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5,行專訴,2,2016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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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超微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進喜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霖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3 月16日以「光學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6項,嗣於99年2 月2 日修正為6 項,被告編為第9610903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公告及發給發明第I3254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6條第2 、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旋於103 年9 月4 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以104 年3 月27日(104 )智專三(一)02008字第104204055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9 月4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4 年7 月21日經訴字第1040631196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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