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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
原 告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錦瑭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承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王皓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鄭耀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上列當事人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及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承健」、「共同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蔡如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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