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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雄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4 月20日以「上陽SUNYANG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 類之「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油、機油(潤滑油、齒輪油、汽缸油、機油、機車油、鏈條油)」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00145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1年6 月16日至101 年5 月15日止;
後經申准延展註冊,仍指定於前揭商品,權利期間至111 年5 月15日止)。
嗣參加人於104 年8 月21日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應有前揭商標法所定廢止事由,以105 年4 月25日中台廢字第L01040449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7 月21日經訴字第1050630819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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