一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技術特徵,由證據1 圖式第4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 至3 行所示之旋轉殼1 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之技術內容,雖揭露證據1 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處設一環槽溝,且該環槽溝以數個阻塊16區隔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

證據1之複數個凹陷區間雖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複數個第一凹陷,惟證據1係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非為系爭專利之風扇殼體結構,兩者於風扇結構分屬不同構件,其結構並不相同。

就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風扇殼體部分,查,由證據2 圖式第5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16至17行揭露散熱裝置包括固定架50及風扇60,固定架50固設於導熱件10之第二導熱板12上,又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17行揭露致冷器30之冷端31凝結水氣,水氣將流向第二導熱板12之凹槽122 中,當發熱元件時熱量較高而可利用該熱量以對第二導熱板12進行傳熱,進而對水氣加熱蒸發之技術內容。

顯見證據2 第二導熱板雖具有凹槽結構,惟第二導熱板係用於承載散熱片,且凹槽用於收集凝結水氣,與系爭專利於風扇殼體具有第一凹陷之結構及功效並不相同,故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實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2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2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組合證據1 、3 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為證據1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3(即系爭專利第5 頁之先前技術)第3圖及先前技術第1至3段揭露習知風扇殼體1為風扇之底座,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側壁部垂直沿設於底部周緣,目前有業者直接於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槽,且除上述之底部結構外,一般風扇尚有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葉輪,葉輪一樣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導致射出成型具有缺陷、變形疑慮之技術內容。

顯見證據3已揭露風扇底座具有之側壁部垂直沿著底部周緣,並可於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槽,且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葉輪亦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之問題。

又證據1扇輪旋轉殼結構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處設一環槽溝,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

同時,證據1說明書第5頁第23至24行揭露旋轉殼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可為具葉片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可知扇輪之環槽溝與阻塊係與旋轉殼一體射出成型。

從而,證據3已揭示葉輪及風扇殼體均會有開設溝槽所產生相同問題,而證據1又揭露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且由環槽溝與阻塊之一體連結可避免射出成型變形而維持整體結構強度。

是以,系爭專利之風扇殼體、底部、側壁部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之風扇殼體、底部、側壁部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已揭露於證據1之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之技術內容;

且證據1之環槽溝結構運用於證據3風扇殼體亦可達到與系爭專利具有實質相同之強化結構強度的功效。

證據1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證據3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且證據3(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頁倒數第3至4行)記載「除上述之底部結構外,…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一葉輪,依樣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系爭專利與證據3為用於風扇馬達之殼體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均可用於風扇馬達葉輪的結構改良,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皆具有風扇葉輪結構之技術,風扇葉輪並以側殼壁與底部之連接來形成殼體,三者間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具有相通之組合結構,係屬散熱風扇殼體、葉輪之相關技術領域。

對於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1及證據3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從而,在證據1及證據3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風扇殼體或葉輪之結構所關連技術問題,證據3之先前技術已揭露風扇殼體之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風扇殼體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來穩固殼體結構,為達到以射出成型方式達到風扇相關構件之穩固結構,散熱風扇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1葉輪殼體以阻塊來區隔環槽溝而形成複數個凹陷之技術手段。

是以,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1及證據3之動機。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3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原告雖主張,證據3 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載之內容,已載明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故習知技術係試圖形成壁厚均勻的溝槽,反而造成強度減弱的問題,而系爭專利正是為解決此問題,而設計出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結構。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故「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驅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

因此,不論是證據3所揭露的溝槽、或如證據1的環溝槽,皆非為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形成壁厚均勻」且同時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之內容。

因此,不論證據1及證據3如何組合,其皆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之整體的內容,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云云(見原告起訴狀第17頁)。

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係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92年專利法第56條第3項規定);

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記載之文字意義及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認定,說明書本身並非定義專利權範圍的依據,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凹陷」一詞之解釋,仍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作總括性的界定,而包含但不應限制在說明書、圖式特定具體的實施方式。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記載「複數個第一凹陷」,又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請求項6 更進一步界定「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

再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9至14行記載:「於本實施例中,各凹陷411、415係為一概呈矩型之凹槽,當然,凹陷也可以具有不同長度、寬度,或是設計成其他形狀,此外,凹陷亦可依據實際情況,以不同深度設計,甚至,凹陷亦可為一貫穿底部之穿孔」,顯見系爭專利之「凹陷」可具有不同之實施態樣。

