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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
原 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銘乾(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代理局長)
參 加 人 葉宗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宗道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15日以「密封轉移容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20項,經被告編為第93139029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6216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0不符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4 年7 月28 日以(104)智專三㈠02060 字第104209969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6 至20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
原告就前開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5 年2 月24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92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對申請第93139029號「密封轉移容器」為請求項1至5 項舉發不成立、應維持專利權之審定。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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