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專訴,93,2016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
原 告 日商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吉高 紳介
訴訟代理人 葉信金專利師
輔 佐 人 陳志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菁蔓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日商電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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