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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4號
原 告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簡袁玉香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林暐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林暐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暐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林暐智前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4 日以「洋夫人TWL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食品加工機械;
切菜機;
絞肉機;
剝皮機;
電動食物攪拌機;
電動削果皮機;
家用電動果汁機;
家庭用榨汁機;
家庭用果菜機;
電動開罐器;
家庭用碾碎機;
家庭用研磨機;
家庭用食品調理機;
洗碗機;
洗菜機;
家庭用超音波洗淨機;
咖啡用磨豆機(手動式除外);
清潔用機械;
裁縫機;
工業用刀具」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0254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原告於101 年10月19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
經被告審查,認依原告所舉事證,尚難認定據以廢止商標於申請廢止前3 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之情事,於103 年10月27日以中台廢字第101049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駁回」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6 月12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4080 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並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
經被告重為審查,於104 年9 月16日以中台廢字第1040268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 月22日經訴字第105063002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林暐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林暐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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