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7至12行記載「本發明之風扇殼體、葉輪,以及風扇,係與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設有複數個凹陷,使得兩相鄰凹陷間皆形成一肋條,如此一來,確實能改善習知風扇殼體之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壁厚不均,導致射出成型所產生缺陷或變形之缺點,也同時避免習用風扇殼體結構強度不佳之疑慮」,可見系爭專利以兩相鄰凹陷間皆形成一肋條,使得複數個凹陷能改善風扇殼體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壁厚不均而導致射出成型變形,以及避免風扇殼體結構強度不佳之問題。

然而,因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無限定「凹陷」具有均勻結構,且系爭專利明說明書已揭示凹陷可具有不同形狀結構,亦可為實穿底部之穿孔,而具有穿孔之凹陷並無法達到風扇殼體底部與連接處壁厚呈均勻之結構。

是以,由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之內容及說明書所記載之說明作總括性的界定,不可只限定在說明書、圖式特定的實施例,故系爭專利之「凹陷」應為殼體底部與連接處側壁間形成有複數個向下陷入之凹槽,該凹槽可為不同結構形狀之態樣(例如凹槽斷面形狀可為圓弧形、梯形、倒三角形等形狀),且所形成各凹槽相連處具有可增加殼體結構強度之結構。

基於前述系爭專利之「凹陷」一詞解釋,由證據1第4、5 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2至3行記載:「其旋轉殼1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可知證據1環槽溝為一向下陷入之凹槽,環槽溝之凹槽經複數個阻塊區隔即可於殼壁側壁部與頂平面內側連接處形成複數個凹陷結構,且證據1之阻塊連接於殼壁與頂平面間,形成一支撐殼壁與頂平面變形之結構件,已實質隱含可增加殼壁與頂平面連結之結構強度而避免射出成型變形,可達成系爭專利增加殼體結構強度之功效,故證據1之環槽溝所形成複數個凹陷結構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複數個第一凹陷」技術特徵。

關於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凹陷」斟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內容,應解釋為「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定凹陷態樣部分,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內容並未特別限定「凹陷」之結構,且系爭專利之說明書亦未界定「凹陷」結構有「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定態樣,故不應將請求項所未界定之內容讀入請求項中。

另原告於行政訴訟準備書狀所提之原證3僅係說明塑膠材料於射出成型後,成型物於固化時,因各部位冷卻情況不同而造成應力變化之塑膠材料凝固知識,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認定無涉。

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

證據1及證據3組合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再查,證據1之環槽溝係由殼壁向下而彎折所形成,再經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故其凹陷結構亦為殼壁向下而彎折所形成之結構,環槽溝設計出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結構,即已相當系爭專利所設計出向下彎折所形成的複數個「凹陷」結構,且習知技術已揭露可形成壁厚均勻的溝槽,而系爭專利為使「形成壁厚均勻」之溝槽能增加結構強度,其採取之技術手段係使用肋條等結構來形成凹陷結構,而利用肋條等結構來結合側壁部與底部使整體結構增加強度,僅係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並依習用技術來簡易改變射出成型之模具而形成肋條等結構所構成之凹陷結構,即可達成如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凹陷」,故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組合證據1 、2 、4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底部與該側壁部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且該風扇殼體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該些支撐件係連接於該風扇殼體與該馬達底座之間」附屬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為證據1 及證據2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4 圖式第1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3至16行揭露風扇框架30藉由一矩形框體31可供轉子總成10納入且自由旋轉的容納空間310 ,風扇框架之承載平台32可藉由數個自矩形框體延伸而出的橋臂320 支撐於風扇框架中心位置之技術內容。

可知證據4 之風扇框架與承載平台間利用數個橋臂來支撐,馬達之承載平台具有底部,而底部與側壁部相連。

故系爭專利之底部、側壁部、以及風扇殼體利用複數個支撐件連接於風扇殼體與馬達底座間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4 承載平台之底部、側壁部,以及複數個橋臂來支撐承載平台之技術內容。

證據4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4之殼體、底部、側壁部之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風扇殼體結構有差異,且產生穩固功效亦有不同,故證據4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風扇殼體結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整體技術特徵實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2 、4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2 、4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4.組合證據1 、3 、4 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4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3至16行已揭露風扇框架與承載平台間利用數個橋臂來支撐,馬達之承載平台具有底部,而底部與側壁部相連。

