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專訴,92,2016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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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
原 告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子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許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宏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

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揭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89年3 月9 日以「無銲點之多座式開關插座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8910421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3228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訴外人許宏豪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2 年1 月21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為請求項1 至5 ,計5 項)。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以104 年3 月26日(104) 智專三㈡04193 字第104203932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 年1 月2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5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對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 年8 月25日經訴字第104063128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由被告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許宏豪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故許宏豪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命兩造、許宏豪陳述意見(本院卷第99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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