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5,行商訴,76,2016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76號
原 告 阿里山精品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玲(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國立嘉義大學
代 表 人 邱義源(校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立嘉義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以「KANO」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商品,嗣火同年8 月8 日減縮商品為「木製容器、木製箱、木製盒、木製桶、竹製抓背器、檜木製盒、木製匾額、木製圖框、檜木家具」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66806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3 年10月1 日起至113 年9 月30日止。

嗣國立嘉義大學於103 年12月8日以系爭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104 年10月29日中台異字第103089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年3 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271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國立嘉義大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國立嘉義大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