故系爭專利之風扇殼體利用複數個支撐件連接於風扇殼體與馬達底座間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4承載平台之底部、側壁部,以及複數個橋臂來支撐承載平台之技術內容。

證據1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證據3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包含風扇殼體及葉輪),證據4為包含轉子、風扇框架、扇葉框之風扇結構,系爭專利與證據3、證據4為用於風扇馬達之殼體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均可用於風扇馬達葉輪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皆具有風扇葉輪結構之技術,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具有相通之組合結構,係屬散熱風扇殼體、葉輪之相關技術領域。

對於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1、證據3及證據4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從而,在證據1及證據3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風扇殼體或葉輪之結構所關連之技術問題,證據3 已揭露風扇殼體之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風扇殼體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來穩固殼體結構,以及由複數個支撐件連接於風扇殼體與馬達底座間,而使射出成型方式可達到風扇相關構件之穩固結構,散熱風扇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1葉輪殼體以阻塊來區隔環槽溝而形成複數個凹陷,以及證據4之數個橋臂來支撐風扇框架與承載平台間之技術手段。

是以,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1、證據3及證據4之動機。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請求項2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3 、4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3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5.組合證據1 、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該孔壁部係沿設於該軸孔周緣,並與該軸孔相連,而該孔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3 第1 圖可見風扇殼體之底部具有軸孔與孔壁部,孔壁部沿設於軸孔周緣而與軸孔相連。

顯見證據3 已揭露軸孔及孔壁部之結構,且依證據3教示風扇殼體及葉輪均有射出成型所產生之問題,該散熱風扇製造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由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第23至24行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將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再度運用於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而分別形成複數個第二凹陷。

是以,系爭專利之「軸孔」、「孔壁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軸孔」、「孔壁部」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之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已揭露於證據1 之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之技術內容;

且證據1 之環槽溝結構運用於證據3 風扇殼體之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亦可達到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強化結構強度的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請求項3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證據3 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 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3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6.組合證據1 、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3 ,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 第4 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二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 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 之「阻塊」。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3 ,請求項4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3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7.組合證據1 、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1 ,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 、2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自亦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而組合證據1 、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自實難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2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8.組合證據1 、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一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之「阻塊」。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請求項5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9.組合證據1 、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4或5,其進一步界定「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間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自亦包含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而組合證據1、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自實難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2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10.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及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凹陷其中之凹槽結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數互不相通之槽溝結構。

故系爭專利之「凹陷」附屬技術特徵其中之凹槽結構為證據1「槽溝」所揭露,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附屬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4或5,請求項6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11.證據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內容為「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

一輪轂側壁部,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

以及複數個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

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進行技術比對,說明如下:系爭專利之「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

一輪轂側壁部,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技術特徵,由證據1圖式第4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2至3行揭露旋轉殼1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之技術內容。

顯見證據1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處設一環槽溝,且該環槽溝以數個阻塊16區隔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

故系爭專利之「葉輪」、「輪轂底部」、「輪轂側壁部」、「複數個凹陷」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旋轉殼1」、「頂平面13」、「殼壁11」、「複數個凹陷區間」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之「複數個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技術特徵,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於殼壁環設複數個葉片,故系爭專利之「複數個葉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複數個葉片15」技術內容。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7整體技術特徵及結構,已為證據1之技術內容所揭露,故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

12.證據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可由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來達到強化旋轉殼結構強度,與系爭專利之葉輪結構具有相同之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且兩者產生相同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此,「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保證連接處強度」之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

證據1 之「環槽溝14」係無法與系爭專利所請之「凹陷」類比,故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改善兩面之連接處壁厚與兩面壁厚不均之狀態」的功效,系爭專利所請者為「複數個凹陷」,故可使得兩相鄰凹陷間皆形成一肋條,如此一來,可同時避免習用風扇殼體結構強度不佳之疑慮。

而證據1 所揭露者為「一」環溝槽,且即便將證據1之「環溝槽14以數個阻塊16區隔」,亦無法完成「複數個可使壁厚均勻之凹陷」的結構,當然與系爭專利所請之內容不相同。

故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云云(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4至16頁)。

惟查,對於系爭專利之「凹陷」一詞之解釋,以及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7 整體技術特徵,而證明系爭專利請求7 不具新穎性,均已如前述。

