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專訴,79,20160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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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原 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立賢(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
輔 佐 人 陳本忠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張榮興
參 加 人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ials)
代 表 人 彼得 杜菲(Peter Duffy)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林芝余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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