又,證據1 說明書第4 頁第14至16行記載:「且增加金屬環之強度不致輕易變形,金屬環11之斷面需形成倒L 形狀之具有頂唇邊」;

又說明書第7 頁第5至8 行載明:「溝槽14係可供金屬環14與磁鐵環間之接著劑積聚(如第七圖所示),因此,旋轉殼1 、金屬環2 及磁鐵環3 三者間亦會有更牢固之結合效果」,顯見證據1已實質隱含L 形狀與阻塊之結合可增加結構之強度,同時能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效,且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凹陷結構亦僅為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塑膠原料由射出成型加工時藉由塑膠模具之簡易調整或改變射出成型厚度等外型結構,即可避免加工過程中產生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之問題而造成物品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增加成品之結構強度。

故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整體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因此,原告此主張不可採。

13.證據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7,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經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二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之「阻塊」。

綜上,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8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7。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新穎性。

14.證據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 由數個阻塊區隔環槽溝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並強化旋轉殼結構之強度,與系爭專利之肋條結構具有連結之相同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7,系爭專利請求項8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且兩者產生相同之功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5.證據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8,其進一步界定「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附屬技術特徵。

經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凹陷其中之凹槽結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數互不相通之槽溝結構。

故系爭專利之「凹陷」附屬技術特徵其中之凹槽結構為證據1「槽溝」所揭露,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附屬技術特徵。

綜上,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9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8。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16.證據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由數個阻塊區隔環槽溝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可由阻塊與凹陷區間之設計來減少射出成型之塑料用量,並同時具有旋轉殼之結構強度,與系爭專利之凹槽結構具有相同之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8,系爭專利請求項9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且兩者產生之功效相同。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7.證據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7,其進一步界定「更具有一轉軸,且該轉軸之一端係連接於該輪轂底部」附屬技術特徵。

經查,由證據1第4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24行至第6頁第1行揭露具葉片15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11,以及具有一體成型之中心軸12,使該旋轉殼1可以依中心軸11旋轉。

可知系爭專利之轉軸一端係接於輪轂底部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中心軸一端連接頂平面底部之技術內容。

綜上,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10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7。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18.證據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 由葉片之扇輪具有一體成型之中心軸而使旋轉殼可以依中心軸旋轉,與系爭專利使用轉軸設於輪轂底部來使葉片旋轉,兩者具有相同之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7,系爭專利請求項10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且兩者產生之功效相同。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9.組合證據1 、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內容為「一種風扇,其包括:一殼體,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該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以及一葉輪,係設於該殼體中。」

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證據3等證據進行技術比對,說明如下:系爭專利之「一種風扇,其包括:一殼體,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該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技術特徵,由證據1圖式第4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2至3行揭露旋轉殼1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 被數個阻塊16區隔之技術內容。

顯見證據1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處設一環槽溝,且該環槽溝以數個阻塊16區隔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

證據1之「頂平面13」、「殼壁11」、「複數個凹陷區間」等結構雖已相當系爭專利之「輪轂底部」、「輪轂側壁部」、「複數個凹陷」技術特徵,惟證據1係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非為系爭專利之風扇殼體結構,兩者於風扇結構分屬不同構件,其結構並不相同。

次查,由證據3(即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之先前技術)第3圖及先前技術段揭露習知風扇殼體1為風扇之底座,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側壁部垂直沿設於底部周緣,目前有業者直接於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槽,且除上述之底部結構外,一般風扇尚有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葉輪,葉輪一樣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導致射出成型具有缺陷、變形疑慮之技術內容。

顯見證據3已揭露風扇底座具有之側壁部垂直沿著底部周緣,並可於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槽,且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葉輪亦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問題。

又證據1扇輪旋轉殼結構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處設一環槽溝,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

同時,證據1說明書第5頁第23至24行揭露旋轉殼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可為具葉片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可知扇輪之環槽溝與阻塊、旋轉殼一體射出而成型。

從而,證據3已揭示葉輪及風扇殼體均會有開設溝槽所產生的相同問題,而證據1又揭露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且由環槽溝與阻塊之一體連結可避免射出成型變形而維持整體結構強度。

是以,系爭專利之殼體、底部、側壁部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之殼體、底部、側壁部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已揭露於證據1之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之技術內容;

且證據1之環槽溝結構運用於證據3之殼體亦可達到與系爭專利具有實質相同之強化結構強度的功效。

又系爭專利之「複數個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技術特徵,由證據1 第4 圖可見旋轉殼於殼壁環設複數個葉片,故系爭專利之「複數個葉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之「複數個葉片15」技術內容。

證據1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證據3(即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3至4行記載「除上述之底部結構外,…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一葉輪,一樣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系爭專利與證據3為用於風扇馬達之殼體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均可用於風扇馬達葉輪的結構改良,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皆具有風扇葉輪結構之技術,風扇葉輪並以側殼壁與底部之連接來形成殼體,三者間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具有相通之組合結構,係屬散熱風扇殼體、葉輪之相關技術領域。

對於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1及證據3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從而,在證據1及證據3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風扇殼體或葉輪之結構所關連技術問題,證據3之先前技術已揭露風扇殼體之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風扇殼體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來穩固殼體結構,為達到以射出成型方式達到風扇相關構件之穩固結構,散熱風扇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1葉輪殼體以阻塊來區隔環槽溝而形成複數個凹陷之技術手段。

是以,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1及證據3之動機。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1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20.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21.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證據4之風扇框體及扇葉片亦已相當系爭專利之殼體及葉片,故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22.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23.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1,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底部與該側壁部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且該殼體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該些支撐件係連接於該殼體與該馬達底座之間」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4 圖式第1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3至16行已揭露風扇框架與承載平台間利用數個橋臂來支撐,馬達之承載平台具有底部,而底部與側壁部相連。

故系爭專利之風扇殼體利用複數個支撐件連接於風扇殼體與馬達底座間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4 承載平台之底部、側壁部,以及複數個橋臂來支撐承載平台之技術內容。

證據1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證據3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包含風扇殼體及葉輪),證據4為包含轉子、風扇框架、扇葉框之風扇結構,系爭專利與證據3、證據4為用於風扇馬達之殼體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均可用於風扇馬達葉輪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皆具有風扇葉輪結構之技術,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具有相通之組合結構,係屬散熱風扇殼體、葉輪之相關技術領域。

對於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1、證據3及證據4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從而,在證據1及證據3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風扇殼體或葉輪之結構所關連之技術問題,證據3已揭露風扇殼體之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風扇殼體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來穩固殼體結構,以及由複數個支撐件連接於風扇殼體與馬達底座間,而使射出成型方式可達到風扇相關構件之穩固結構,散熱風扇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1葉輪殼體以阻塊來區隔環槽溝而形成複數個凹陷,以及證據4之數個橋臂來支撐風扇框架與承載平台間之技術手段。

是以,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1、證據3及證據4之動機。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1,請求項12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4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24.組合證據1 、2 、3 、4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25.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11,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該孔壁部係沿設於該軸孔周緣,並與該軸孔相連,而該孔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3第1圖可見風扇殼體之底部具有軸孔與孔壁部,孔壁部沿設於軸孔周緣而與軸孔相連。

顯見證據3已揭露軸孔及孔壁部之結構,且依證據3教示風扇殼體及葉輪均有射出成型所產生之問題,該散熱風扇製造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由證據1說明書第5頁第23至24行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將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再度運用於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而分別形成複數個第二凹陷。

是以,系爭專利之「軸孔」、「孔壁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之「軸孔」、「孔壁部」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之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已揭露於證據1之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之技術內容;

且證據1之環槽溝結構運用於證據3風扇殼體之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亦可達到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強化結構強度的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11,請求項13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及證據3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3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26.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27.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28.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29.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於請求項13,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二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之「阻塊」。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於請求項13,請求項14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4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30.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31.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32.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33.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於請求項11,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二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之「阻塊」。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於請求項11,請求項15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5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34.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既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35.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36.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37.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6依附於請求項14或15,其進一步界定「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及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凹陷其中之凹槽結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數互不相通之槽溝結構。

故系爭專利之「凹陷」附屬技術特徵其中之凹槽結構為證據1「槽溝」所揭露,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全部附屬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6依附於請求項14或15,請求項16 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38.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39.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40.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41.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7依附於請求項11,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葉輪更包括一輪轂底部、一輪轂側壁部,以及複數個葉片,該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而證據1第4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2至3行已揭露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處設一環槽溝,且該環槽溝以數個阻塊16區隔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

故系爭專利之「葉輪」、「輪轂底部」、「輪轂側壁部」、「複數個凹陷」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旋轉殼1」、「頂平面13」、「殼壁11」、「複數個凹陷區間」技術內容;

且系爭專利之複數個葉片環設於輪轂側壁部周緣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1第4圖之旋轉殼於殼壁環設複數個葉片15之技術內容。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7依附於請求項11,請求項17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7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42.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43.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44.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45.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7,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三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三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之「阻塊」。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7,請求項18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8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46.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47.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48.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49.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9依附於請求項18,其進一步界定「其中各該第三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凹陷其中之凹槽結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數互不相通之槽溝結構。

故系爭專利之「第三凹陷」附屬技術特徵其中之凹槽結構為證據1「槽溝」所揭露,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附屬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9依附於請求項18,請求項19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9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50.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 不具進步性。

51.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52.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53.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0依附於請求項17,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葉輪更具有一轉軸,且該轉軸之一端係連接於該輪轂底部」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經查,由證據1第4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24行至第6頁第1行揭露具葉片15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11 ,以及具有一體成型之中心軸12,使該旋轉殼1可以依中心軸11旋轉。

可知系爭專利之轉軸一端係接於輪轂底部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中心軸一端連接頂平面底部之技術內容。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0依附於請求項17,請求項20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0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54.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55.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56.組合證據1、2、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4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57.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內容為「一種風扇,其包括:一葉輪,包括一輪轂底部、一輪轂側壁部與複數個葉片;

以及一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

其中該葉輪之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

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證據3等證據進行技術比對,說明如下:系爭專利之「一種風扇,其包括:一葉輪,包括一輪轂底部、一輪轂側壁部與複數個葉片;

以及一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技術特徵,由證據1第4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23至24行揭露旋轉殼1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其為具葉片15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11及頂平面13。

故系爭專利之「葉輪」、「輪轂底部」、「輪轂側壁部」、「葉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扇輪」、「頂平面13」、「殼壁11」、「葉片15」等結構。

又由證據3先前技術第1段揭露習知風扇殼體1為風扇之底座,具有一底部11與一側壁部12,側壁部12 垂直地沿設於底部11周緣。

系爭專利之「殼體」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之「風扇殼體1」結構。

系爭專利之「其中該葉輪之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三凹陷」技術特徵,由證據1圖式第4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2至3行揭露旋轉殼1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係設有一環槽溝14,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之技術內容。

顯見證據1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處設一環槽溝,且該環槽溝以數個阻塊16區隔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

系爭專利之「葉輪之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連接」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葉輪旋轉殼之殼壁沿設於頂平面周緣,並與頂平面相互連接之技術內容,且系爭專利之「複數個第三凹陷」技術特徵,即相當於證據1複數個凹陷區間之結構。

系爭專利之「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周緣」技術特徵,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於殼壁環設複數個葉片,故系爭專利之「複數個葉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複數個葉片15」技術內容。

證據1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證據3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且證據3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3 至4 行記載「除上述之底部結構外,…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一葉輪,一樣具有連接處的壁厚落差」,系爭專利與證據3 為用於風扇馬達之殼體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 、證據3 均可用於風扇馬達葉輪的結構改良,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 、證據3 皆具有風扇葉輪結構之技術,風扇葉輪並以側殼壁與底部之連接來形成殼體,三者間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具有相通之組合結構,係屬散熱風扇殼體、葉輪之相關技術領域。

對於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1 及證據3 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從而,在證據1 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風扇殼體或葉輪之結構所關連技術問題,證據3 之先前技術已揭露風扇殼體之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風扇殼體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來穩固殼體結構,為達到以射出成型方式達到風扇相關構件之穩固結構,散熱風扇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1 葉輪殼體以阻塊來區隔環槽溝而形成複數個凹陷之技術手段。

是以,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1 及證據3 之動機。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1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58.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2依附於請求項21,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三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三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之「阻塊」。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2依附於請求項21,請求項22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2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59.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3依附於請求項22,其進一步界定「其中各該第三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第三凹陷其中之凹槽結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數互不相通之槽溝結構。

故系爭專利之「凹陷」附屬技術特徵其中之凹槽結構為證據1「槽溝」所揭露,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全部附屬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3依附於請求項22,請求項23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3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60.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4依附於請求項21,其進一步界定「更具有一轉軸,且該轉軸之一端係連接於該輪轂底部」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經查,由證據1第4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24行至第6頁第1行揭露具葉片15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11,以及具有一體成型之中心軸12,使該旋轉殼1可以依中心軸11旋轉。

可知系爭專利之轉軸一端係接於輪轂底部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中心軸一端連接頂平面底部之技術內容。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4依附於請求項21,請求項24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4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61.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5依附於請求項21,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殼體更具有一底部與一側壁部,該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3第1圖可見風扇殼體具有之底部與側壁部,側壁部沿設於底部周緣而與側壁部相連。

顯見系爭專利之「底部」、「側壁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之「底部」、「側壁部」技術內容。

再者,依證據3教示風扇殼體及葉輪均有射出成型所產生之問題,該散熱風扇製造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由證據1說明書第23至24行所揭露之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之技術內容將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再度運用於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而分別形成複數個第一凹陷。

故系爭專利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即相當於證據1之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之技術內容;

且證據1之環槽溝結構運用於證據3風扇殼體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亦可達到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強化結構強度的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5依附於請求項21,請求項25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及證據3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5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62.組合證據1、3、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6依附於請求項25,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底部與該側壁部共同形成一馬達底座,且該殼體更包括複數個支撐件,該些支撐件係連接於該殼體與該馬達底座之間」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4 圖式第1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3至16行已揭露風扇框架與承載平台間利用數個橋臂來支撐,馬達之承載平台具有底部,而底部與側壁部相連。

故系爭專利之風扇殼體利用複數個支撐件連接於風扇殼體與馬達底座間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4 承載平台之底部、側壁部,以及複數個橋臂來支撐承載平台之技術內容。

證據1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證據3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包含風扇殼體及葉輪),證據4為包含轉子、風扇框架、扇葉框之風扇結構,系爭專利與證據3、證據4為用於風扇馬達之殼體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均可用於風扇馬達葉輪的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皆具有風扇葉輪結構之技術,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3、證據4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具有相通之組合結構,係屬散熱風扇殼體、葉輪之相關技術領域。

對於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1、證據3及證據4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從而,在證據1及證據3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風扇殼體或葉輪之結構所關連之技術問題,證據3已揭露風扇殼體之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風扇殼體之側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來穩固殼體結構,以及由複數個支撐件連接於風扇殼體與馬達底座間,而使射出成型方式可達到風扇相關構件之穩固結構,散熱風扇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1葉輪殼體以阻塊來區隔環槽溝而形成複數個凹陷,以及證據4之數個橋臂來支撐風扇框架與承載平台間之技術手段。

是以,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證據1、證據3及證據4之動機。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6依附於請求項25,請求項26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6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4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63.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7依附於請求項25,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底部具有一軸孔與一孔壁部,該孔壁部係沿設於該軸孔周緣,並與該軸孔相連,而該孔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3第1圖可見風扇殼體之底部具有軸孔與孔壁部,孔壁部沿設於軸孔周緣而與軸孔相連。

顯見證據3已揭露軸孔及孔壁部之結構,且依證據3教示風扇殼體及葉輪均有射出成型所產生之問題,該散熱風扇製造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由證據1說明書第23至24行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將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再度運用於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而分別形成複數個第二凹陷。

是以,系爭專利之「軸孔」、「孔壁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之「軸孔」、「孔壁部」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之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二凹陷,已揭露於證據1之環槽溝由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之技術內容;

且證據1之環槽溝結構運用於證據3風扇殼體之孔壁部與底部連接處亦可達到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強化結構強度的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7依附於請求項25,請求項27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及證據3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7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64.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8依附於請求項27,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二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二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之「阻塊」。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8依附於請求項27,請求項28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8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65.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9依附於請求項25,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每相鄰兩第一凹陷間係形成一肋條」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接合部所形成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相鄰兩第一凹陷間形成肋條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1之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故系爭專利之「肋條」已揭露於證據1之「阻塊」。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9依附於請求項25,請求項29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9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66.組合證據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0依附於請求項28或29,其進一步界定「其中各該凹陷係為一凹槽或穿孔」附屬技術特徵。

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再查,由證據1第4圖可見環槽溝被數個阻塊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顯見系爭專利之凹陷其中之凹槽結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數互不相通之槽溝結構。

故系爭專利之「凹陷」附屬技術特徵其中之凹槽結構為證據1「槽溝」所揭露,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0之全部附屬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30依附於請求項28或29,請求項30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0整體技術特徵亦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67.組合證據1、2、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組合證據1、2、3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 不具進步性。

五、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請為「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系爭專利請求項11 及請求項21分別所請之「複數個第一凹陷」及「複數個第三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其中,於解釋系爭專利所請之內容時,非可僅單獨視「凹陷」文字上之意涵,須就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整體」內容觀之,又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7至12 行之記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係藉由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以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且「複數個凹陷」並非僅有數量上的意義,其可產生「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

另說明書所稱凹陷可具有不同形狀、長度、深度及高度之變化,其共同特徵仍為使得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之壁厚D3'、底部41的壁厚D1',以及側壁部42的壁厚D2 '一致,故該凹陷目的既在達成底部與側壁厚度一致之效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請求項11及21具進步性云云(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9至19頁、行政訴訟準備書狀第1至4頁及104年7月15日庭呈簡報)。

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 、請求項11及請求項21分別所請之「複數個凹陷」、「複數個第一凹陷」及「複數個第三凹陷」之「凹陷」用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凹陷」結構相同,故其解釋應如前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解釋;

且證據1 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整體技術特徵,以及組合證據1 及證據3 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及請求項21之整體技術特徵,均已如前述。

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葉輪與證據1 同為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證據1 之環槽溝係由殼壁向下而彎折所形成之凹槽,再經數個阻塊區隔而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該環槽溝所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之結構,即已相當系爭專利所界定的複數個「凹陷」結構,故證據1 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有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

再者,證據1 環槽溝所形成複數個凹陷區間結構,同樣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及請求項21 之 複數個「凹陷」的結構,且證據3 習知技術已揭露風扇殼體結構,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可輕易思及而將證據1 之複數個凹陷區間結構結合於證據3 風扇殼體結構,並經射出成型加工之簡易改變,即可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風扇殼體及請求項21之風扇葉輪上所設有之「複數個凹陷」,故組合證據1、3 之技術內容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及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另原告雖稱「凹陷」之解釋,非僅單獨視文字上之意涵及數量上的意義,同時可增加「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之功效,惟證據1 係風扇馬達轉子之葉輪結構,而系爭專利係風扇及其殼體和葉輪之結構,證據1為系爭專利之風扇結構一部分,自然為散熱風扇製造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共同熟悉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於殼體及葉輪上利用底部及側壁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來達成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之功效,可知系爭專利之殼體及葉輪能增加強度係以複數凹陷間相連之結構(如系爭專利附屬項所界定之肋條) 來達成。

由證據1 之環槽溝中設有阻塊連結殼壁與頂平面間而形成複數個凹陷結構之教示,顯見證據1 葉輪殼體之殼壁與頂平面連接處亦採用阻塊相連結,而以支撐件( 如阻塊,肋條等結構) 來強化側板與底板( 相當證據1 之殼壁與頂平面,或系爭專利之側壁部與底部) 之結構強度,係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射出成型加工所慣用之技術手段,自然證據1 以阻塊連結殼壁與頂平面間亦實質隱含具有增加旋轉殼之殼壁與頂平面相連結之結構強度。

再者,系爭專利雖稱由複數個凹陷可達成連接處壁厚均勻之功效,惟系爭專利並未就「凹陷」結構可達成連接處壁厚均勻之結構作進一步界定,且證據3 第3 圖已揭露底部與側壁部連接處壁厚一致之結構,自然只要簡易改變證據1 之環槽溝與阻塊結合之結構型式,即可達成系爭專利連接處壁厚均勻之功效。

由於系爭專利與證據1 、證據3 、證據4 皆具有風扇馬達轉子葉輪的結構,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 、證據3 、證據4存 有相近之技術手段,散熱風扇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相關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自會蒐集同屬散熱風扇結構領域之證據1 、3 、及4 等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及運用,達成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結構強化功效,使得證據1、3 、及4 間具有明顯的組合動機,故證據1 之技術內容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 、3 及組合證據1 、3 及4 之技術內容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 、3 之技術內容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因此,原告此主張為不可採。

六、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至10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 至30不具進步性(各請求項之有效性判斷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從而,被告認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7至10違反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更正後請求項1至30違反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